曝光!各地市场监管局第一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来了!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各地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北 京

今年以来,北京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案例描述

2021年12月13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珍珠菇、黑香米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珍珠菇在其包装上标示有营养信息,但未按规定标示部分核心营养素的项目名称,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另查,当事人委托山东九谷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黑香米,标签标注“等级:一级”“执行标准:Q/JJY001S”“保质期:12个月”。在山东省金山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查明该黑香米样品等级为二级。同时,查明该黑香米执行标准并非其标注的,且生产黑香米所用原料为延寿县鸿鑫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北裕仓黑米(规格:25kg/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过程并未改变食品保质期。因此,当事人经营黑香米标签涉嫌虚假标注质量等级和执行标准、标注虚假保质期。

处罚详情

2022年2月24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含有虚假内容、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罚款34.54万元的行政处罚。

队长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北京广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案例描述

2022年2月14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庙村村北3号院1号楼使用的电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3台乘客电梯正在使用,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月,未能提供上述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至2022年2月14日,在超出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电梯。

处罚详情

2022年3月28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广易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队长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北京好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劣质燃气具案

案例描述

2022年2月17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好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产品铭牌的六头燃气灶具产品待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采购该产品2台,进货价120元/台,销售价180元/台,上述产品货值金额360元,均未销售。

处罚详情

2022年3月21日,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好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劣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0.11万元的行政处罚。

队长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北京中基富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描述

2021年8月9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件交办线索。经初步核实后,于8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6月30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基富海”上发表了一篇题为“献礼建党100周年特别企划--中国投资机构先进集体名单公布”的文章。打开该文章后,在首页中心位置有“以下为中国投资机构先进集体名单”的文字,随后附图,主要内容为“母基金周刊 FOF WEEKLY”的文字图形组合LOGO标志,以及“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中国共产党党徽”“中国投资机构先进集体”“领先机构投资者 专业服务平台”等文字描述。

处罚详情

2022年1月20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中基富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队长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北京丹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

案例描述

2022年1月1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塑料袋材质为HDPE(高密度聚乙烯),该材质制造的塑料袋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袋。

处罚详情

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丹福堂医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队长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北京兴旺长顺自行车修理部违法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案例描述

2021年11月,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北京京品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中发现,部分涉嫌不合格车辆销往北京兴旺长顺自行车修理部,于是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5辆,进价1869元/辆,加价200元/辆进行销售。另查明,由于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带电池,当事人为消费者购买车辆后配有60V、72V电池,上述电池不符合涉案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上记载电池情况,当事人存在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处罚详情

2022年2月1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兴旺长顺自行车修理部违法经营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万元、罚款4.55万元的行政处罚。

队长提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重 庆

2022年,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以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民生,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案

案件回顾

2021年8月20日,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黔江区书香门第住宅小区A7-2号曳引乘客电梯发生一起因钢丝绳脱槽故障致使一名乘客轻伤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调查发现,该电梯于2020年12月由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了定期检验,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12月。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涉案电梯使用单位重庆青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签订维保合同,负责从2021年8月1日起对该台电梯维护保养。

2021年8月7日,该公司对事故电梯进行了一次维护保养,但维护保养时未逐一完成维护保养项目,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重拳出击

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黔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医学美容研究所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件回顾

重拳出击

当事人发布上述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案件回顾

经查,某食用油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和2021年10月15日生产的两批次7300罐食用植物调和油,未印制保质期且贴有双层标签,上层标签内容完全覆盖下层标签内容,需要把上层标签内容撕掉才能看清下层标签内容,两层标签中标示的配料不同。

上述产品系当事人按照芝麻油和植物油3:7的比例生产,随后因订购客户变更,当事人在未重新调整该食用植物调和油中芝麻油和食用植物油配比的情况下,直接加贴新印制的标签,更改了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中的配料内容,提高芝麻油的含量至40%,降低食用油的含量至60%。同时,当事人生产的1259瓶花椒油标签印有“特麻花椒油是我厂多年来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浸提炼而成的庆旺牌特麻花椒油系列之一”等内容。该批次花椒油实际系当事人外购的成品花椒油分装制成,并非其标签所称的由当事人采用花椒果经冷榨煮沸浸提炼而成。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外购成品花椒油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产品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单据等内容详实、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和凭证。

重拳出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标签、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规范等方面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7250罐食用植物调和油和1259瓶花椒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及化妆品案

案件回顾

当事人销售的奶粉、化妆品系当事人在跨境电商“宝妈时光”APP下单购进的进口商品,均无中文标签。

重拳出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2年2月15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进口奶粉48罐(盒)、进口化妆品3盒,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某羊肉米粉店(何某)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案

案件回顾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美团平台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经营冷食类食品,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重拳出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2022年1月26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曾某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案件回顾

