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港分子戴耀廷承认“招致选举开支非法行为”4项罪,被判刑10个月

案情称,2016年香港立法会换届选举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戴耀廷于同年4月至9月,曾分别通过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媒体向选民介绍一项投票计划,促请选民按照计划提供的数据投票。

【环球网报道】据“东网”等港媒报道,非法“占中”幕后黑手、前香港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戴耀廷,与“鸡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叶剑青与石守正,在2016年香港立法会换届选举中,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同被控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戴耀廷此前承认4项控罪,今日(24日)在湾仔区域法院被判监10个月。

戴耀廷资料图(图片来源:港媒)

报道称,被告戴耀廷(57岁)、叶剑青(55岁)及石守正(50岁),3人同被控4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

本案涉及的控罪指,戴耀廷、叶剑青及石守正,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在该选举中或在与该选举有关联的情况下,通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鸡蛋同盟)”招致选举开支共逾25.3万港元,以用于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6个广告。

案情称,2016年香港立法会换届选举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戴耀廷于同年4月至9月,曾分别通过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媒体向选民介绍一项投票计划,促请选民按照计划提供的数据投票。直至涉案日期,《明报》及《苹果日报》先后分别刊登了共6个广告,以宣传上述投票计划,并由叶剑青及石守正签发共25.3万港元支票,以支付广告费。因该计划目的是促使特定群组候选人在选举中当选,上述6项广告费用由此计划衍生,属选举开支,相关候选人亦没有申报这些开支。

“星岛网”称,叶剑青和石守正原有4项控罪,获准每项以1万港元签保守行为12个月处理,期间须维持行为良好,奉公守法,不得触犯选举有关刑事罪行。

港媒此前报道,《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列明,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联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非法行为。任何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均被视作选举开支。

戴耀廷早前因非法“占领中环案”被判监16个月,去年10月服刑完毕,不过他因另外涉及泛民非法“35+初选案”,现正被还押。有评论称,反中乱港分子、“港独”等激进分离势力,都是政治上彻头彻尾的“揽炒派”,是香港的乱源,也是国家的祸害。对于反中乱港分子当中的极端恶劣者,如黎智英、戴耀廷和黄之锋,不仅是不能允许他们染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公权力,还要对他们的违法行径依法给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