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光大理财理财子公司备首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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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银行理财子公司相继成立以来,监管部门首次对其进行处罚。银保监会近日披露,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理财)因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分别被罚460万元、430万元,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也因“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等问题分别被罚400万元、200万元,4家机构合计被罚1490万元,成为首领罚单的理财子公司。
光大、中银吃罚单
6月2日,银保监会连发4张罚单,披露了其2021年针对部分理财公司及其母行开展的理财业务专项现场调查结果,严肃查处了违法违规案件。
罚单信息显示,中银理财因存在六宗罪被罚款460万元:一、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三、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四、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同一交易对手和同类底层资产的交易存在不公平性;五、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六、理财公司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光大理财则收到430万元罚单。除前两项违规与中银理财相同外,光大理财另存在3项违规行为,包括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使用第三方移动办公平台存在风险隐患,信息系统管控有效性不足;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等。
另外,中银理财的母公司中国银行理财业务存在“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的违法违规事实,被罚款200万元。光大理财母公司光大银行理财业务则涉及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托管机构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托管业务违反资产独立性要求,操作管理不到位,被罚款400万。
“监管部门首次对理财公司这类新型资管机构开出罚单,标志着我国理财行业构建起从立法到执法的全流程监管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说。
均触及投资红线
据了解,为了控制投资风险,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新规列出了3条投资红线,即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此次中银理财和光大理财均触犯了3条投资要求中的前两条。
“市值超标、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等问题,主要影响到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稳健性。”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则可能使得理财产品估值不准确,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底层资产价值变动情况。而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则可能误导投资者,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
针对银保监会的罚单,光大理财6月2日晚间发布情况说明称,公司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立查立改,除移动办公平台的安全管控正在持续优化整改中外,其他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中银理财又采取了什么措施进行整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向中行相关人士发去采访请求,截至发稿,未收到相关回复。
内控风险不容忽视
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出现大面积“破净”现象,这也使得有关银行理财的投诉激增。《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看到,仅中银理财就有上百条投诉,消费者诉由主要包括连续亏损、虚假宣传、以低风险诈骗客户等。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和稳健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罚单暴露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内控合规仍需进一步加强。
“理财产品如何控制风险是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顾雷说,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制定和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防范。例如,在产品销售关键的业务流程节点时,可采取复核确认等风险控制手段。
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今年4月,银保监会公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理财公司应明确投资不同类型资产的审核标准、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投后管理等内容。同时,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与母行之间进行风险隔离。
在顾雷看来,除了开出监管罚单,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投诉权,也有助于更好地防范理财产品经营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理财公司依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