当事人从成都、重庆的经销商处分别购进了1台“RCJBQEN”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1台“邦家好太太”家用燃气灶具,均未张贴“3C”强制认证标识,置放于门店内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有关规定,2020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未获得3C强制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重拳出击

当事人销售未经3C强制认证的燃气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现已将上述产品下架停止销售。2022年3月29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25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百度平台上检查发现,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含有:“关于我们......高正教师公招的名师团队由近百名教师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组成,均是来自于命题及教学研究的前沿和核心地——西大、西南大、重师大、华东师大等名校毕业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他们大多是学科带头人、示范教学名师......”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公招的名师团队没有近百名教师来自教师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组成,也不是均来自于命题及教学研究的前沿和核心地——西大、西南大、重师大、华东师大等名校毕业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近百名教师系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没有任何部门、单位、机构认证当事人的名师团队是考试领域公认的权威培训师资专家。

重拳出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九龙坡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Ⅵ)),依据《重庆市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判定为不合格。

经当事人申请,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上述产品进行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近12万元,违法所得1.6万元。

重拳出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湖 南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白板肉、涉疫冷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权假酒、“黑气瓶”、不合格成品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虚假广告、使用不合格电梯等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规定标注的化肥产品案

2022年4月13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规定标注的化肥产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组织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组织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生产的化肥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橘子洲镁”复合肥料、“农百惠”复合肥料、“资江”复混肥料一共3个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及明示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橘子洲镁”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标识未依法标注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上述不合格肥料共有94.5吨,货值21.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4月6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于2022年4月13日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农资质量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当前正值春耕关键时期,该案对化肥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严格查办,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力保障春耕生产秩序。

案例二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鲇鱼须镇湘北农资销售的“鸭鸭”牌过磷酸钙和“友富田”颗粒氮肥两个批次化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华容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上述两批次不合格化肥均从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购进。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一共购进不合格“友富田”颗粒氮肥58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7.07万元;一共购进不合格“鸭鸭”牌过磷酸钙100吨,已销售95吨,库存5吨,货值5.57万元。上述不合格化肥货值共计12.65万元。华容县市场监管局对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库存的不合格化肥依法实施查封,对已销往各乡镇的不合格化肥进行追查核实,并责令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对已销货物进行召回处理。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化肥问题不仅涉及粮食安全,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该案的查办,对当地化肥市场起到强烈震慑效果,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有力规范了化肥市场。

案例三 郴州市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的化肥案

郴州市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273.25元并处罚款17.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凯米兰复合肥料(总养分≥54%,18-18-18)、凯米兰海藻酸复合肥料(总养分≥50%,20-10-20)、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16.0%)、锌钙镁磷肥(有效磷≥12.0%)、大围山牌过磷酸钙(有效磷≥12.0%)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5种化肥均为不合格。经汝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一共以8.1万元购进上述不合格5种化肥,其中大围山牌过磷酸钙以6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333包、锌钙镁磷肥以65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75包、生物酶活化磷肥以4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13包,当事人已取得销售金额1.72万元,获得违法所得1273.2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肥并且未提供购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的质量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着直接影响。销售不合格的化肥将导致粮食减产,甚至农民绝收。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问题化肥流入农民手中,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案例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芳水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2022年3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涉嫌犯罪的清芳水产移送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21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多起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件中,发现进货来源均来自郴州市北湖区清芳水产。2022年1月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清芳水产经营的水产品进行专项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批次2022-01-04)被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在明知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某水产市场经营部购进涉案泥鳅4958千克,货值8.5万元,全部售出。当事人长期经营水产品批发,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明知经营的泥鳅等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然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22年3月18日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在侦办中。

水产品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泥鳅等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该案当事人长期从事水产品批发,规模大,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大。该案的查处,有效堵住了郴州市城区不合格水产品的销售源头,对整个水产品行业形成强大震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3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对李某某等17人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7日,有市民举报,称其在微商处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 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提供一盒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涉案“cappuccino咖啡”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cappuccino咖啡”检出西布曲明。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西布曲明属于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经调查,“cappuccino咖啡”系当事人李某某以微信名“AA芳宝189****2227”通过微信销售给本案举报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早年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副作用大,会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该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女士爱美的心理,企图通过微信销售等新型经营模式,披着天然食品外衣隐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性质十分恶劣。

案例七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未依法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案

2022年3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米粉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21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段五生罚款31.129万元。

2021年11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郴州市城区2家餐饮店、1家农贸市场商户经营的传统切粉“本粉一号”(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11-25)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段五生为让米粉保鲜购进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用于生产的米粉中,共生产违法米粉3740千克,已按2元/千克至3.6元/千克的价格销往市区各餐饮店及市场商户,违法货值金额7521元,违法所得7521元。当事人同时存在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米粉一年内累计有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并且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从严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处罚到人”。

