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发布重要提醒!这些行为及法律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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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避免因法律认知漏洞或错误,从而影响个人正常生产生活及疫情防控工作,现将23种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提醒如下:

1.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苍返苍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抵达后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宾馆报备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 有来自或途经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来苍返苍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执行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 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相关信息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来苍返苍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的;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车辆驾驶人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以其他方式逃避防疫卡口检查,将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县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 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以及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逃避防疫查验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 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8. 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观察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居家健康观察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1.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2. 出入车站、医院、超市、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的村(社区)、小区、单位等重点管控地区,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登记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卡、温州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配合、拒绝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工作人员或者医务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职责的。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服务采样点、警戒区及攀爬、翻越、损坏防疫隔离设施,或者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党政干部、村社干部等防疫工作人员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 在集中隔离观察点,不配合卫健委、疾控中心、乡镇街道等工作人员管理,实施起哄闹事、毁坏财物、纠缠辱骂等行为,致使隔离观察点疫情防控工作受到影响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15.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6.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故意散布和传播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17. 非法散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或者次密接者等涉疫人员的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地址、通讯记录、未经公开的活动轨迹等隐私,侵犯他人权利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侵犯隐私,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8. 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或者接待人数超过要求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举办,或者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聚集性活动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1.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23.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苍南发布

资料/苍南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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