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法规

会议现场。 屠轶钦 摄

中新网杭州5月27日电(钱晨菲)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为该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涵盖了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等内容。

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条例》较大篇幅地对此方面提出要求。如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评估调整、动态更新。

企业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为给企业减负,《条例》明确要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已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设项目含入河(海)排污口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许可可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

《条例》还提出,要建立和实施浙江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服务。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办理。

在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条例》亦作出详细规定。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逐步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

《条例》明确,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全省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动,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获取的监督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