米粉是全省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生产者予以最严厉的处罚,对当地米粉行业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有效地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捍卫了食品安全民生权益。

案例八 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2年3月15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107.3斤,没收违法所得8069.1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肉摊上销售的猪肉无动物检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且现场无法提供检疫检验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对尚未销售的107.3斤猪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查明,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20.4元/千克的价格从私人手中收购“白板肉”364千克,以26元/千克的价格已销售310.35千克,违法货值9464元,获得违法所得806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流入市场,不仅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更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该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更警示教育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有效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8.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雨花区薛伟航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长沙市雨花区薛伟航食品商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2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

在收到当事人销往汨罗市某日料店的进口冷冻“冰山甜虾”新冠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通报线索后,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于2022年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1月份以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先后从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俄罗斯产进口冷冻北极甜虾48盒(规格每盒1千克),销往汨罗市某日料店等6家下游商铺27盒,库存剩余21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做进销存台账、未按照规定申报“湘冷链”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对库存剩余冻品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和采样检测,经检测新冠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涉案货值金额1.07万元,违法所得6012元。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严重违反相关管控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已涉嫌犯罪。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加强问题产品风险管控。

严防新冠病毒由物及人传播,严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切实阻断新冠病毒传播链,是有效防范新冠疫情输入风险的重要举措。该案重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情形下,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案例九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化县星球农资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钙镁磷肥案

2022年3月21日,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化县星球农资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22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2022年1月27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一销售网点的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其主要成分五氧化二磷只有0.42%,远低于“≥12%”的标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新化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仓库存放的同一生产日期的20吨钙镁磷肥予以查封。根据当事人要求重新抽样检验的申请,2022年3月7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批次钙镁磷肥进行重新抽样检验,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给另一销售商的33吨同批次钙镁磷肥也进行抽样检验,上述2个样品经检验,五氧化二磷含量分别为1.2%和6.3%,均低于“≥12%”的标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货值金额7.234万元,获利144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目前在案件查处中。

钙镁磷肥,是缺磷地区广泛使用的一种矿物质肥料,可以增加作物产量,改善作物品质,加速谷类作物分蘖和促进籽粒饱满;促使棉花、瓜类、茄果类蔬菜及果树的开花结果,提高结果率;增加甜菜、甘蔗、西瓜等的糖分;提高油菜籽的含油量。当事人销售严重不合格的钙镁磷肥,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在春耕生产期间严厉查处此案,将强力遏制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案例十 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浏阳市永发农机商行销售不合格微耕机案

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浏阳市永发农机商行销售不合格微耕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罚款1.5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4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批次为2020-03“宗申”牌微耕机(型号1WG4.0-105FQ-ZC2)产品的安全要求不符合JB/T10266-2013《微型耕耘机》标准要求。2021年12月17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以1850元/台价格购进上述“宗申”牌微耕机10台。至查获之日,当事人以平均2180元/台价格将上述“宗申”牌微耕机全部售出,共获得销售款2.18万元,获利330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已经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机是广大农民劳动中不可短缺的重要生产工具,对改进生产方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而微耕机以其轻便、灵活、多功能、价格低廉等特点成为广大农民消费者替代牛耕的最佳选择。加强农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案查处,有效督促农机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案例十一 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2年3月1日,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苏仙公安分局经过精心组织和缜密安排,破获一起涉案价值超1.2亿元的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打掉以吴某某为首的制假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国内知名中高端白酒6吨(共计604件,2416瓶),涉案货值330余万元。对涉案假酒下游销售链条上涉及郴州市7个县市区的97家经营户,由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调度,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正在案件查处中。

2021年6月17日,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批假冒习酒通过物流发货到郴州市苏仙区某物流公司。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依法扣押习酒10件60瓶(每瓶500ml),经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确定货值为5.21万元。苏仙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需进一步深挖,依法将案件移送苏仙区公安分局。苏仙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9日成立“10.2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侦查,于2022年3月1日由5名苏仙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40多名公安人员对涉案人员实施集中收网。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坚决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击,形成强大合力实施精准重拳打击,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让合法企业能更安心放心地生产经营,有力净化了白酒市场秩序。

案例十二 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月20日,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1日,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安化县住建局燃气办、安化县交通局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号为TS4343H69-2024)使用一台中型栏板货车运输68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其中报废气瓶8个,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54个(23个50千克、29个15千克、2个5千克),非自有产权的气瓶6个。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实施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充装行为。2021年9月27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对非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充装。2021年10月9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无小事,气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加强部门联动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全面深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地惩处和打击了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气安全。

案例十三 湘西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湘西瑞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案

