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检两院发布最新案例!

今天是第22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昨日
我省法检两院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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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系统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
昨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全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了河南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向社会公布10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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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2021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014件,同比增长34.26%,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919件,同比增长31.83%,结案率94%。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保护政策,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办理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实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更加凸显主导作用。通过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建立明确、稳定、可预期的司法引导,营造尊重知识、保护权利、追求价值的有利环境,激发创新创业创造动力,提升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二是更加注重重点科技领域司法保护。区分权利性质,注重保护创新成果,特别是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专利以及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均给予较高程度的保护。
三是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坚持境内外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四是更加注重平衡各方利益。重点打击侵权源头,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是司法裁判影响力显著提升。全省法院以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为着眼点,涌现出了一大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维权范本。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第一批、第二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中,我省分别有3起案件入选。
2021年河南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
韩某辉、李某尚、孙某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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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5月份期间,韩某辉、李某尚、孙某琴为牟利,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裕丰303、登海605、农大372、良玉99、中科玉505、迪卡653玉米种,仍然通过微信、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具体为韩某辉通过微信联系销售给李某尚、李某尚招募业务员孙某琴等人通过“惠农网”等电商平台对外销售)。后经河南华颖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韩某辉销售给李某尚裕丰303等六个产品共69078袋,销售金额1299530元,非法获利69078元。李某尚销售裕丰303等六个产品共69078袋,销售金额为2397249.28元,非法获利1098080.28元。孙某琴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裕丰303等六个产品6339袋,销售金额为217085元,非法获利31695元。一审法院以韩某辉、李某尚、孙某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合计近120万元。韩某辉、李某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农业效益和农村稳定。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处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本案三被告人明知所售种子系三无产品依然销售,坑农害农,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障种业安全、护航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维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新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威诺皮具有限公司、王某新以及河南鸿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河南威麦仕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一恒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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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维乐公司2009年在俄罗斯注册成立,在2013年推出delune品牌书包,并设计了一系列的美术作品,其中包括将Delune文字加小熊耳朵图案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1(作品名称:Delune耳朵)、将Delune文字加小熊耳朵图案加小熊脑袋图案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2(作品名称:Delune小熊脑袋)、将趴在月亮上的小熊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3(作品名称:月亮小熊)、将背着书包的小熊艺术化设计形成的作品4(作品名称:背着书包的小熊)。河南新驰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经营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业务。广州威诺公司、河南鸿伸公司、河南威麦仕公司是河南新驰公司的关联公司,是河南新驰公司的书包加工基地。维乐公司以河南新驰公司在维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维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Delune耳朵”、“Delune小熊脑袋”、“月亮小熊”作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还与其他关联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嘚噜呢书包为由,将新驰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维乐公司提交的设计底稿源文件证据中,除了有涉案作品的成品图,还提交了大量涉案作品局部的设计图、半成品图的设计文件,还包括有部分局部图案的设计底稿,设计底稿源文件中还包括有与书包配套的鞋袋的设计文档以及使用在书包、鞋袋上的小标识图案的设计文档。同时,新驰公司在2019年12月27日委托代理机构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维乐有限责任公司对答辩人在第18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175973号商标无效宣告的答辩书》中也认可维乐公司工作人员安娜设计了案涉作品。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著作权属于维乐公司,新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案涉行为构成侵权,酌定赔偿数额为60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维乐公司、新驰公司、威诺公司等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在当前国际贸易争端加剧的情况下尤为突出。本案维乐公司和河南新驰公司之间存在多年商业合作关系,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案涉品牌所进行的艺术化加工设计所形成的权利的归属未作出明确约定,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法院根据作品创作底稿等证据,综合全案查明事实对权利归属作出认定,为准确认定侵权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判决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彰显了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好有趣食品有限公司、周某与焦作市明仁天然药物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31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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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焦作市明仁公司自2008年起生产销售“名仁”苏打水产品,经过多年来的营销、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名仁”苏打水在商品装潢显著位置使用云台山景点瀑布图案及特定的构图方式,作为区别于同类产品装潢的最显著的设计元素。明仁公司认为河南好有趣公司生产、销售的“名趣”苏打水装潢的构图特征、构图元素等与“名仁”苏打水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好有趣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名仁”苏打水产品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市场接受度。好有趣公司等生产、销售的“名趣”苏打水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明仁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构成近似,明显具有攀附明仁公司商誉及“搭便车”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好有趣公司等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明仁公司经济损失1088485元。好有趣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识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混淆行为及混淆可能性进行了详细分析与解读,总结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示范作用。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飘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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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北京达佳公司系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快手公司系“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运营人。河南飘度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采用脚本分离云端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操作,一机一号,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量服务,从中牟利,引发本案纠纷。北京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河南飘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5000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飘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到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使用费,使得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产生了用户观看、点赞、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其他经营者实施刷量的目的。