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日报】国家文物局发文防火灾|北师大成立考古文博系|山西博物馆改革大动作

    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  
【综合】
■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成立考古文博系
■   首次!日本民间组织要求日本政府归还掠夺的中国文物
【博物馆】
■   山西12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   成都大运会博物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藏品
■   湖北体育博物馆建设工作推进会召开
【考古】
■   西藏当雄墓地发掘完成 2021年度发掘31座封土墓
■   西藏昌都发掘一处汉唐时期石棺墓葬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在总结现行《条例》多年来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地名管理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将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管理原则。《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明确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加强命名更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
四是规范地名使用。《条例》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五是强调文化保护。《条例》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地名文化保护专章,明确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保护名录、做好档案管理、鼓励社会参与等要求。
此外,《条例》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对违规进行地名命名更名、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损毁地名标志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九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
(二)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地名使用
第十五条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则拼写。
按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
第十六条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公布标准地名等信息,充分发挥国家地名信息库在服务群众生活、社会治理、科学研究、国防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服务信息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方便公众使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标准地名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地名标志上予以标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二条标准地名出版物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由负责行政区划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汇集出版。
第四章 地名文化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实际出发,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名档案管理工作。地名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该批准机关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批准机关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批准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未报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第四十条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规则和程序,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纪念设施、遗址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2年以来,全国交通、建筑、煤矿等方面安全事故多发,特别是东航“3.21”坠机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文物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案件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推进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文物安全底线思维,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力抓紧抓实文物安全工作。要清醒认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文物安全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做到警钟长鸣,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夯实安全责任,清除各类风险隐患,遏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今年是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要按照《全国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力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文博系统干部职工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切实把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基层和岗位,单位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深入一线督促推动,坚决杜绝工作浮于表面,责任落实流于形式。
二、集中开展排查检查,全力整治安全隐患
各地要根据文物资源分布情况,结合季节性、区域性等特点,分析评估文物安全主要风险,科学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结合三年行动主要任务和要求,全面开展文物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排查检查古建筑群、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文博开放单位等火灾诱因较多的文博单位和场所;深入检查安全思想认识、安全队伍建设、安全责任落实、法规制度标准执行、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整治生产生活用火、宗教活动场所用火、电气故障、易燃可燃物及危险品存放等火灾风险隐患。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专家指导等方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实施整改,真正解决问题。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一挂账督导,逐一整改销号。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博单位,要停业或者停工集中整改。
三、加强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工地安全
