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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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记者从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经2021年12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哪些重点条文和亮点?
一是强化党的领导,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总体原则。《条例》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党建引领、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管理体制,履行规定职责,承担规定工作事项,组织开展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公开便民、精细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在第四条中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整合辖区资源,推进法治、德治、自治融合,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
二是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条例》在第三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建立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注重向基层放权赋能、减轻基层负担,为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三是规定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及其清单管理制度。《条例》在第七条、第八条对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职权作了细化规定。为明确办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职权边界,在放权赋能的同时,也要注重减轻基层负担,对办事处职责职权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职权清单,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细化清单中的工作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业务指导。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分解下达指标、签订责任状、考核验收、设置一票否决事项等方式交办清单以外的工作事项。
四是规范对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条例》对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提出了要求。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事项,应当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其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备案。以此加强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五是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推进公共服务。紧扣市委“一圈两场三改”建设要求,对标对表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我市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的需要,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推进公共服务。《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民生活圈建设要求和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统筹服务资源,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有计划地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是细化规定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的有关参与权。《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编制与街道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讨论决定有关街道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和重要事项,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参与。
七是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和对网格员的管理措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多网融合、多格合一的要求,结合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合理划分管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实行网格化综合服务管理。网格管理员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使用和考核,其薪酬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第三十一条对网格管理员的主要职责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三项与《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要求网格管理员兼任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负责收集和报告辖区内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主体功能定位等信息,以发挥网格管理员无缝衔接、覆盖面广、知情度高的优势,保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继承性、统筹性和协调性,避免网格管理员、生态文明建设监督员等的设置各自为政、相互割离、过多过滥。
八是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作了细化明确。《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励,应当高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相同考核等次、同等职务职级的平均水平。
九是明确拒不服从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统筹协调或者拒不履职的处理办法。《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拒不服从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统筹协调或者拒不履职的有关职能部门、派出(驻)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专题研究解决,或者明确领导人员作为包保责任人及时进行调查、督办,予以解决。
街道办事处一头连着区(市、县)人民政府,一头连着村(居)委会和群众,街道办事处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所在。《条例》针对解决“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等难点问题,从立法角度加大街道办事处履职保障力度,通过赋权、下沉、增效,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基层治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法规实施后将推进我市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简约高效的乡镇(街道)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记者/韩珊 编辑/谢茜 
责编/王营 审核/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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