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相信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
对于有教练资格的人来说
更是烂熟于心
可下面这位“教练员”
竟开着教练车醉驾
2022 年3月23日,驾驶人王某伟醉酒后驾驶贵E1###号小型教练车,从黔西南州贞丰县龙场镇往永丰街道贞宸花园方向行驶,于当日0时25分行驶至354国道132公里200 米(小地名:定塘岔路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
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民警便将王某伟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伟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4.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3月25日,针对王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贞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4月13日,针对王某伟实施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月19日,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将王某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至贞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5月30日,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平安出行始于心
拒绝酒驾践于行
黔西南公安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
拒绝酒驾不是口号
而是贵在行动
只有真正做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才能把握住生命的方向盘!
来源:黔西南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