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容易”的监护权变更:无力抚养,奶奶将孙子交给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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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与广州市黄埔区未保办工作人员在揭西协助吴兴外祖父母签署文件。(大洋网/图)
2021年8月6日,一个雨天,陈玉香将自己唯一的孙子吴兴,送到了广州市儿童福利院。
患有先天性智力残疾的吴兴出生于2010年。两岁的时候,吴兴被过继给姨父和姨妈,姨父就是陈玉香的儿子。
2012年之后,吴兴养父母先后因病去世,照料吴兴的重担,落在了养祖母陈玉香的肩上。
陈玉香年迈多病,2018年起,她多次找到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街道和黄埔区民政局,希望能将吴兴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并把监护权转移到民政部门。
因缺乏经验借鉴,案件推进十分不易。2021年7月,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鉴于陈玉香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吴兴的监护职责,而其他亲属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故将吴兴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案件主审法官李德军介绍,“吴兴案”是民法典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广东省首例以判决形式确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2022年2月,最高法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典型案例,此案排在第一。
此前,各地已有不少将监护权转移至民政局的判决,但与吴兴的情况不同,这些判例中的儿童往往受到来自亲属的人身侵害。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认为,“吴兴案的宣判意味着,国家更加尊重、保护孩子根本利益,让他们能在一个更加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无力照料
对于陈玉香而言,将孙子送至福利院,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此前抚养吴兴的过程并不容易。他被判定有3级智力残疾,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除了照顾吴兴的日常饮食起居外,陈玉香一家人还需要在孙子的康复治疗上投入大量的精力。
2012年和2014年,吴兴的养父母也即陈玉香的儿子、儿媳相继因病去世。1944年出生的陈玉香身患多种慢性病,收入除了每月五百余元的农村养老保险,还有每年两千余元社区股份分红,但她要偿还儿子、儿媳治病时所欠下的债务。
生活日益困窘,不识字的陈玉香无力帮助吴兴进行日常康复治疗,孩子的自理能力后来也未得到明显的改善。
陈玉香曾计划,让吴兴的外祖父母或者吴兴的亲生父母照料孩子。
实际情况却是,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亲生父母又缺乏监护意愿。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园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吴兴的外祖父母身患各种基础性疾病,又常年以务农为生,缺乏医保和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亲生父母,按照法律规定,在养父母办理收养手续以后,并不在小吴兴的法定监护人序列里。关键是二人并无重新照料吴兴的强烈意愿。
转机出现在2019年。黄埔区民政局启动了困境儿童成长关爱服务项目,申请区福彩资金购买普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的社工专业服务,同时安排各街镇设置儿童督导员、各村居设置儿童主任,对负责辖区内的困境儿童进行逐一摸排,了解困境儿童的生活状况。
作为困境儿童的吴兴进入当地社工与黄埔区民政局的视野内。
谁有监护权?
2020年夏天,在一次社工例行探访中,陈玉香向一行人再次表达了将小吴兴监护权转移至政府部门的念头。
但监护权的变更并不容易。
2020年起,黄埔区民政局与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介入案件,并分别向区法院、检察院咨询转移监护权的流程和要点,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受理此案。
周园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间,民政部门、检察院与法院三方都“强烈地认识到了其中的困难,以及其后可能会引起的诸多‘不确定情况’”。
据了解,近5年来,黄埔区法院受理的监护权纠纷类案件仅有12起,其中以变更监护人作为核心诉求的案件只有5起,但尚无要求变更监护人为民政局的案例。
事实上,田相夏观察到,“监护权转移的条款一直都有,但却没有部门去实践。”
据了解,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原来的民法通则中,早已有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但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过于模糊,有学者曾将其称为“僵尸条文”,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无一例剥夺监护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14年,“两高”联合公安部、民政部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五条围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几种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依据意见规定的几种情形,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司法实践发生于江苏徐州。据媒体报道,2014年6月,年仅10岁的徐州女孩小玲向张女士求助,称遭到父亲和邻居性侵。当父亲和邻居被判刑后,小玲的生母却对女孩不闻不问,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向铜山区法院提起了撤销女童父母邵某和王某监护人资格的意见。
2015年2月4日,经法院判决,小玲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此后,浙江金华、辽宁本溪均有相似的司法实践。但在过往的案例中,困境儿童的权益往往遭受了不法侵害。而田相夏认为,吴兴案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主动申请监护权转移。”
