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要回彩礼,男子请社区证明“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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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丽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感情出现裂痕。
2021年3月,小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官调解及双方亲友劝说,小张与小丽各自写下保证书,两人和好,小张撤诉。
但好景不长,同年11月,小张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小丽向其返还彩礼3万元。
审理中,双方表示无可分割的共同财产,小丽认可其父母收取了3万元彩礼。
在举证阶段,小张出示了小丽书写的保证书以及社区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书,试图证明两人结婚后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小丽不认可。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保证书中仅载明其今后不随意回娘家,但并未载明其长期居住在娘家或与原告没有共同生活的内容。而社区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书中,仅载明社区工作人员入户时没有见到被告小丽,不能直接证实双方未共同生活。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已结婚近3年,原告如果想要实现其索回彩礼的诉讼请求,应当举证证明未与被告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婚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的事实,或原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矛盾加剧,且原告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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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亚丽
编辑:杨瑞 杨蕊 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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