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一公司擅自施工,被罚款58860元,真是得不偿失!

一、案情介绍
A公司系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在平安大道北侧开工建设了涉案住宅楼。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A公司为了缩短工期,在仅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于2021年10月擅自开工建设了该涉案住宅楼。
二、办案经过
2022年3月17日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收到某局行政处罚转办案件,反映A公司在承建某住宅楼的过程中存在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提交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该转办件符合立案条件,遂予以立案。
2022年3月21日,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涉案住宅楼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向A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对检查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经调查核实,涉案住宅楼位于平安大道北侧。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A公司为了缩短工期,在仅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擅自开工建设了涉案住宅楼。
2022年4月1日,经区综合执法局研究,决定对A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58860元。2022年4月1日和4月2日,执法人员向A公司分别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之规定,拟对其处以58860元罚款,同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处罚结果
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向A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A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共计58860元,A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将罚款上缴至国库。随后,执法人员在宁夏十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将该处罚信息及时进行了公示,并向沙坡头区司法局备案。
四、普法课堂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案中,A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给建筑工程埋下了潜在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都应按照相关程序申领施工许可证,做到程序合法和建筑工程质量双保证。
【法律链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供稿:狄东钰】
原标题:【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以案释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来源: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