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民法典,为民政部门履行监护困境孤儿的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原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是,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来作为监护人。
“这里暗含了一个监护人确定的顺位。民政部门通常只对因受到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于没有具有法定资格的监护人时,一般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吴兴案的主审法官李德军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民法典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除了父母所在单位,另外,明确首先由民政部门作为国家监护人来承担起监护职责。”
周园则认为,即便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仍有值得谨慎处理的一点,便是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调查、取证并最终确认吴兴的情况是否满足“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条件。
避免可能的不良影响
围绕监护权的变更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民政局及街道的工作人员,做了不少准备工作。
2020年7月21日,在案件正式移交法院前,民政局邀请检、法两院与长洲街道相关人员一起召开联席会议,共同讨论小吴兴监护权变更过程中的法律认定程序。
周园回忆道,各方最终达成共识:假如能够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小吴兴的亲属没有监护能力或监护意愿,他们同时也愿意放弃相关的权利,那么由民政部门来进行托底对小吴兴予以长期监护,实际上也不会有太大的法律风险。只要把前期的工作做足了,是可以去避免、预防出现一些后续的不良影响。
联席会议结束后,逐一确定小吴兴有哪些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成为各方工作的重点。
2020年10月,黄埔区民政局与长洲街道工作人员先是联系到吴兴的亲生父母。了解对方已经另育一子,对重新抚养小吴兴一事抱有顾虑。
不久,工作人员又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了解到吴兴(养)外祖父母的情况与陈玉香相似,年事已高,以务农为生,生活条件并不富裕。
监护权的转移,将不可避免地牵涉到财产继承权的变更。“假如民政部门接了这个孩子,未来可能会发生的财产分配纠纷就会变得更加难以调和。”周园说。
工作人员询问相关亲属后,亲属们都表示,只要吴兴能够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自己也愿意因变更监护权放弃连带的其他权利。
2021年7月20日,一场特殊的听证在陈玉香的家中举行。
斑驳的墙面,老旧的深红色柜子,街道负责人、民政局代理人等相关方挤在陈玉香闷热的家里,听她介绍着吴兴的情况。“平时吃饭需要靠人喂,生活也不太能自理。”“陈玉香只会说白话,很难教育吴兴。”“亲生父母已经找不到了。”
在了解各方意见后,李德军认为,陈玉香不适宜继续承担对吴兴的监护职责,而黄埔区民政局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吴兴的健康成长。黄埔法院宣判,将吴兴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民政局的压力
困境儿童,通常指遭遇困难,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相应支撑和保障的儿童。据报道,截至2019年底,广东省共有农村留守和困境儿童26.4万名。
吴兴的案件成为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广东省首例判决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作为一个在广东省“开先河”的判例,李德军认为,吴兴案的意义在于,“面对监护权变更当事人因为家事案件私密性与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的‘不懂诉、不会诉’困境,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供了一个可参考、可复制的样本。”
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个样本?据周园回忆,民政局曾有“很大的困惑”,因为吴兴有亲生父母,也有外祖父母,他们都健在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民政局直接发挥监护困境儿童的托底作用?
在吴兴的案子宣判后,民政局仍然抱有顾虑。
黄埔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民政部门也是顶着很大的压力。我们很担心开了个口子以后,其他家庭会把监护子女的责任就此推给政府部门。”
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五种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的情形。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曾将其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孤儿,另一类是在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是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判断困境儿童能否转移监护权至民政部门,要经过一个充分的调查核实过程,由相关的职能部门确认,才能够由这个行政部门予以介入。”周园认为,“并不是只要一提出申请,就可以把监护责任转移到行政部门来承担。”
田相夏认为,随着吴兴案的宣判,民政部门也需要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监护制度落实的主体,“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某些案例中,监护权转移到民政部门并不是结束。当亲属具备了抚养的条件,也有了监护意愿,是可以要回监护权的。”
宣判3日后,小吴兴就被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料。据工作人员介绍,小孩子状态很好,白了、胖了,说话也比之前利索了。
黄埔区民政局代理人徐海文曾表示,自己并不希望福利院成为吴兴人生的终点。“如果他通过接受特殊教育,成年后走出福利院,能真正融入这个社会,这个目标实现了,我觉得才算是真正对得住陈玉香给予我们的信任。”
(为保护个人隐私,文中陈玉香、吴兴为化名)
南方周末记者 冯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