河南飘度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误导相关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河南飘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刷量行为日益凸显。网络刷量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分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诉鄢陵县沐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某花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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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河南四季春公司是“四季春1号”紫荆树品种权人,鄢陵县沐雨公司、王某花通过在普通的紫荆树上嫁接“四季春1号”枝条的形式,繁育“四季春1号”并对外销售,构成了对河南四季春公司植物新品种所有权的侵犯,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鄢陵县沐雨公司称其载种的系普通紫荆,并非案涉“四季春1号”,各方也均未对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是否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申请鉴定,在缺乏鉴定意见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综合全案证据,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认定侵权成立,判决鄢陵县沐雨公司、王某花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四季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万元和6万元。
典型意义:周期长是知识产权案件维权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难题。而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鉴定结果是判定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依据而被广泛采用,但因相关鉴定周期长、成本高、机构少,直接影响审判效率。本案中,为降低对鉴定结果的依赖,法院通过全面分析被诉侵权人在公证书中对侵权事实的自认,结合现场勘验,对控侵权行为予以综合认定,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对于处理类似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具有参考意义。
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镇平时通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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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仲景药业公司对“半月清”、“半玥清”等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镇平时通公司在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的“半月清”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2020年10月30日仲景药业公司以镇平时通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景药业公司撤回起诉。2021年4月6日仲景药业公司又在淘宝网上发现了被控侵权产品,遂向南阳中院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半月清”标识与涉案商标相似、读音相同,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被诉侵权商品侵犯了仲景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令时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镇平时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
典型意义: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国萃,也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瑰宝。河南是我国中医药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仲景药业公司系我省知名科技主导型中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前50家大中型中药生产企业人均利税排名中位居第十八位,公司注册的“半月清”等商标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本案中,镇平时通公司在前诉中已经与仲景药业公司达成协议。在仲景药业公司撤诉后,又违反双方协议,侵犯仲景药业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镇平时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损失,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传统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欧窑炉有限公司、西吉县兴隆镇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通渭县旺锦建材有限公司、安海彬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知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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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河南亚新公司是“一种新结构旋转移动式窑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技术针对现有旋转窑炉中存在的注风温度过高、风机使用寿命较短、热量流失快等问题进行了改进,使得窑炉本体不产生震动,延长了窑炉保温材料的使用寿命,并且减少了热量流失,从而达到了环保节能高产低耗的目的。河南中欧公司是专业从事窑炉制造的企业,其为西吉县兴隆镇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通渭县旺锦建材有限公司制造旋转窑炉。河南亚新公司认为,河南中欧公司制造的旋转移动窑炉采用的技术方案,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欧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设备,西吉县兴隆镇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通渭县旺锦建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设备,并主张中欧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60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的多个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河南亚新公司诉讼请求。河南亚新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划分技术特征不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发回重审。重审期间,亚新公司与中欧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撤回对西吉县兴隆镇红星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通渭县旺锦建材有限公司、安海彬的起诉。
典型意义:亚新公司是专业设计、承建移动式隧道窑炉的企业,其发明的“一种新结构旋转移动式窑炉”专利技术,主要用于建筑材料的制造,该技术起到了节能、环保、低耗等功能。本案通过调解,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通过调解,中欧公司获得了亚新公司专利授权,促进了新技术的传播和利用,对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青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叁陆玖商行行政复议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行初385号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行终1124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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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2日接到杏花村汾酒公司举报,对叁陆玖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立案调查,共查获涉案商品654件。该商品是青汾实业公司生产的“青汾”牌白酒,由叁陆玖商行于2019年9月21日从青汾实业公司购进。2020年7月27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驻市监罚字(2020)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青汾实业公司在第11194406和第11194373号“青汾”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在商品包装箱和白酒瓶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青汾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叁陆玖商行销售“青汾”牌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遂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处罚决定。青汾实业公司不服,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11月25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驻政复决字(2020)1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通知青汾实业公司,在处罚决定前亦未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为由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杏花村汾酒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经审理认定,青汾实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青汾”牌白酒,侵犯了杏花村汾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叁陆玖商行销售“青汾”牌标识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但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未听取青汾实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正当程序,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决定撤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结果正确,判决驳回杏花村汾酒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裁判作出后,杏花村汾酒公司、青汾实业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在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强化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本案在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侵权认定的同时,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的审查,积极引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标准向司法标准看齐,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化和法治化,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郑州格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魏某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终393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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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魏某琪原系河南华图公司员工,其与河南华图公司签订保密条款约定,除工作需要或经河南华图公司书面同意,魏某琪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河南华图公司或其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个人原因从河南华图公司离职。2019年3月15日,郑州格燃公司成立,魏某琪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河南市场。经审计,郑州格燃公司与河南华图公司重复的学员人数共405人,该405名学员应缴纳费用共计2461731.40元,其中实缴费用1938391.40元,待补缴费用523340.00元,河南华图公司利润损失2137995.72元。河南华图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案经检察院提起公司,法院审理后认定魏某琪作为郑州格燃公司负责人,违反其与河南华图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河南华图公司的学员信息用于郑州格燃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决郑州格燃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魏某琪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郑州格燃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劳动者辞职后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展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决心。
