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讨说法的储户赋红码!是谁在滥用健康码?

今年4月起
河南4家村镇银行出现兑付难
取不出钱的储户
多次到郑州讨说法
据储户反映
他们近期没有外出
手机上的河南健康码
却被赋予红码
有的人一进郑州就被带走隔离
还有人刚进郑州时是绿码
被发现是讨说法的储户后
很快就变成红码
那么
事件原委究竟如何?
赋予健康码的权力是否被滥用?
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应负哪些责任?
人在家中坐,红码天上来?
2022年4月,有几家河南的村镇银行出现问题,储户通过线上等方式存在银行的钱出不来了,涉案金额不小。近日,一些到郑州去沟通“取款难”甚至根本没去河南的相关储户,突然发现自己的健康码变红了。
6月12日晚,储户孙先生从山东潍坊乘坐火车前往郑州,入站乘车时他的健康码还是绿的,但13日一早,火车临近郑州时,他的健康码就变红了。截图显示,赋红码的原因为“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入境人员”,但孙先生表示自己近期并没有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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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介绍,其从郑州站下车后,因健康码是红码无法出站,其随后被工作人员带到郑州财贸学校图书馆隔离,其间他和多位同样被赋红码的储户共处一室,且没有人给他们安排做核酸检测。据了解,还有部分从郑州东站下车的红码储户,被安排到当地酒店“青龙山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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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财贸学校图书馆被作为红码人员隔离点
在郑州财贸学校图书馆隔离期间,孙先生无意中打开健康码发现,其健康码已经变绿。孙先生随即提出离开隔离点的诉求,但工作人员建议其尽快离豫,孙先生买了回山东的火车票后,由工作人员开车将其带到了郑州站。
孙先生称,上火车后直至14日中午,他多次打开健康码,发现还会出现变回红码的情况,在经过刷新和重新填写个人信息后,健康码才能再度变回绿码。健康码还能自由“变色”?不禁令人深思!
据报道,有多位没有前往郑州的储户也表示自己的豫康码或场所码变为“红码”。
一位家住北京的储户说,几日前有人将郑州站摆放的到访登记二维码拍照发到了微信群里,他在出发去郑州前扫码登记了防疫信息,随后显示为“红码”,赋码原因也为“入境人员”。他因此取消了行程,但他的北京健康宝一直为“绿码”,行程卡上也仅显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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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的行程卡、豫康码及北京健康宝截图
这次储户赋红码非常之“精准”——同行去郑州的,只要你不是这几家村镇银行的储户,健康码就还是绿的,变红的只有相关储户。
应严肃追责
6月15日,郑州卫生健康热线回应一位储户的转码请求称,“像您这个村镇银行的问题,我们这边已经接到了很多市民的电话,我们这边是没办法解决的,我们不太清楚是哪个部门进行的赋码,如果有问题可以直接到国务院平台投诉。”
为何投诉?因为这些储户不是确诊、密接、次密接,也不是境外返回或有高风险地区暴露史。健康码是疫情防控系统的重要一环,是每个人为了自己和公众健康而让渡权利的结果,其存在目的只能是疫情防控,这是全社会的共识。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突破健康码为公众健康而存在的角色设定,把健康码另做他用。
这样莫名其妙的红码,难免让人质疑是以“疫情防控”之名,行“处理维权”之实,将矛盾延后、推迟。不客气地说,疫情防控措施被随意用于“社会治理”或“维稳”目的,不管是哪个部门、哪些人授意干的,都应被严肃追究责任。
因为一个基本的道理是:“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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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要讲理,也要合情。设身处地想想,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如果您大半辈子攒的钱存进某家银行,突然有一天告诉您钱取不出来,甚至可能从合法存款变成了非法集资,您能不着急?涉及切身利益,谁能稳当当地干坐着,不去有关部门问个明白?
但有些人可能不这样想。你要维权、上访?好,我给你赋个红码,让你“动弹不得”。这当然“方便”、省事,来“找麻烦”的人没有了嘛!
照这逻辑,所有棘手的社会矛盾、久拖不决的纠纷、不想处理的麻烦,一个红码了事,多么省心又潇洒!问题解不解决不知道,反正你们老实待着,哪儿都甭去。
这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在激化矛盾。这不是“聪明能干”,而是典型的懒政塞责。想出这些主意的人挺会抖机灵,可惜脑筋动歪了。
法律如何规定?