文物保护工程和考古工地等事关人员和文物安全,要严格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坚决整治“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以及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的行为。加强工地安全管理,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完善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施工人员岗前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人员和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和区域实施全覆盖、无死角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严格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安全规范用电、动火,电气设施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测检修,动火区域要实施防火分隔并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加强安全防护,对考古工地作业或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危险区域、部位,要妥善采取加固、支护、围挡等安全措施,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提前做好人员救护、文物抢救保护预案和措施,有效防止坍塌、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四、夯实安全防控基础,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各文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安全需求,健全安全保卫力量,建设微型消防站,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检测,确保使用效能,坚决杜绝安防、消防设施设备虚设或者值守操控不到位问题。积极推行文博单位安全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加强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推进文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建立指挥有效、反应灵敏、行动有力的应急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消防应急力量,制订可操作的防火、防盗、防破坏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细落实应急物资准备。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重点时段确保骨干力量在岗在位。针对安全风险,开展实战演练和战术训练,加大应急演练频次和强度,重点开展消防演练,提升灭火反应速度和扑救效果,切实增强初起火灾扑救能力,遇到重大险情确保科学高效应对处置。
五、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强化安全宣传警示
加大文物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文物安全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以及微博、微信、宣传展板等方式,宣传文物安全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火灾危害和防火知识,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文物建筑及博物馆消防安全手册和警示教育宣传片等宣传材料,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以案说法加强安全警示教育,从增强思想认识、丰富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技能、规范安全管理、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培养“文物安全明白人”。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强力推进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总结和认真梳理本辖区内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全国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2022年度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国家文物局。
附件地址:http://www.ncha.gov.cn/art/2022/4/21/art_2318_45487.html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成立考古文博系
2022年4月16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党政班子与考古教研室全体教师成员召开会议,依照学校“双一流”建设发展整体安排以及学科发展,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张皓院长宣布正式成立考古文博系。
北京师范大学考古学专业的建设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为更好落实发展好考古学科的指示精神,学院抢抓历史机遇,致力文化传承,自2020年10月份以来举行多次考古学专业发展论证会,加大考古人才引进力度,并在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等方面多次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与协商,紧锣密鼓地推进着考古学专业和学科的建设。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耿向东书记对会议进行的总结,指出考古文博系的成立,是历史学院努力落实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落实学校关于考古学科的发展安排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谋划学科发展的践行成果,考古文博系的全体教师应该群策群力,为考古事业、文物保护、历史研究添砖加瓦。
首次!日本民间组织要求日本政府归还掠夺的中国文物
4月20日,日本民间组织“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主办的“要求返还掳日中国文物紧急集会”(以下简称“紧急集会”)在日本众议院举行。这是日本国内首次有民间组织要求日本政府主动归还甲午战争、日俄战争、日本全面侵华战争期间掠夺至日本的中国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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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掳日中国文物紧急集会”现场,右二为“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发起人、日本著名律师一濑敬一郎。受访者供图
“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发起人、日本著名律师一濑敬一郎20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称,“紧急集会”共吸引超过100名日本民众参加,不少人当场表明,愿共同敦促日本政府尽快把文物还给中国。这其中最困难的地方在于,日本政府并未真正想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中国学者从法律层面介绍了实操过程中的难点,但表示可以从完善国际道义规则秩序的角度切入,呼吁日本早日“物归原主”。
“没想到日本民众如此关注这个问题!”在“紧急集会”结束之后,一濑敬一郎告诉《环球时报》记者,这是日本民间组织第一次公开要求日本政府归还中国文物。对于这段历史,除极少数学者以外,绝大多数日本民众一无所知。实际上,侵华日军不仅在中国杀人放火,还掠夺了大量宝贵文物,这些都是“日本侵略中国的证据”。
30年来,一濑敬一郎四处奔波,帮助中国二战受害者状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方谢罪和赔偿。这名律师对《环球时报》记者说,那些从中国掳走的文物,至今被堂而皇之陈列在日本,“这很奇怪”!日本人不能对此置之不理,有责任将其物归原主。
“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自成立以来,与中国学者密切交流互动,初步锁定首先要求日本政府归还从辽宁省海城市三学寺掠夺的三尊中国石狮,其中两尊现存于东京靖国神社外苑,一尊保存在栃木县山县有朋纪念馆。同时,推进会还要求归还从辽宁省旅顺市掠夺的唐鸿胪井刻石,该文物现存于皇宫吹上御苑。
这场“紧急集会”被称为“草根运动”。一濑敬一郎解释称,所谓“草根运动”,强调民间和民众的力量,这是一场建立在日中两国人民团结合作基础上的运动,目前为止他们未与中国政府部门有过接触。“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成立的初衷,就是要求日本政府主动归还战争时期掠夺至日本的中国文物,“这些原本属于中国的文物在日本多停留一天,真正的日中友好就无从谈起。”
在宣传资料上,“紧急集会”被视为“中日邦交正常化50周年特别企划”。一濑敬一郎对《环球时报》记者透露,这里也有巧合成分。早在2018年就有相识的中国人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忙推动要求日本政府归还战争期间从中国掠走的文物,他还为此特意来华考察。但历经包括新冠肺炎疫情在内的种种波折,活动直至今年才得以展开。对此,一濑敬一郎认为,“今年对于日中两国来说是重要的年份,也是让更多日本人关注文物返还问题的好时机。”
一濑敬一郎提到的中国人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会长童增。20日,童增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紧急集会”充分反映出中日两国要求日本政府归还掳日中国文物的强烈民意,日本明目张胆持有从中国抢走的文物,和平又从何谈起?
