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增长保就业丨乌海人社推出8个方面38条举措!

关于稳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
乌海人社推出8个方面38条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切实帮助我市市场主体稳岗促就业,乌海市人社局推出8个方面38条举措:
一、持续精准发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除一类行业外下调50%。
2.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受疫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扩围行业名单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所列行业为准。
3.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度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至2023年年底。
5.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等返还比例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6.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清费款。
7.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定期对重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建设进度、缺工情况,根据企业投产时间和实际需求分步分期跟进保障;发挥“政校企”合作机制和区域劳务合作机制作用,持续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赴外招聘洽谈和夏季秋季专场招聘等各类活动,“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解决企业用工短缺问题。
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按照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9.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以企业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底,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10.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底,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二、突出重点群体,促进充分就业
11.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深入实施“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服务计划,加大政府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健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12.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于政策享受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13.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提供便捷高效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14.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失业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推介、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
15.促进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多渠道搭建用工平台,多平台发布空岗信息,支持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符合政策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促进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坚持因需设岗,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弱劳力、半劳力”和因家庭原因无法外出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切实筑牢返贫防线。
16. 促进新业态就业群体就业。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统计监测制度,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展面向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送政策、送培训、送服务”活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7.加大见习补贴力度。实施百万青年就业见习计划,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 3—12 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18.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均不包括企业招用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19.实施技能强企计划。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广泛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20.实施重点群体培训计划。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政策规定给予全额补贴。
21.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22.优化公共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积极培育一批具有本地特色、促进就业效果显著的培训品牌。通过加大“以奖代补”力度,建设一批功能完备、承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完善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23.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建设。加大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推广应用,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职业技能培训费和领取补贴费。
24.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缴费年限包括已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应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支持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25.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自主创业人员最高可申请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6.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创业乌海”行动,加大“以奖代补”支持力度,推进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规范化建设。依托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创业创新能力。充实完善创业项目库,积极培育自治区级优秀创业讲师,加强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建设。组织开展创业示范、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等系列创业服务活动,提升创业氛围。
27.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六、优化用工服务,提升就业服务质量
28.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效能。依托人社数字化建设,将就业失业登记、失业金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43个事项下沉至 “社区人社服务工作站”“人社·银行一体化”服务网点办理,将23个企业群众需求比较大的公共服务事项升级为“全市通办”。全面推行各类补贴政策“直补快办”“免申即办”“不见面办理”,努力实现补贴早兑现、快兑现、主动兑现、精准兑现。
29.实施常态化就业服务。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的,根据《乌海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策扶持清单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0.简化高校毕业生报到备案手续办理。全面取消高校毕业生报到备案手续办理。毕业生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
31.开展“政策找企、政策找人”活动。开展人社领域稳增长保市场主体保就业政策“三上五进”宣传活动(上线、上网、上平台,进企业、进社区、进车间、进商户、进校园),组建政策宣传队,主动上门分重点、分领域、有针对性地为市场主体和就业群体宣传政策、答疑解惑。通过广播电视、政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持续广泛宣传解读助企纾困和稳就业政策,进一步提升人社政策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作用发挥。
32.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采取“一心多点”模式,建成 1 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 3 个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1+3+N”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布局。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能优势,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
七、实施就业援助,做好就业兜底保障
33.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常住地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针对当年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4.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包括2021年12月为最后待遇期限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2021年度扩围政策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未申领失业补助金或者临时生活补助的,可以继续申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八、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
35.完善失业预警防控机制。加强失业动态预警功能,及时研判企业就业失业形势,对可能发生的规模性失业进行预判。建立企业规模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出现大规模失业。
36.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适当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
37.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8.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欠薪治理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源头治理,集中精力抓好欠薪线索核查处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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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翔宇
美编:张轶博 王晨迪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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