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乌兰察布市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措施来了

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全市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号)和内蒙古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乌兰察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帮助遇到困难的行业、企业和个人纾困解难。
通知强调,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畅通咨询受理渠道,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困难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提出的合理诉求,主动靠前,积极回应,帮助贷款主体度过难关。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的容忍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做到应延尽延、应贷尽贷,执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和乌兰察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各金融机构落实助企纾困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坚决以严的要求、实的举措,确保各项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见效。投诉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8:00,投诉举报电话:
附件一: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乌兰察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一:
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
农发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内蒙古银行、蒙商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各农商行,各农村信用联社,各村镇银行,各保险机构:
由于新冠疫情的反复冲击,我市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和按期还本付息受到很大影响,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有效落实银保监会、内蒙古银保监局提出的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疫情期间的金融服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人民性,提高政治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处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金融服务保障工作,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思想自觉、更加精准有效的工作举措,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改进金融服务。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跟踪分析,主动联系,提前对接开展工作。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内蒙银保监局和上级行有关延期还本付息或给予续贷支持,按风险实质进行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对因疫情治疗、隔离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存续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合理调整还款计划等政策措施,努力做到应延尽延。认真落实有关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的要求。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对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的要求。延期还本付息等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原则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三、切实做好困难群体帮扶
(一)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不随意调降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经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增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信贷支持的稳定性。
(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将辖内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市民、货车司机等群体作为金融帮扶的重点对象,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力度。
四、稳步增加信贷投放
(一)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物流等领域和城市保障型企业(如水、电、燃油、燃气、供暖等公共服务类企业)的信贷支持,尤其做好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等民生工程应急金融服务,支持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
(二)各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三)各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通过合理续贷和主动挖掘新客户需求,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户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确保完成2022年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考核目标,确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持续增长。
五、进一步细化服务措施
(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推广线上业务,发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等方式,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服务不间断。
(二)要建立完善专责办理疫情期间紧急、重点业务的部门、网点、团队和工作机制,设立绿色通道,做好业务办理路径流程的宣传引导;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域或封控区,要提前联系贷款到期客户,主动进行沟通,根据实际情况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全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要在争取专项信贷额度、设计特色产品、提高不良容忍度、调整绩效考核标准等方面,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政策倾斜和支持保障。
(四)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灵活把握有关业务政策的统一性和防疫期间的差异性,稳妥处置各类金融服务诉求,保持互联网、电话、APP等投诉渠道畅通,保证疫情防控期间专人受理相关投诉,防止因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六、加大督导考核力度
(一)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疫情期间金融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各类问题开展调查核实,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银保监分局要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的考核力度,督促银行机构持续完善工作机制,量化细化工作目标,认真完善和落实监管考核目标监督问责机制,着力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补齐民生需求短板。
(三)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将联合市金融办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乌兰察布银保监分局
乌兰察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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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察布日报、乌兰察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