实际上,为敦促日本政府归还中国文物,中国民间人士的努力从未停止。童增告诉《环球时报》记者,2014年8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向日本外务省、日本皇宫提出严正声明,并派人赴东京登门造访,要求归还保存于日本皇宫内的中国唐鸿胪井刻石,但未得到日方任何回应。2019年7月,童增再次致信日本政府及日本天皇,要求归还国宝,依然石沉大海。
此后,2021年1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文物返还促进部部长王锦思致信靖国神社,要求归还保存于靖国神社的中国石狮。今年3月,童增及王锦思联合海城市市民致信日本山县有朋纪念馆,要求归还保存于其院内的中国石狮。遗憾的是,以上信件同样未收到来自日方的任何答复。
“日方的反应令关心国宝的中日友人深感失望!”童增对《环球时报》记者说,“要求日本政府归还文物困难重重,中日民间团体会继续采取行动,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表明态度并予以支持”。
一濑敬一郎认为,最困难的地方在于,日本政府并未真正想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对待历史问题的态度上,中日两国存在明显的“温度差”。他表示,从现在起到今年秋季的这段时间,“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将加大力度与靖国神社和日本皇宫沟通,竭尽所能推动文物返还工作。
据悉,“紧急集会”由“继承和发展村山谈话会”理事长藤田高景主持,立宪民主党参议院议员有田芳生、日本共产党众议院议员笠井亮、社会民主党众议院议员新垣邦男、“冲绳之风”参议院议员高良铁美等政治家出席。此外,山口大学名誉教授滧缬厚、北海道大学教授吉田邦彦、福井县立大学名誉教授凌星光、中国学者邓捷以及东京都历史教育者协议会会长东海林次男等学术界人士参会。
“日本民间组织明确站出来推动日本政府返还掠夺中国文物,是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公约观察员霍政欣20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也介绍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点。他说,从当前既有的国际条约来看,用于追索文物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然而,由于这些国际条约均制定于二战结束之后,受制于“条约无溯及力原则”(法律条约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的行为,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不得适用),因此援引这些公约追索文物存在困难。
不过,在采访中霍政欣提供了新的思路。他介绍说,二战之后,德国对战争罪行进行系统清算,还专门立法返还了战争期间掠夺的文物。近年来,欧洲国家普遍出现反省殖民时期罪行的现象,在即便不存在明确国际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修改政策法律促成文物归还。霍政欣认为:“这是整个国际道义规则秩序的完善,我们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切入,呼吁日本早日把文物还给中国”。(环球时报)
山西12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印发的通知》(文物博发〔2021〕16号),全方位推动山西省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按照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发挥博物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作用,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二) 总体目标
到2035年,形成布局更加合理、类型更加丰富、体制更加完善、功能充分发挥的博物馆事业发展新格局,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博物馆在助力文旅产业融合、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 加强分类指导,优化体系布局
1.配合“一带一路“倡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重大战略,做好我省“十四五“时期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太行山旅游业发展规划等发展规划中博物馆建设相关项目的对接和落地实施。重点推进陶寺遗址博物馆、云冈博物馆等博物馆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
2.加大对大同等文化资源丰厚地区“博物馆之城”建设的专业指导和支持。(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
3.深入推进《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推动我省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4.探索建立行业博物馆联合认证、共建共管机制,将高校博物馆等纳入行业博物馆管理体系,引导文物系统富余资源在运营管理、充实藏品、保护修复、开放服务等方面支持行业博物馆。(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5.培育山西博物院建设世界一流博物馆。支持山西考古博物馆、山西古建筑博物馆等特色化发展。加大对中小博物馆的支持力度,盘活基层博物馆资源。鼓励依托文物保护单位、闲置公共空间创设不同主题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将具有部分博物馆功能、但尚未达到登记备案条件的社会机构纳入行业指导范畴,做好孵化培育。(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6.规范和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落实支持政策,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加强对市县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将非国有博物馆年度运行情况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重要参考。探索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据信用信息记录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 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服务效能
7.拓展藏品征集体系,加大对反映我省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重要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的征集。(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党史研究院)
8.健全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考古成果转化与传播,探索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同步进行的工作新模式。推进涉案文物移交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9.加强馆藏珍贵濒危文物、材质脆弱文物本体保护。推动多元化、低成本、高效能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体系建设。推进可移动文物日常养护工作。(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10.围绕文物本体材料及制作工艺、文物劣化机理、文物保护材料作用机制、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综合技术、文博适用信息技术等主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关键技术创新奠定基础。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研究,积极参与科技计划建议征集工作,加大科技研发攻关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文物局)
