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检察院:2起典型案例发布!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

12月7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在弥勒市融媒体中心新闻发布厅召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了三年以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介绍了2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三年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以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69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63件,发出诉讼前检察建议26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所办案件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守护弥勒“绿水青山”

三年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共立办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7件,督促恢复被损毁和违法占用国家公益林地、防护林地924.749亩,督促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8万余元、矿企欠缴土地复垦费用共计402万余元。

对在道路边、树林里、矿坑中违法倾倒垃圾的现象,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份,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生产类固体废物429.6余吨。

(一)督促矿企履行复垦义务,修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

2022年1-3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全市15家停产矿山存在未全面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经审查,其中14家矿企欠缴土地复垦费用共计402万余元,严重影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得不到保障。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15家矿企积极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二)保护甸溪河湿地生态环境、保障南盘江河道行洪安全,提升弥勒两大水系治理水平

2022年1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甸溪河弥阳镇东门村河段、禄丰村河段分别存在随意倾倒生活、生产垃圾以及生活、生产废水入河的情况,严重破坏了乡村人居环境和甸溪河湿地生态环境。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加大对辖区内河道环境的监管力度,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2022年4月,根据国家水利部卫星图斑督察推送的南盘江上妨害河道行洪问题线索,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水务局河长办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发现南盘江弥勒东山段、江边段两个河段分别存在违法搭建浮桥、水上简易房、浮钓台以及在河道内种植高杆作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妨碍河道行洪的问题。

2022年5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并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涉案单位严格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实河道行洪和环境治理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河道主管机关开展整改工作,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三)以公益诉讼为抓手,扎实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2022年3月以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杨某某等七名被告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要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射钉枪、粘网、弹弓)前往禁猎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重点保护动物红角鸮1只和“三有”野生动物105只,经济价值共计45000余元,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9月、11月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全部支持。

二、加强食品领域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守护市场平台食品安全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四个最严”要求,以农贸市场、超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蛋糕店等场所为监督重点,督促整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在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二)守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

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于2020年上半年深入学校周边商店,调查发现14家经营户分别存在无证经营、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等行为,其中经营者段某某在弥勒市第五中学斜对面无证开设百货店,其在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的情况下,经营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等,且销售港福土豆味饼干等多种超保质期食品,其行为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行政机关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违法经营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一周内整改完善,同时对发现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问题,已依据法律法规立案查处。

(三)守护农产品安全

2020年9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先后走访了弥勒市辖区内各乡镇的农资经营单位,共检查出31家农药经营单位存在销售过期农药、三无农药、禁止生产销售农药、无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等违法情形。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检察建议清单,于2020年11月至12月在全市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地整治和规范了我市的农药经营秩序,强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拓展新领域公益诉讼

(一)加强英雄烈士权益保护

2021年9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要求,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开展了“弥勒市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

经对弥勒市辖区内6个乡镇的109座散葬烈士墓冢初步调查,散葬烈士墓普遍存在未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的情形,部分烈士墓严重破损,墓碑字句严重模糊,且未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和保护范围。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对相应部门发出督促整改诉前检察建议,以督促散葬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责任人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现109冢散葬烈士墓已全部迁移至马鞍山烈士陵园集中管理。

(二)积极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工作

2022年10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校园消防安全公益诉讼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对各学校、幼儿园教学楼、食堂、学生宿舍等地方进行实地查看,针对发现的部分学校宿舍楼、教学楼灭火器配置不规范、安全疏散通道被杂物堵塞、室内消火栓无水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排除消防安全隐患,更好地保障了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三)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2022年5月至7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对全市12个乡镇共118个村委会在信息公开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发现11个乡镇在进行信息公开中不同程度存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针对存在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四)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2019年以来,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熊庆来故居”“ 万福寺藏书楼”2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普遍存在周边环境脏乱、标志碑字迹模糊、屋顶砖瓦破损、未配备防火器材等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五)加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护