郭某仁、庞某娜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3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刑终469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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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2020年5月份,郭某仁从庞某娜处购买了《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406套(每套14册,共计5684册),以每套100元的价格销售到汝阳县城关镇第三初级中学。2020年6月19日,汝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同市支队一大队在汝阳县城关镇第三初级中学进行检查时,依法扣押了该批出版物。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该批出版物系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仁、庞某娜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仁、庞某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处被告人郭某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庞某娜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仁、庞某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出版盗版图书是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低廉的制作成本导致图书质量低劣,既扰乱了国家对图书市场的管理秩序,又侵害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涉案图书为学生考试用书,对学生学习造成误导甚至影响一生,性质恶劣。本案对所有被告人均判决了实体刑,进一步加大了打击盗版图书类违法行为的力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省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记者昨日从省检察院举行的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474件952人;批准和决定逮捕317件582人,共受理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471件1102人,提起公诉381件88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8件,向法院提出抗诉3件。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监督申请1件,受理知识产权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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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庆彬介绍,全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扎实工作,持续保持对侵犯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犯罪的高压态势,全面履行审查、监督、追诉等职责,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假冒注册商标案占比较大、侵权领域范围较广。商标权仍是犯罪行为主要侵犯对象,起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主,占全部案件的75%。
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近年来,我省高科技企业增多,企业间人员流动加大,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罪呈上升趋势。2021年,全省共受理商业秘密审查起诉案件4件6人。
三是网络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手段,加大了办案难度。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快速增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渠道由原来的实体店面、固定场所向利用互联网销售等新型渠道发展。
四是犯罪呈现有组织性特征,团伙作案及跨区域作案较为突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较多并呈现有组织性特征,2021年检察机关涉知识产权类案件提起公诉的883人中,共同犯罪案件有574人,占比65%。同时,行为人多依托互联网、物流网向多区域辐射售卖侵权品,涉案人员多、地域跨度广、涉案价值大,社会影响恶劣。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3起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
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田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立案监督 侵犯商业秘密 专家证人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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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研发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的企业,该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被告人韩某某自2011年6月起任职该公司技术总监,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司继续向其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对公司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16年9月, 安徽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为获取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经人介绍结识韩某某并承诺高薪聘请。韩某某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邮箱向在安徽省某公司任技术员的刘某某邮箱内发送含技术信息等文件,田某某安排刘某某参照文件内容设计中试窑炉生产线,并多次接受韩某某技术指导。经鉴定,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装置中的相关秘点不为公众所知悉,韩某某通过邮箱发送的设计概要、安徽省某公司窑炉生产线实物所含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相关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审计,安徽省某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利润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阳市检察院)反映商业秘密被侵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要求依法监督立案。信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追诉标准,遂指令该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桥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2020年6月15日,平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0月22日,报请审查逮捕韩某某,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建议追捕田某某。2021年3月12日,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田某某。2021年4月21日,报请审查逮捕刘某某,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人员认罪认罚、积极赔偿1060万元并获得权利人和解。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田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系改革前信阳市检察机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于2021年9月7日对田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2021年10月20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能动履职助力企业维权。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参与“万人助万企”活动中,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发现监督线索,了解相关企业因被侵权受困,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共同研讨案件疑难问题,审查认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省检察院多次派员指导,市检察院从全市抽调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保证据体系完备,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将监督工作贯穿始终。
(二)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作用,严密论证侵权因果关系逻辑。本案鉴定了权利人技术信息和被泄露技术信息的同一性,以及权利人技术信息和被告人实际使用技术信息的同一性,综合主客观证据,构建了泄密行为——使用行为——损害结果三者之间的因果逻辑链条。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并就非公知性鉴定中使用的检索工具、检索范围,“轻质石材保温板生产装置”的技术信息公众是否可以通过观察成品获得等发表意见,有力的证明了被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有商业秘密,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信阳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让侵权者付出了必要代价,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又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影响经济发展,通过加强释法说理、走访双方企业促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联盟合作协议,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时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