2022年2月23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西瑞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气瓶配送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配送点存放有3只超期未检气瓶,其中乙炔1瓶、丙烷2瓶。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发现,该配送点3只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产权虽为当事人所有,并非当事人充装。为进一步深入调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充装站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具有气瓶充装、检验资质(《充装许可证号》为TS4143U20-202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为TS7443005-2023,检验项目为PD1),在其充装车间的“实瓶合格区”发现有122只超期未检气瓶(氧气气瓶76只、二氧化碳气瓶27只、氩气气瓶19只,充装时间在2021年5月3日至2021年7月26日之间,充装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上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查封强制措施,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回收流通在外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并送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是关乎人民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气瓶充装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问题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有效惩处打击了气瓶行业领域中充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对气瓶充装单位以及销售以未经定期检验气瓶为包装物的瓶装气体销售网点都起到强烈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十四 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衡南县弘富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2月28日,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衡南县弘富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0日,衡阳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系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号码:TS4343D67-2023)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了2只超期未检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充装行为,确保充装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将线索移交衡南县市场监管局。衡南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充装2只超期未检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钢瓶号0100572(制造日期为2016年8月),钢瓶号01059(制造日期为2017年1月),这2只气瓶没有经过4年一次的气瓶定期检验,属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的过期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查处,进一步强化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广大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案例十五 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月26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209号“新地·东方明珠”小区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核实发现,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新地·东方明珠”小区一期3-1#电梯、二期11-1-1#电梯未停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电梯维护保养、日常管理不到位将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针对小区电梯管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行业管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案例十六 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溆浦县两江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Ⅵ)案

2022年1月21日,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溆浦县两江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Ⅵ)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万元、罚款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成品油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1]92号)文件要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溆浦县两江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Ⅵ)”按照GB19147-2016标准进行抽样,样品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溆浦县两江加油站于2021年9月6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购进“车用柴油(Ⅵ)”3627.93升,购进价为5.1元/升,销售价格为6.5元/升。至2022年1月5日,上述不合格“车用柴油(Ⅵ)”已全部销售,获取违法所得2.36万元,涉案货值共计2.36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闪点是柴油的重要安全性指标,闪点太低的柴油,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一旦外溢,遇明火接触会立即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的不合格“车用柴油(Ⅵ)”,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不合格“车用柴油(Ⅵ)”的严肃查处,给油品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油品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以严厉“铁拳”保群众安全。

案例十七 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惠民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3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潭惠民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墙上广告牌的部分内容不实。2022年1月26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经查,当事人利用店内的广告牌对进店客户虚假宣传使用激光的特别功能和作用,达到销售产品目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9块广告牌,内容分别为“15天的变化、12时辰与健康、颈椎病的十五大危害、激光的28项功能、医用弱激光的四大作用、知识产权、导致人体经络堵塞的原因有哪些、人体体温健康表、好转反映”等。上述广告内容均无任何依据,内容来源于当事人在网上搜集下载,整理后交由某广告公司排版、喷绘,制作并安装,共产生广告费用165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涉及中老年群体和民生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此案严肃查处,既整治虚假广告突出问题和医疗行业乱象,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 川

“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行至后期,四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始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强有力地查办案件。今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江油市三合镇某农产品加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猪血制品案

1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突击检查发现,有开封使用的消泡剂、六偏磷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规定。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猪血制品加工,其根据从某网店购得的宣称为《猪血加工制备生产工艺应用流程》的文档(实际为某师范学院的一篇《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事项为:一种猪血抗凝剂),自行试验改进后加工猪血制品,并添加“六偏磷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食品添加剂,共加工猪血制品41.4吨,对外销售猪血制品1.4吨。

处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3万元以及食品添加剂,对其无证生产食品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对其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处罚款83.34万元,合计罚没款114.68万元。

案例二 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获的宋某明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化肥案

2月21日,该局联合区公安分局检查发现,一民房内堆放有大量未分装原料、空包装袋以及分装好的硫酸钾复合肥等,且工人正在分装封口,现场疑似化肥加工经营黑窝点。执法人员立即查封场所内2999袋130余吨化肥、523个空包装袋、2套打包封袋机。经查,宋某明从乐山购进97吨无标签化肥产品,在未办理任何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包装袋加工成“四川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钾、硫酸钾型复合肥料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检,均不合格。

处理:当事人涉嫌销售伪劣化肥罪。3月10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会东县某医院违规收费案

1月14日,根据会东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价格违法案件线索,查明当事人在经营中违规收费:一是未经批准自立碘伏擦洗、唐氏筛查咨询2个医疗项目并收费;二是对外送检的唐氏综合症二联筛查、DNA无创唐氏筛查、外周血细胞染色体检查等3项检查超标准收费;三是对磁热疗法、药物性引产处置术、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3项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四是违规超收医用护理产垫费等5项医用耗材费用;五是向住院病人重复收取橡胶手套费和浴膜费。上述违规收费共计67.5万元。

