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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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结合我州房地产发展实际,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一)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50万元。对黔西南州引进的较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至7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调整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结清贷款本息的,贷款结清后可立即再次办理贷款。恢复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
(二)支持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向委托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融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息补差,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需求。
(三)放开公积金“又提又贷”限制。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或部分还贷。
(四)支持刚性和改善型购房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20%执行。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引导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发放贷款期限不超过15天。对于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针对受疫情影响人群,对其存续个人住房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五)给予购房税收补贴。各县(市、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购房人政府消费券奖励。对2022-2024年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按缴纳契税金额发放政府消费券。消费券可定向用于装修、家居建材、家具、家电、餐饮等消费支出。鼓励县(市、新区)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奖补措施,加大对新市民困难家庭、进城农民、引进人才等人群购房奖补扶持,可采取契税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购房补贴、物业费补贴等政策。
二、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
(六)减轻企业资金压力。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在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银行支持,推行“一楼一策”差别化信贷政策和贷款保证金制度。不区别对待国有和民营市场主体,适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可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抵质押率。对于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当下调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已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不能盲目抽贷、断贷,不搞“一刀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分别给予续贷、展期等支持。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对支持开发贷、工程施工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住房维修资金等存放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七)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要做好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处置并购金融服务,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业务,加大并购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兼并收购财务顾问服务。
(八)调整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以招标 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挂牌起始价20%)执行,允许在不低于出让底价的前提下按挂牌起始价成交。
(九)落实绿色建筑优惠政策。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税务局等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符合等级“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认定标准后,及时组织对我州房地产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认定情况,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2020年本)》核定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合理供应结构
(十)合理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和规划建设比例。各县(市、新区)要根据区域商品房住宅供应实际情况,结合商品房住宅库存去化周期,适时调整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对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正常供地,12-6个月的,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各县(市、新区)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商业用房库存情况,研究确定商业用房用地供应。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可采取弹性设置商住比例上下限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供需关系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更好适应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配比应根据项目户型结构比例、交通区位、容积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最大限度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十一)支持已批未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依法申请修改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对于调整为住宅的,应部分移交地方政府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剩余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普通商品住房进行销售,销售资金主要限于企业在本地的合理资金流动使用。具体比例由各县(市)政府 新区管委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项目调整转型后,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各类设施配套要求,按批准规划用途对应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技术标准,申请相关的审查、验收或备案,其水电气价格按批准规划用途的相应标准执行。
(十二)拓宽安置保障渠道。鼓励实物安置,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选房、自主选择原则,由属地政府组织存量房作为安置房、调剂存量安置房等方式,拓宽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各县(市、新区)可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购买商品房,加快安置进度。各县(市、新区)公租房建设不能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可根据商品房库存情况,结合公租房需求,购买商品房进行保障。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属地政府要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按规划配套的学校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如相关配套设施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项目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前,应对相应条件予以明确。
(十四)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前,项目属地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具备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与经济纠纷等条件,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条件,切实做到净地出让。各县(市新区)要全面排查已出让地块项目,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加快完成征地拆迁、管线改迁、三通一平等工作,实现净地交付,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十五)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合理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办理所需要件,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缴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模式,实现多环节手续同步办理,部门之间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互为前置。在完成工程综合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购房个人税费缴纳后,允许“容缺”办理个人不动产权登记证,提高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效率。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在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后合理确定时限完成建设投入使用。要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增加企业负担,不得搞行业垄断和强买强卖牟取单位或个人利益,不得拒不配合竣工验收,州、县(市、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兴义市要围绕做强中心城市、提升首位度的思路,科学有序推进产城融合、城乡融合、康旅融合,推动以兴义为中心的城市群加快发展,努力打造黔边城市带的桥头堡。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多元化、多样化、精品化产品,推进房地产业与旅游康养、文化体育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住房品质,满足不同人群购房需求,提升中心城市集聚效应。各县(市、新区)中心城区要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有钱买房。研究开发适合农民工购买的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
(十七)优化公共服务。对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并购买商品住房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持有居住证的,子女享受在房产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进城购房的农民工,持有房产所在地居住证的可平等享受就业、子女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五、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和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十八)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个预售许可对应申请一个预售咨金监管账户答订企业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 收存、使用方式、对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预售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点对点拨付原则。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额度,按照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监管实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拨付效率。对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子公司开发项目预售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银行保函来替换等额的预售监管资金但保函替换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且剩余监管资金应满足项目后续1年内建设资金需求。保函资金用途由资金监管机构认定,主要限于开发企业在本地区的合理资金流动使用。
(十九)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价格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预售前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销售价格备案,备案的销售价格由商品房经营者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后,商品房经营者要严格按照要求,对备案价格予以公示,做到备案价格与明码标价两价统一、并一次性公示全部备案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强化风险处置和管控
(二十)加快问题楼盘化解。对历史遗留产权办证问题,可经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认定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实行容缺办理。对延期交房问题,要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筹措建设工程款和验收办证费用,启动项目复工建设并明确房屋交付时间。加强府院联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有关要求,保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盘活企业剩余资产,保障项目继续推进建设,维护购房群众利益。
(二十一)持续开展房地产乱象整治。加强部门联动监督检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各个环节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力度,依法采取措施重点打击房开企业违法违规建设售房、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秩序。
(二十二)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引导作用.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加大我州区位、气候、文旅等资源优势宣传。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
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后期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7日印发
来源: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