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环县出台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省人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兰银发〔2017〕126号)、市政府办《庆阳市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庆政办发〔2022〕61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我县创业担保贷款任务10.5亿元,其中:省级下达2.5亿元,市级下达8亿元。

二、贷款条件及扶持范围

(一)贷款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截止贷款申请日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环县境内(不受户籍限制)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已脱贫户(包括易返贫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及高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人员。除首套住房贷款、扶贫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其他经营性贷款不得超过20万元,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不得在各级财政贴息的贷款期间内重复申请、不得领取财政工资(含享受财政补助人员)、夫妻一方在创业担保贷款留存期间配偶不得重复申请。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和偿还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自有资金,所从事的经营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注册地在环县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扶持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行业是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KTV、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重点支持 :餐饮业、农产品加工业、旅游业;住宿、家政、保洁等服务业;羊产业、种养业及农、林、牧、渔业;冷链、物流、电商、运输、建筑、批发、零售、快递等各种个体经营;“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和其他创业就业项目。

(三)贷款经办银行

全县创业担保贷款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甘肃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办(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和期限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的1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到期后,经借款人申请,贷款经办银行认可,可给予最少1年展期,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再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贷款利率

从2022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以借款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形成,加点不超过250BP,LPR-150BP以下部分(当前为2.2%)由借款个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条件范围且在省级下达目标任务范围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县级财政承担9%。对超出省级下达任务之外的放贷指标或因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条件所产生的贴息资金,按照“谁放贷、谁承担”的原则,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个人和小微企业自行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部分,付息方式、付息时间由借款人、借款企业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后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与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视为停止创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应调整为商业贷款,财政不再贴息;个人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创业失败或转行创业且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至贷款到期为止。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主体免收担保费。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贷款申请、审核与办理

(一)贷款申请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基本材料:(1)《环县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2)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借款人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借款人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士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4)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等相关材料:包括担保人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承诺书、近三个月工资表(须有单位公章及银行转账公章)复印件等,用资产担保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登记、评估、公证资产的文件原件;(5)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分类材料:在提供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按申请人身份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退役军人:复员转业退役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网络商户: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网页注册截图、《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已脱贫户(包括易返贫户):创业办理营业执照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对从事种养殖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须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已脱贫户身份证明及从事种养殖规模证明并加盖章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1)上述人员合伙创业须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营业执照)。

2、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审核表、书面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财务报表、新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无拖欠工资证明、工资表等材料(小微企业书面申请应反映借款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二)审批办理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就业局复核--就业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贷前调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办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手续”的流程办理。也可通过所在社区、乡镇、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直接推荐。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就业局会同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

(三)贷款担保

1、担保基金:县财政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一律从本级一般预算中安排,不得使用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统一由县担保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2、反担保措施:鼓励借款个人和借款企业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经办银行可参照各自抵押、质押规定执行,代办抵押、质押担保手续,保存抵押、质押资料。对能够提供反担保的借款小微企业,由人社部门提供担保推荐,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对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借款企业由担保公司审核推荐,借款企业可直接向银行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审核放贷。个人和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全县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员工(含中省市驻环单位)、非公企业(经济组织)中有稳定收入的员工,以及其他有稳定收入和担保能力的人员,以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认定为准。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在1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收入稳定、信用良好的第三方自然人提供担保。

(4)对入驻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乡镇(社区)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评估认定的信用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以免除反担保。

五、贷款贴息、回收与追偿

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申报贴息等相关材料(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文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报送县人社部门,并附个人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县人社部门收到申报贴息等相关材料后,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核对后以文件的形式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申请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报告后,对申报贴息资金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拨付贴息资金到经办银行指定的贴息资金账户。

对贷款到期的,提前1个月通知借款个人和借款企业按时履约还贷。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一次性还清本金,不能偿还的,由反担保人全额偿还。乡镇、村委会、社区和人社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追偿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担保公司提出书面代偿申请,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通知书》、追偿记录等证明资料。经担保公司核实后向人社、财政部门提出代偿意见,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从同级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逾期的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含罚息)。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待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6%,经同级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创业担保贷款放贷业务。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创业担保贷款放贷资格。选择贴息不担保的小微企业逾期贷款,由经办银行进行催收,并向担保公司报送情况。担保基金代偿后,县担保公司取得追偿权,由人社部门牵头,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按职责依法追偿。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对确实无法追偿的,由人社部门与经办银行共同会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照呆坏账管理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

六、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人社工作和协调金融机构的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资金保障、督查考核三个专责组,全力抓好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及时协调解决创业担保贷款申贷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高质量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就业局以及经办银行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负责环县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查工作;负责及时传递发布国家、省、市最新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协调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及时公布每年度创业担保贷款进度。

(三)强化风险防控

县人社、财政等部门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控机制,按照“谁放贷、谁承担”的原则,加强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管控。依法追偿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和处置代偿损失,确保贷款回收和担保基金安全运行,对已经发生逾期或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代偿管理工作。县人行要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督促经办银行建立贷前审核发放、贷后跟踪监管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担保基金安全。

(四)加大宣传引导

市政府已将创业担保贷款纳入县区目标管理考核,县上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度缓慢的将通报批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媒介全方位多途径进行宣传,及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县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七、尽职免责机制

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等服务工作中,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求私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非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明确的事项由环县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执行,在未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之前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照此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来源: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