徐某等22人侵犯著作权案——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关键词】盗版图书 引导侦查 穿透式审查 全链条打击 社会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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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徐某等四人在未得到印刷资质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五个分散隐蔽的盗版书窝点,六条生产线大量非法生产畅销书籍、教材等盗版图书,并使用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联系买家,通过物流、快递方式流入全国市场,形成了排版设计、印刷、粘胶、装订、销售为一体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团伙。在非法制售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等人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多处盗版书窝点排版、印刷、装订盗版书籍;被告人鲁某为盗版书窝点提供印刷、装订设备和技术人员,并给予技术支持;被告人章某在郑州某市场制售盗版书CTP版,交给盗版书印刷窝点;被告人端木某三人在郑州荥阳广武镇开办印刷窝点,印刷盗版图书封面;被告人王某等组织多名人员,在开封市仇楼镇开办盗版书印刷窝点,通过章某提供的CTP版印刷盗版书籍散页;被告人卞某等人在周口市王集镇开办盗版书印刷窝点、被告人陈某等组织多名人员,分别在开封杞县平城乡、葛岗镇开办盗版书装订窝点,将端木某等人印刷的书籍封面、书籍散页装订成册后交由徐某等人对外销售。
经鉴定,非法出版物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 主动引导侦查,深挖窝案串案。2020年12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以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郑某的行为主要是切割、装订、粘胶、制作盗版书,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且其制作盗版图书的事实亦未查清,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围绕盗版书籍来源、装订设备来源、盗版图书去向等方面,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主动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陆续抓获郑某的上游“老板”,挖出一条横跨三市四县的链条式侵犯著作权窝案。审查逮捕中又通过立案监督、追加逮捕等方式,对幕后老板监督立案,对投资管理人员追加逮捕。
依法不捕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分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区别,正确适用法律。周某等五名零售商,销售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出版、发行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从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有着明确的区分,对于不是复制发行盗版产品的源头、仅仅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特别是一些销售盗版图书的小商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打击过重,不能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等同。本案中,周某等零售商贩,平时无销售账本等记录,违法所得数额无法确定,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不能达到法定数额,盗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 注重释法说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本案涉案人数多,分工合作明确,审查起诉环节,多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仅仅只是印刷和装订了一些书籍,作为打工人员,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避重就轻、互相推责,认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官针对每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讯问策略,耐心就侵犯著作权的含义以及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区别进行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逐步认识到印刷和装订盗版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触犯了刑事法律,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分别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综合保护 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河南三家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收件验视制度及验视寄递物品责任,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其履行对图书运输的监管职责,遏制物流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参与制作打击侵权假冒的宣传片《凌厉秋风》在中央电视台播放。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30日至11月30日,杞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徐松涛等22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松涛等22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百万元不等,印刷、排版、装订、覆膜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21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张帅等四名被告人因缴纳罚金困难提出上诉,2022年2月9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价值巨大、盗版种类繁杂、危害范围广,本案的办理有利于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于排版、印刷、装订、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犯罪的认定,准确定性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办理一起案件,实现对制作、销售盗版书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净化出版书籍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树立全案审查、全流程监督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立案监督、追捕、不批准逮捕等方式监督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对各环节参与犯罪的人员应追尽追、全面惩治,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彰显检察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心,对著作权的综合司法保护。
河南省某经营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依法监督法院纠正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督促被执行人知错、认罚,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终结本次执行 检察建议 执行和解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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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李某注册成立河南省某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五金产品零售业务。2016年6月,新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电线属于擅自使用某公司图文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9月,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 没收涉案电线;2. 罚款600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该经营部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义务。经催告,该经营部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7年6月,区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万元罚款和6万元加处罚款。经审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9年4月,法院以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6月,新乡市某区检察院在查阅新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时发现线索,遂依职权受理本案。
调查核实经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走访相关人员,区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到李某住所地房产部门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监督情况2019年7月,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法继续调查李某的财产状况。2019年7月19日,区法院作出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继续调查李某的财产状况。
跟进监督因该经营部不再经营,且李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迟迟未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持续跟踪案件办理,通过走访了解到,登记在李某前妻名下的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某是产权共同共有人。经检察机关要求,2021年3月,法院将李某与前妻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李某前妻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化解争议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让违法行为人受教育,把行政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2021年9月,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经营部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行政处罚也发生在离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听证会后,李某表示自己认识到错误,以后守法经营,也愿意缴纳罚款,要求宽限半年左右的时间;如仍不能缴纳,同意法院执行查封房产。区市监局和法院均表示同意李某的意见。2022年3月,李某主动联系区市监局,将12万元执行款交到指定财政账户。
世界知识产权日各地活动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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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郑州检察知识产权保护
郑州中院通报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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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为“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工作室”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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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禹州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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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干警走进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向企业赠送自编的知识产权保护手册,宣讲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岳明 吴倩 王晓磊 路梦蝶 何永刚 胡斌 陈亚洲
编辑: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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