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踹坏电梯门 家长赔偿损失万余元

乘坐电梯时突然猛踹电梯内门,导致同乘人员被困其中,电梯受损严重,这竟然是一名年仅14岁的初中生所为。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4月初的一天,14岁的初中生王某在居民住宅楼内乘坐电梯时,突然用脚猛踹电梯门,导致电梯内门损坏,无法运行。现场另一名乘客同时被困,所幸经过救援,双方均无大碍。

事后,物业公司将王某及其父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坏电梯修复费用。

承办法官了解到,为修复损坏电梯,该小区物业公司花费3万余元。同时,物业公司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将该事件相关监控视频发到了居民微信群,期望能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但该行为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思想负担,甚至出现了厌学情绪。

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向双方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某父母也明白,王某使用外力致使电梯轿门以及相关部件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因其是未成年人,故该部分损失应当由家长承担,但王某父母认为3万余元的电梯修复费用过高,作为工薪家庭难以承受。

法官也向物业公司释明: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本案中,物业公司要想证明维修电梯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王某导致,也面临对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的问题,而此类鉴定费用较高,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父母向物业公司赔偿1.1万元。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安霞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刘丹 丁兆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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