处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67.5万元,并处罚款13.5万元。

案例四 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1月7日,根据消费者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大量投诉举报,决定立案。经查,自2021年7月起,当事人在其APP“**部落”销售各类盲盒商品,并对盲盒奖池的抽奖机制和相关中奖概率进行宣传。在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3日期间,当事人在未对抽奖页面中的中奖概率进行充分说明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更改盲盒奖池的抽奖机制,导致盲盒奖池中各类奖品即刻的中奖概率与抽奖页面中宣传的中奖概率不一致,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重大和实质上的影响。截至2月3日,共销售盲盒280587个3400万元。

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例五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四川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虚列:“文物鉴定与评估委员会 中国文玩古董交流协会 中国青年协会 中国古董学术研究会”等宣传牌匾描述的荣誉,实为自行虚构制作。

处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六 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泸州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案

2021年8月10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查获全英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医疗器械(针头)产品250余支和进口药品“麻舒痛乳膏”,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产品系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属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当事人使用的无中文标识的“kipic”等一次性针头,属于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验收管理制度》,但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系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产品,处罚款13万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三日。

案例七 邛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邛崃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11月9日,根据安排,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从成都某石油有限公司购买11吨车用柴油。11月11日,当事人拉回该批柴油并导入其3号油罐内进行销售,目前已全部销售。该批车用柴油共计12985.31L,货值金额9.2万元,违法所得8.3万元。

处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8.3万元和不合格备样2L,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八 石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王某敏收购、销售野生鱼案

根据群众举报,该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对王某敏家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鲜活石爬鮡等野生鱼177尾,冻体野生鱼18袋,货值金额3200元。经查,当事人在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后,多次在县境内实施收购、销售大渡河野生鱼的违法行为。

处理:没收18袋冻体野生鱼,并处罚款5.12万元。177尾野生鱼已放归大渡河。

案例九 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华蓥市漂亮妈咪宝贝母婴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1月10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放置其销售的“衍生”牌系列儿童食品推荐宣传牌上有“金牌专家推荐”“特邀儿科中医刘某”“刘某 国家职业中药师 国家高级营养师 香港衍生集团高级顾问”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应证明。经查,刘某实为衍泰药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工,并非儿科中医,宣传的“金牌专家”也无事实依据。

处理: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案例十 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开江县某婴幼儿游泳馆自行配制儿童化妆品案

1月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5瓶无任何标识标签的不明液体,其工作人员正在为前来泡澡的婴幼儿擦拭使用。经询问,系当事人自行配制的“紫草油”。经查,当事人用网购的橄榄油和紫草等中药饮片自行配制,用于销售、赠送会员以及经营场所内5岁以下婴幼儿使用。

处理:没收自行配制的“紫草油”和配制工具,并处罚款3.81万元。

山 西

2022年,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行动起来,集中力量,确定九个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行动,狠抓案件查办,严打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履职尽责,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认真组织开展执法行动,深挖案件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整治了市场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晋中市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来福源香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油案

2021年12月,介休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抽检中发现,介休市来福源香油坊生产加工的小磨香油,检出乙基香兰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散装香油,并处罚款2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阳泉市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

2022年1月5日,昔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昔阳县瑶湾新村小区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的9部电梯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该批电梯由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管理义务。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昔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运城市河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小梁供销社石油购销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11月30日,运城市市场监管局经抽检发现,河津市小梁供销社石油购销站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河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46.37元,并处罚款5.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朔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朔州中医药集团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朔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朔州中医药集团医院发布违法广告进行行政检查。现场发现在其医院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了“理疗明显,一次见效,大部分三次治愈,有的一次即可治愈”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宣传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朔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丽都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性、安全性的断言和隐含保证治愈的广告案

2021年12月,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运城丽都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的网站发布了“太原地区独家美国艾尔建公司比较高等级Botox授证医院,同时拥有年轻化注射中心专家团坐阵,注射效果和质量绝对得以比较完美保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运城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季凉暖奶茶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盲盒案

2022年1月,长治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四季凉暖奶茶店经营有由其上级公司统一配送的盲盒,每出售四杯奶茶赠与盲盒一个,盲盒奖品不等,甚至设置空奖诱导青少年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李某某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2月,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通过阳泉某网红购买了名为“Beauty”的“减肥药”,在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浑身无力、幻觉,有自杀倾向等反应。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且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产品的检验报告、随货同行票等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台账。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Beauty”进行检测检验,认定标示名称为“Beauty”的产品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平定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平定县公安局。目前平定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调查。

案例八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麻油(调和油)案

2022年1月,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胡麻油(调和油)进行检验,结果为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且现场检查中未能提供该批次胡麻油(调和油)的生产、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资质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30桶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晋城市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曹某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汾酒案