2022年4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弥勒市城区道路、公厕、旅游景点等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弥勒市城区多个路段人行道上普遍存在无行进盲道、盲道铺设不连续、盲道上设有障碍物、盲道两端无提示盲道和缘石坡道、以及城区部分公共厕所未建设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洗手盆等问题,严重影响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出行安全。

对此,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保障残障人士出行权益。

(六)开展社保资金专项监督活动。

2022年5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取了2022年1月、5月低保特困保障人员信息名单,对照同时期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名单进行筛查,发现有多人存在处于服刑期间但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推动公益保护“双赢多赢共赢”

(一)聚焦中心大局,强化宣传力度。

(二)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凝聚公益保护合力。

(三)坚持诉前程序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有效推动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

(四)坚持持续跟进监督理念,促进整改落实见效。

(五)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助推系统治理。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矿山土地复垦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初,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矿山地质生态修复情况检查中发现,世某石料厂、玉某某采石场等15家停产矿山不同程度存在未全面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形,欠缴土地复垦费用共计402万余元,致使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长期处于未修复状态,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矿山停产期间,市相关行政机关分别对上述矿山下达了催缴土地复垦费通知书,但未进一步履行后续监督、管理职责并采取相应土地复垦措施,导致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长期处于未修复状态,严重影响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得不到保障。

2022年3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书要求:

一是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15家停产矿山企业负责人限期补齐未缴纳的土地复垦费402万余元;

二是加强对15家停产矿山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监管,对符合土地复垦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复垦,避免因企业长期停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未能实施土地复垦。

2022年5月,市相关行政机关向我院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已采取相关措施对土地复垦费用进一步追缴。

整改期限到期后,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回头看发现,世某石料厂、玉某某采石场虽经市相关行政机关督促整改,但仍未全面履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未脱离受侵害状态。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一是世某石料厂自2019年被通知停产后至2022年2月,未按期限缴纳土地复垦费用10万余元、未按照《复垦方案》要求在现场建设相应的环境治理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治理”规定,逾期未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直至2022年5月,市相关行政机关虽书面回复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已采取相关措施,但在回头看中发现世某石料厂仍未按照《复垦方案》要求在现场建设相应的环境工程项目,逾期未履行石料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致使矿山地质环境仍处于被破坏状态。对此,市相关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二是玉某某采石场自2021年至2022年2月,未按期限缴纳2021年土地复垦费用24万余元,逾期未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直至2022年5月,市相关行政机关虽书面回复我院已采取相关措施,但玉某某采石场仍未缴纳欠缴土地复垦费用。对此,市相关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2022年8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将涉案行政机关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二: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保护零散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无数仁人志士为弥勒这片红色热土奉献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留下了可歌可泣的光辉事迹,但因战争年代条件所限,一些革命烈士牺牲后只能就地安葬在深山茂林中,形成了零散的烈士墓。

2021年9月至11月,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积极开展了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经调查,全市革命烈士陵园内有人民英雄纪念碑一座,纪念广场一个,共有烈士墓243座,陵园外散葬烈士纪念设施有散葬烈士纪念碑6座,涉及6个乡镇,散葬烈士墓共109座,安葬有烈士110名。

对此,弥勒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联合市相关行政机关及时与各相关乡镇共同开展工作,对陵园外109座散葬烈士墓开展实地调查工作。

经调查发现,散葬烈士墓普遍存在未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的情形,部分烈士墓严重破损,墓碑碑文严重受损模糊不清,未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和保护范围,周边杂草丛生。其中,东山、西三等六乡镇辖区内散葬的50座烈士墓问题较为突出,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遂将其立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整改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市相关行政机关按照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要求,及时开展了散葬烈士墓搬迁工作,共投入480余万元经费进行搬迁,截止2022年1月,除个别烈士墓为文物古迹、纪念设施尚未搬迁外,其余散葬烈士墓已全部搬迁到弥勒市革命烈士陵园马鞍山园区。

将零散烈士墓集中搬迁到烈士陵园,方便了市民祭奠革命烈士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弥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察蓝”守护了“英烈红”。

总编/杨锐  

责编/刘勇  

记者编排/孔德云  马云

资料来源/弥勒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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