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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2〕15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2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2002********,*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2年3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2年2月2日凌晨,驾驶粤U0****摩托车,携带背包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教育宣传中心二楼会议室,盗走会议室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211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2年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一台、摩托车一辆、背包一个;

2.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蓝某甲、蓝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2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