2022年1月,晋城市泽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对泽州县大东沟镇曹景程烟酒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经营的系列汾酒经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属于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泽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亨通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12月,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称,五寨县亨通加油站涉嫌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该批0#车用柴油确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忻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五寨县亨通加油站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83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 东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

2022年2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在声称减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经营者陈某、直接责任人纪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

根据举报线索,2021年4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经营者:陈某)经营的“感瘦奇迹”复合植物压片糖果和“果然瘦身”胶囊TM(模特内供)强效型两种声称减肥食品进行执法抽检,上述两种食品均非法添加化学药物西布曲明成分,产品涉及山东、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26个省市的102个地市,涉案货值金额达20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止2022年1月底,已有5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2年2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口区孤岛佳佳养生馆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声称减肥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是一种化学药物成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危害。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追根溯源,全面彻查了产品及其原料的生产窝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消除了社会危害后果。同时,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资格罚,并对其负责人陈某和纪某作出禁止从业的行为罚款,对不法分子产生了有力震慑。

案例二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查处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作出取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吊销主要责任人陈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检验检测,于2021年11月5日直接出具31个空气呼吸器的CMA标志的检测报告以及52个复合气瓶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2022年1月7日,省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省公安厅。当事人未经检测直接出具CMA标志的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检测直接出具复合气瓶的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及主要责任人陈某作出取消、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空气呼吸器、复合气瓶是抢险救援的重要装备,依法依规对空气呼吸器及气瓶进行检验检测,是保证装备时刻处于安全工作状态,保护使用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该公司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触碰信用底线,违法情节严重,必须予以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以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案例三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发布违法广告等案

2022年3月14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枣庄市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阿胶糕、生产工具及罚没款合计52.7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枣庄市兴光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阿胶糕生产。经核实,当事人无证生产阿胶糕43.35千克,已销售16.5千克,销售单价596元/千克,货值金额2.58万元,违法所得9834元。当事人在“快手”上发布“阿胶糕的六大功效”“补血止血、所以有气血虚亏的一定要使用阿胶糕”“调理月经”等内容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在“快手”上发布自己生产的阿胶糕与其他厂家生产的阿胶糕进行对比的视频,贬低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另查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销售经检验计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食品,发布违法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及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2年1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及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河东区沂河郡府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8部在用电梯的检验报告结论均为不合格,遂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6月1日至6月9日,当事人使用的这8部电梯均超期未检验;6月10日至11月11日,上述8部电梯经检验不合格后继续使用;11月4日,在收到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及检验不合格电梯且存在故意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2022年1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类案件的查处,在一定范围内将对从业者产生警示震慑作用,对刚性推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防范人身伤害事件,确保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五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2月10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青岛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的超期未检验设备提示,2021年12月1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市北区绍兴路59号的海枫雅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青岛海尚海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20台电梯已全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且均处于带电载人运行状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电梯运行安全关乎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此案,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对于进一步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家庄恒天线缆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缆案

2022年1月29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石家庄恒天线缆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缆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缆7998米,处罚款1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鲁能花卉仓库12号的石家庄恒天线缆有限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仓库有7种电缆,电缆标注“3C”认证标志,未标注厂名厂址。其中5种标注执行标准JB/T8735.2-2016,2种标注执行标准GB/T5013.4-2008,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缆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委托济南市产品质量检验院对现场7种电缆抽样检验。经调查确认,现场7种电缆均为当事人从河北运抵济南仓库准备销售的成品电缆。经检测,抽样检验的7种电缆“标志”均不合格,其中YCW3×10 450/750V电缆“导体电阻”、“护套最薄厚度”及“外径测量”不合格;YC3×16+2×6 450/750V电缆“导体电阻”不合格;YC3×2.5 450/750V电缆“导体电阻”不合格。经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协查,涉案3种电缆共计7998米。经济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3种电缆货值金额共计6.98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电缆,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案件情况。

电缆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产品,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中,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将生产销售“偷工减料”伪劣电线电缆作为查办重点,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电缆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

案例七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1日,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黄岛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经营者: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后将该案移送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因日照市东港区莲舒百货超市的经营所在地位于日照市,遂将案件移送至日照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理。2021年9月,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并对案件进行调查。经查,莲舒百货超市经营的产品“香港金大力挑战”“玛咖片”“艾瑞克鹿鞭人参黄精牡蛎片”,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涉案货值120元,违法所得95.68元。当事人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不能添加任何药物。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是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药物,该药物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西地那非等药物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潮红、消化不良、鼻塞及视觉异常等症状,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案例八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7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油脂酸败的香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合计6.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3日,泰安马拉磨油脂调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石磨香油(芝麻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 GB/T8233-2018《芝麻油》要求,同时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10桶(1L/桶),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2元/桶,产品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香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酸价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也是衡量脂肪质量的重要标志。酸价越小,说明油脂质量越好,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好。如果酸价过高,则会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九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月25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30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淄博绿诺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充装的28只气瓶无充装和检查记录,其中27只气瓶无有效期内检验标志。经检验,上述气瓶中24只气瓶判废,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而且会带来气体泄漏、爆炸等风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必须坚决予以严厉查处。