据河南省2021年8月发布的《河南省健康码赋码规则(第二版)》,可以赋予红码的对象仅包括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境外入境以及高风险地区驻留人员等。郑州市政务热线也确认,目前没有“外地来郑州一律赋红码”的政策。那么,赋予健康码的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又应负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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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公共图片库)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吕红兵:
首先,从权利渊源角度,公民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来接受检测、采样等防疫措施,这可以说是一种权利让渡。其次,从产生背景角度,健康码产生的背景确定了其作为“数字抗疫”的功能,即健康码应该仅用作于防疫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化用途,并没有法律规定赋予健康码其他社会管理上的安排。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项情形之一就包括“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公民的健康码非因系统故障而莫名“变红”,这不但事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背后可能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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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新华社)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海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健康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场合,相关部门无权转作他用,如果非出于疫情防控必要而恶意利用健康码限制部分人群的行动自由,则属于非法行政甚至滥用职权,是对国民基本权利的干涉和侵犯。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与服务暂行办法》第24条也明确要求,加强个人隐私保护,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果将健康码用于“防止维权”,这显然超越了健康码所设定的直接目的,构成了违法。同时,基于其他目的修改健康码数据,也严重违反了健康码赋码的基础规则,造成了防疫混乱,影响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就此事回应称,责成河南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稳妥处置”,公安部门也已立案调查。
数字治理的三层思考
风险与利用之间的平衡,是数字时代的永恒话题。我们在利用数字赋能万业的同时,也警惕和担忧着数字技术滥用带来的风险。在行政领域中,一次恶性的滥用,不仅严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而且将动摇社会公众对于数字政府建设乃至防疫工作、法治建设的信任,损害现有努力所取得的来之不易成果,并对数字政府建设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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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公共图片库)
这场风波现在已经受到了高度关注,相信这些储户健康码红码的个案问题将会很快得到解决,但更重要的是下一步怎么办,我们该如何吸取教训,防止相关事件的再次出现。其中一个关键就是,通过完善数字治理机制来实现对技术运用的治理。这包括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新技术的运用只是改变了具体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并不折损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应当坚持和贯彻现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健康码等技术的运用只是为了方便疫情防控,并不新设对于公民权利的限制,同样也不减免对行政机关的义务要求。新技术的能力越大,越要求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对待,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使用。行政机关不能沉迷于技术带来的巨大能量,就像公安机关配备枪支,但是对于公安干警来说,这带来的不仅仅是依法开枪保卫人民的权力,更加是严格枪支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个层面是,对数字技术的治理并不是抵制新技术,反而更加需要通过技术来治理技术。技术的发展是客观事实,无法回避。数字技术的发展不仅可以用于治理社会问题,更应该用于治理行政权力本身。在数字政府发展中,应当通过数字技术来约束行政权力。比如健康码管理中,应当做到个人信息处理全流程留痕和可审计。数据来源哪里?谁进行的操作?操作理由是什么?数据审批者是谁?安全审批者是谁?业务审批者又是谁?这些信息应当全流程留痕。而对于存在违规风险的操作,应当自动提示和警告,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审核。
第三个层面是,需要针对性的完善新技术治理的新制度。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目的特定原则,对于健康码中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不应当列为共享信息,应当作为专门目的使用。健康码管理部门既不能把健康码中的敏感个人信息违法提供给其他部门,也不得接受其他部门的指示擅自修改健康码——这种指示既超越了其他部门的职权,健康码管理部门自身也无权基于防疫以外的理由修改健康码。
同时,健康码管理部门应当对健康码的赋码规则予以说明,且只能基于赋码规则予以赋码。这些新技术治理要求都需要具体的新制度的建设与落实。
给储户“精准”赋红码这出闹剧
不仅荒唐,更应警惕!
健康码
绝不能成为压制社会矛盾的手段
唯有完善健康码规范使用制度
建立起防范滥用的追责机制
才能防止乱动的手滥用健康码
让健康码回归其本真功能
来源 | 第一财经、中国证券报、侠客岛、南方新闻网、新华每日电讯、红星评论
编辑 | 康轩山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