11.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有条件的文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建设地区或行业重点科研基地,并以科研基地为核心,组建创新联盟和协同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文物局)
12.探索完善创新联盟组织管理机制,鼓励组建文博类山西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对博物馆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文物局)
13.深入推进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山西博物院与山西大学的交流合作。推动符合条件的博物馆享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文物局)
14.加大适用性信息技术在博物馆行业的应用,做好藏品数字化信息保全,逐步实现全省可移动文物信息动态管理和开放共享。推进山西博物院智慧博物馆建设,鼓励更多博物馆与电信、移动等部门开展跨部门合作。(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三) 创新体制机制,释放发展活力
15.建立文物鉴定公益性咨询常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16.改善展陈方式,丰富展陈内容,推出原创精品展览。探索建立独立策展人制度,鼓励公开征集选题,向公众提供菜单式展览服务。(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17.进一步发挥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提升中小学校利用博物馆资源教育教学质量,着力推动博物馆教育资源开发应用,着力拓展博物馆教育方式途径,以丰富的教育内容、多样的学习形式、创新的融合举措,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坚强支撑。(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18.制定博物馆教育服务标准。开展我省博物馆教育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推介活动。丰富博物馆教育资源,为大中小学利用博物馆学习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我省各类博物馆数字资源接入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教育厅)
19.支持博物馆参与学生研学实践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纳入教育部门及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遴选范围,促使博物馆成为学生研学实践的重要载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物局)
20.鼓励引导各博物馆、纪念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作用,深入挖掘阐释文物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积极开展绿色低碳宣传普及,通过宣教活动加强历史教育、党史教育、国情教育、艺术教育、美学教育和科普教育,引领社会风尚,提升公民素质。(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院、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1.完善博物馆旅游服务功能,提升博物馆服务设施、接待条件和服务水平,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基本陈列质量,结合非遗文化传承,形成可观赏、可体验的特色旅游产品,培育“博物馆+旅游”新业态。鼓励各博物馆利用资源、人才、场地等优势,自主研发或合作开发文创产品。(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
22.对接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实际,稳步推进全省博物馆大数据建设。(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工信厅)
23.编撰出版《山西文物大系》等系列图书,制作互联网产品和微纪录片,开发一批有影响的宣传产品。为博物馆品牌IP、日常展览、馆藏资源等相关内容和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商标权、品牌授权等进行专业指导,推动博物馆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登记确权、交易授权、孵化应用等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物局)
24.推动我省优质展览参与中华文明展示工程和世界文明展示工程,通过长期借展、互换展览、多地巡展等方式,策划我省尧舜德孝、关公忠义、能吏廉政、晋商诚信等优秀传统文化为主题的优秀原创展览对外巡展,通过“文物+展览”唱响新时代的“山西故事”。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博物馆传播体系,进一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和服务空间。(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
25.支持我省优秀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博物馆组织,有针对性的开展博物馆领域青年专业技能型人才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物局)
(四) 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改革保障
26.持续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深化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文物局)
27.指导各市人社部门与文物部门积极推动人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落地见效,创新用人机制,优化岗位结构,提升博物馆专业技能岗位比例,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40%、35%、30%控制,其他博物馆按照不超过25%控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物局)
28.拓宽引才渠道,对博物馆亟需的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修复技能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等限制,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方式聘用,聘用高级人才可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一步激发博物馆内部人才内生动力,允许博物馆专业技术人才、工勤技能人才比照管理岗位同等资历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等方式,转聘相应管理岗位,优秀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为领导人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物局)