案例十 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销售无3C认证标识的电线组件产品案

2022年2月11日,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袁某销售未取得3C认证的电线组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袁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日,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梁山某加油站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袁某正在该加油站推销电线组件产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批电线组件产品无3C认证标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2000根,购进价格1.50元/根,为开拓市场按进价销售,销售价格为1.50元/根,主要销售给五金门市部和加油站。当事人正准备销售给梁山某加油站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剩余50根。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未建立账目,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当事人销售未取得3C认证的电线组件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梁山县市场监管局对袁某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组件是电线电缆等产品的配套产品,劣质电线组件诱发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电线电缆及其配套、组装成品和预制品质量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 苏

为巩固2021“铁拳”行动成果,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 3月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2022江苏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部署会,围绕“双稳双提”工作主线,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开展全省2022“铁拳”行动。一个多月来,全省各地迅速部署、果断出击,突出解决民生诉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现将首批12个典型违法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无锡宇邦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3日,根据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宇邦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1.2元/度的价格收取江阴市智富大厦业主的转供电电费,其价格明显高于政府定价。经查,当事人为江阴市智富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自2019年12月23日至案发,一直以1.2元/度的价格向业主收取电费。期间,当事人共向业主收取电费166.58万元,涉及转供电电量138.82万度。而当事人从供电公司购买上述电量的成本为90.62万元。此外,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3日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转供电主体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规定,当事人可收取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为9.06万元,经核算,当事人多收的转供电电费为66.9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3月,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退还多收电费66.90万元,并将根据退还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机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是江苏省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自选动作之一。本案当事人作为一家写字楼物业单位,应为辖区内200多户商户提供电费代收代缴服务,严格落实国家电价降价政策,把降价红利及时传导给终端用户,但其不执行政府定调价标准,截留降价红利,加价收取电费,加重了广大商户负担,损害了终端用户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执法,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二 兴化“11·2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在案件侦办阶段,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多次抽调骨干协助公安部门,赴盐城、南京、江西等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清点可疑物品,协调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获取检验报告。截至2022年3月底,一条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违禁物质西布曲明的奶茶伴侣网络已基本摸清,涉案金额高达2600多万元,抓获涉及河南、江西、安徽、河北及江苏5省的犯罪嫌疑人14人,批捕2人,取保候审12人。

典型意义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常添加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成分中,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停止使用。目前,我国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会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损害健康。本案涉及金额大,范围广,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十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压榨法冒充水代法芝麻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1日,根据举报,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泰州芝麻开好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节节高”牌芝麻油产品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对外销售标注水代法生产工艺制成的芝麻油,实际上全部是从安徽省阜阳市植物油厂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采购的以压榨法生产的成品芝麻油,灌瓶装盒后对外进行销售,共计采购38.2吨,货值金额88.95万元。另查实,当事人还存在伪造进货检验记录等台账资料和一级产品瓶装后篡改成二级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灌装后对外销售,伪造台账资料和篡改质量等级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20万元,对法定代表人丁某梅、销售经理丁某兰各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泰州小磨麻油是本地特产“三麻”之一(麻饼、麻糕、麻油)。本案当事人用压榨法芝麻油冒充水代法芝麻油(小磨麻油)对外进行销售,普通消费者难以通过品尝辨别出压榨法和水代法的区别,检验检测机构也无法对其生产工艺进行追溯检测。执法人员通过可疑账册、篡改记录等蛛丝马迹,揭开了当事人对生产工艺虚假宣传的行为,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整肃了本地芝麻油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四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根据检察院的反向移送线索,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金沙成人之美商行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成人用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经营活动,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产品含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微信好友处购进“超级•佐罗”“云趣屋蚁王咖啡”两款普通食品,在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线下门店及微信对外销售。上述两款食品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含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两种西药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物的食品货值合计0.54万元,违法所得0.1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月7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19万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添加他达那非、西地那非等成分使得产品达到“壮阳”的效果来吸引消费者购买,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本案的查办,历经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立案侦查,到移送检察院审查,再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案件闭环,较好地发挥了“行刑衔接”机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案例五 句容市爱民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5日,根据句容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科内部案源移送书,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句容市爱民加油站油罐内基数为15.88吨的0号车用柴油(国Ⅵ)现场进行抽样,经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7日从江苏君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国Ⅵ)15吨,并由其配送至加油站内,进货价格为6570元/吨,该批次柴油销售价格6.46元/升,货值金额11.93万元,违法所得2.0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 月26 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油品,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罚款11.9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期,成品油价格呈直线上升趋势,众多不法分子在高额巨利诱惑之下,低价购进劣质成品油进行售卖,此行为不仅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还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此类燃油会使汽车燃烧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有机挥发物在一定条件下凝聚成雾滴或转变为颗粒物,从而加重雾霾和烟霾,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本案的办理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用油质量和安全的决心。