29.深化文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在职称评审中更加注重工作实绩。对直接从事文物保护和修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对县以下基层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实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物局)
30.充分发挥博物馆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对于讲解员等职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发放资格证书;根据博物馆工作特点,为专业人员解决后顾之忧,鼓励博物馆与工作人员订立5年以上期限合同,对关键岗位和紧缺岗位的工作人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与之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物局)
31.博物馆可根据需要设置开展文物保护科研工作的创新岗位,岗位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岗位可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鼓励国家级、省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探索文化创意产品收益分享机制;博物馆可根据需要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科研开发能力、文创产品开发和营销能力、传统技艺、非遗等专业技能人才进行兼职,其流动岗位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文物局)
32.落实博物馆免费开放相关政策,推动各地建立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进一步规范市、县级政府支出责任,推动更多市、县级博物馆免费开放或低收费开放;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资助机制;推动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其中,对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政策,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对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博物馆,其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支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物局)
三、保障措施
(一) 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博物馆改革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点工作,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定期会商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部门协调机制,合力推动全省博物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将博物馆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相关专项规划,发挥博物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文物专项考核为导向,切实推动博物馆免费开放、博物馆享受免税政策落实到位。
(二) 加强经费保障。按照《山西省公共文化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精神,推动各级政府在博物馆建设与运行、陈列展览、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等方面健全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三) 严格督导检查。通过日常巡查抽查、博物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备案管理等方式,加强文物保护、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山西省博物馆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博物馆行业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定级评估和运行评估等工作。
成都大运会博物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藏品
根据国际大体联《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基本要求》,参照北京冬奥会等世界综合性运动会惯例,更好地展示成都大运会给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成都大运会将在东安湖体育公园设立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博物馆(简称“成都大运会博物馆”)。据悉,博物馆筹办工作目前正有序推进,文物藏品征集工作已经开始,预计将在成都大运会开幕时正式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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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运会博物馆是成都大运会执委会确立的重大遗产项目,博物馆以大运会执委会名义设立,龙泉驿赛区负责规划建设,位于东安湖体育公园主体育场,面积3300平方米,中国书协主席孙晓云题写馆名。大运会博物馆按“时代使命”“责任担当”“全球盛会”三个篇章布展,旨在完整记载大运会成功申办、紧张筹办、精彩举办的历史进程。
为确保大运会博物馆高水平筹建,大运会执委会专门成立由执委会领导牵头,国内一流专家学者参与的指导团队。目前博物馆筹建专班正全力以赴,确保博物馆在大运会开幕时完美呈现。据了解,大运会博物馆已征集各类实物藏品300余件,图片、影像及电子文档80000余份,其中包括国星宇航提供“大运号”卫星模型以及川航“大运号”飞机模型等。筹建团队还将继续向国际大体联、中国大体协、大运会举办城市以及社会各界征集收藏物品。
在举行的成都大运会藏品征集宣传活动上,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向首批捐赠藏品的成都许燎源现代设计艺术博物馆馆长许燎源、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副会长薛康等颁发收藏证书。省博物院、川大博物馆、市档案馆、市博物馆等专家出席活动。与会人士表示,将通过高起点规划设计、高品质征集展陈和高水平建设营运,努力将成都大运会博物馆建设成为与成都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与世界综合运动会影响力相适应的国际赛事博物馆。