案例六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中京世纪华联超市二环路加盟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5日,根据举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盛泽镇中京世纪华联超市二环路加盟店燃气灶具销售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委托苏州市吴江区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经查,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从常熟招商城兴达厨具商行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5台,购进价为95元/台,销售价为168元/台,除现场扣押的1台外,其余均已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为840元,违法所得29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3月1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罚款0.1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已售的4台燃气灶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并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燃气灶具及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当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督促了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七 南京艾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3日,根据举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京艾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有关“新冠疫情”的违法广告开展执法调查。经查,自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8月24日,当事人在“南京艾氧环保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7篇文章,其中2021年1月31日编辑和推送的“防范疫情 重磅出击”、2021年2月24日编辑和推送的“如何选购真正有效的空气净化器”、2021年4月30日编辑和推送的“今年春季随着雾霾的来临,你和家人还好吗?”等文章中宣传了“艾氧家的爱斯普润净化器采用新型抗菌防病毒空气净化膜材料,可灭杀甲型流感病毒H1N1,且抑制率高达99.5%。高效防护,气溶胶截留率>99.97%,5min内新冠病毒抑制率>99.9%,可高效灭杀新冠病毒”等内容,当事人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月25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南京艾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家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准确真实,不得随意夸大、发布虚假内容,诱导消费者消费。不法商家蹭用新冠疫情热点,借势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宣传,推销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八 宿迁逸视明青少年视力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根据“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单,泗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迁逸视明青少年视力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制作店堂宣传靠牌、宣传灯箱等形式对外发布广告称“专业解决近视、远视、弱视斜视、散光等视力问题;专业矫正弱视!近视!斜视!散光;去逸视明护眼训练恢复视力摘掉眼睛”等内容。当事人无法证明客观实际情况与宣传内容、允诺相符,当事人未对广告使用数据引证内容标明出处,亦无法证明数据引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7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为了追逐不当利益,违背近视等眼部疾病不可逆转等科学定论,大肆进行“神医神药”式的非法宣传,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严厉打击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护产品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规范了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了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

案例九 江阴澄美桃花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根据举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澄美桃花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化妆品产品宣传手册内有“皮肤软膏修复、抗水肿、抗血肿、促进微创表皮愈合”等内容,药房柜子内有10盒液体敷料,其外包装上印有“医用黄褐斑治疗贴敷料”字样。经查,该化妆品宣传手册中关于产品功能的表述已经超出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普通化妆品的定义,其中关于产品功能的表述为虚假内容;标有“医用黄褐斑治疗贴敷料”字样的液体敷料,为经过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标签与备案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标签内容、广告宣传以及营销人员的推荐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在醒目位置放置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宣传材料以及销售标签上标注与备案治疗功效内容不一致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案件的查办,严厉打击了医美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华发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9日,根据举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发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当事人对应检未检的自有产权及他人产权的4只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提前进行了安全评估,且未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及检验机构名称;2.现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记录》中部分内容未能及时填写完整。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黑气瓶”及违法违规充装是市场监管总局“铁拳”行动连续两年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查处,教育震慑了行业从业者,督促了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提升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案例十一 盐城凯威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8日,根据举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凯威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1台超期未检电梯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依法实施了查封。19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14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关乎群众生命安全,未及时年检的电梯会给乘客乘坐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十二 仪征市新集镇龙琴礼品商店“无底线”营销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8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查处“无底线”营销食品违法行为的统一部署,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新集小学周边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新集镇龙琴礼品商店的货架上待售一批标有“复方脑残片”“节操片”“二货救心丸”“贱男消失片”等低俗名称的薄荷糖。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相关食品实施了扣押。经查,涉案低俗薄荷糖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当事人于2021年底从扬州市曲江商品城购入,共进货24盒,进价0.7元/盒,售价1元/盒,已销售3盒,现场扣押21盒,货值24元,违法所得0.9元,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索票索证材料。同时,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向食品生产地和供货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并已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4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警告,没收立爽薄荷糖21盒,没收违法所得0.9元,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教育等部门,继续加大学生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能力,同时依法查处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低俗食品的违法行为。

来源 |北京市场监管 山东市场监管 山西市场监管 四川市场监管 重庆市场监管 湖南市场监管 江苏市场监管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