为广泛动员大运会筹备参与者与社会各界积极为成都大运会博物馆捐赠藏品,成都大运会博物馆已经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文物藏品,征集范围包括国际大体联与大运会相关藏品、古代文物、近现当代藏品、其他具有收藏价值的体育藏品、文献资料等重要物证。相关通告详见成都大运会官网。(红星新闻 但唐文)
湖北体育博物馆建设工作推进会召开
为高质量建好湖北体育博物馆,近日,湖北体育博物馆建设工作推进会在省体育局召开。
湖北省体育局局长胡功民指出,博物馆筹建要聚焦成果、肯定成绩,奋力把体育博物馆打造成政治工程;要聚焦问题、正视短板,着力把体育博物馆打造成亮点工程;要聚焦重点、把握节奏,全力把体育博物馆打造成精品工程。湖北体育博物馆筹建工作自启动以来,藏品征集工作卓有成效,基础配套建设蹄疾步稳,展陈相关工作加快推进,领导小组运行流畅高效,值得充分肯定。在筹建工作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要充分挖掘亮点藏品,秉承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通过征集重点藏品,在博物馆中体现项目、单位的辉煌历史和地位。体育博物馆建设要注重源头,常态化建立文物收集机制;注重谋划,系统化抓好展陈大纲和设计;注重基础,专业化做好藏品征集工作;注重特色,多元化突破重量级藏品征集;注重协作,一体化统筹保障力量。
胡功民表示,湖北体育博物馆是积淀湖北体育文化、弘扬体育精神的重要载体,要尽全力将湖北体育博物馆打造成体育强省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会后,还召开了湖北体育博物馆展陈大纲编写工作座谈会,展陈大纲编写团队与24个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中国体育报)
西藏当雄墓地发掘完成 2021年度发掘31座封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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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雄墓地2021年度出土物。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供图
记者21日从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获悉,当雄墓地2021年度发掘完成31座封土墓。
当雄墓地入围了2021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候选项目。它位于拉萨市当雄县当曲卡镇当曲村,海拔约4300米。当雄墓地分为南北两区,南区分布有6座大型封土墓,北区分布有47座小型封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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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雄墓地2021年度出土物。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供图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文博馆员扎西次仁介绍,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按照西藏自治区文物局安排,继2020年工作,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联合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于2021年7月至10月开展了当雄墓地2021年度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共清理了31座封土墓,包括1座大型封土墓和30座小型封土墓。
大型封土墓由地上封土和封土下墓室结构组成,封土平面呈近圆形,墓葬形制为圆形穹窿顶石室墓,墓葬出土了部分人骨和3件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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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雄墓地2021年度出土物。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供图
小型封土墓成片分布,随葬品极少,仅出土若干件铜铁器、少量陶片和珠饰等。出土人骨基本零散且不完整,推测为二次捡骨葬,未发现明显的葬具痕迹。随葬动物骨骼现象较多,包括狗、马、羊等。
当雄墓地2020和2021年考古发掘,主要出土有金银器,狗头金,青金石,玛瑙、珊瑚、绿松石等饰件,陶器(彩绘赭面人物陶片),铜器,铁器残件,漆器残片,贝类制品,擦擦,织物,以及石质黑白围棋子等。提取检测分析标本人体40份,动物100份,测年50份,土样8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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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雄墓地2021年度出土物。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供图
扎西次仁表示,当雄墓地考古发掘是首次对西藏境内的封土墓群进行大规模考古发掘的一项工作,墓葬形制和出土遗物均显示出其吐蕃时期文化特征,结合2020年的碳十四测年数据,墓葬年代在公元7至9世纪,应属吐蕃时期文化遗存,同时也显示出了与中原和周边地区文化的早期交流交往交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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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当雄墓地航拍图。 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供图
目前当雄墓地2021年田野发掘工作已全部结束,正在进行2020年和2021年出土资料的整理和研究工作。(中新网 赵朗)
西藏昌都发掘一处汉唐时期石棺墓葬
记者21日从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获悉,2021年,西藏藏东发掘一处东汉至唐代墓地。
昌果吉墓地位于西藏边坝县边坝镇,海拔4020米,分布面积约万余平方米,2017年4月调查发现。
据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陈祖军介绍,为了对怒江上游地区石棺墓遗存的形制、特征与文化内涵进行了解与研究,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两级文物保护研究所与边坝县文化局组成的联合考古队于2021年对昌果吉墓地进行了考古发掘与地形测绘等相关工作。共发掘面积70平方米,石棺墓14座、殉马坑1座、灰坑1个。
墓葬中有3座火葬墓、1座层叠式合葬墓、2座二层台墓。出土陶器、铜器、铁器、木器、石器、珠饰、绿松石片等各类标本40余件。
他说:“此前在昌都边坝县草卡镇和洛隆县发现的墓葬中出土有汉晋时期的陶器,昌果吉墓地出土的部分器物与之相似。经测年,其中一座墓葬为东汉至东晋时期,其他遗存年代大都为唐代,与此前推测相吻合。”
此前在怒江上游地区出土的器表装饰双漩涡纹的双大耳罐,在器物形制、装饰特征等方面均与青藏高原东部边缘的岷江上游汶川、理县、茂县一带石棺墓中出土的,约在汉武帝时期出现并流行于东汉时期的器物极为相似。
陈祖军表示,考古发现表明,至迟在汉晋时期,四川岷江上游的文化便已经过洛隆孜托传播到边坝县草卡镇一带,并由此往西远播至藏北的比如县甚至班戈东北部。这条早至距今约2000年前后的古道,让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日益深入并加强,把沿途各族民众命运紧紧地联系起来。(中新社 赵朗)
编辑:Ban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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