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90期>安徽省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绿水青山天赋于皖。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的基础,是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标志。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协同推进安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全面展示安徽省检察机关经验做法,安徽省检察院遴选发布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独特效用。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含行政公益诉讼案件5件,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保护对象既涉及扬子鳄、长江江豚、普通鵟、穿山甲、青檀树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也包括底栖“红虫”、“一枝黄花”等影响自然界动植物食物链构成的物种,涵盖森林、湿地、河湖等多种自然生态系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治理成效好,生动体现了安徽省检察机关守护“皖”美自然的生态检察实践。

本次发布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既与今年9月发布的《安徽省检察机关“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相互呼应、相互补充,也是对安徽省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下一步,安徽省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的生态检察保障。

安徽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沱湖湿地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农业开发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家级扬子鳄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外来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千年青檀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宣城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加拿大一枝黄花”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房某某等六人掠夺性捕捞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十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一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沱湖湿地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  府检联动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侵占湿地违建、非法养殖、餐饮污染、非法猎捕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采取检察建议、“回头看”、圆桌会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同类问题集中整治和系统治理,构建多方联动、全域治理、齐抓共管的生态保护格局,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五河县沱湖湿地常年保持10万余亩,贯通淮河、浍河、漴河、潼河、沱河五大水系,是安徽省首批省级自然保护区,以白鹤、大鸨、野生大豆等珍稀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近年来,侵占湿地违建、非法养殖、湖面餐饮、非法猎捕等问题突出,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生物多样性,物种和种群数量下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河县院)在办理王某某等11人长期盘踞沱湖违法养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过程中,发现沱湖沿岸非法占用、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经走访座谈、无人机巡查、调取卫星遥感数据等方式,查明:自2018年初,王某九、于某金等人擅自侵占沱湖湿地180余亩,搭建房屋、私设围网养殖,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

2019年12月18日,五河县院向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沱湖湿地生态保护和执法监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占用湿地、限期恢复原状等。同月30日,该局回复称,已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围网。五河县院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发现,案涉侵占湿地未恢复、非法养殖围网未拆除,遂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跟进监督。2020年9月9日,该局又回复称其不具有监管职责。

2020年11月27日,五河县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责令行为人停止占用沱湖湿地、限期恢复原状。五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该局立即采取措施,协调水利、公安、行政执法和属地乡镇政府等联合执法,拆除包括案涉在内7处违建房屋及非法养殖围网,恢复被侵占湿地675亩。五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遂采纳五河县院建议,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2021年5月18日,五河县院以本案为契机,专题报告沱湖湿地公益保护工作,获县政府主要领导肯定。联合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11部门开展“清河清湖”专项行动,制发检察建议10份,督促清理围堰3000余亩,违建房屋、度假别墅40余处,非法养殖18处、捕鱼船35艘,餐饮渔船27家,促成政府投入600余万元建成“沱湖湿地公园”。设立沱湖湿地检察工作站、生态修复基地,筹建生态展览馆,放流鱼苗50余万尾、底栖动物10余吨。

沱湖湿地生态保护效果凸显,管束植物增至84科207属292种,浮游植物68属;野生动物46科99种、浮游动物48属,水产品49种;野生鸟类增至103种,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鸟类8种,列入IUCN红色名录NT物种2种、CITES附录Ⅱ和附录Ⅲ各5种。沱湖现代生态渔业示范区建设项目获批国家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区。

【典型意义】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生物多样性丰富,被誉为“地球之肾”。针对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采取检察建议、“回头看”等方式跟进监督,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以诉的形式履行法律监督本职,以“我管”促“都管”,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湿地乱象,强化系统治理,构建多方联动、全域治理、齐抓共管的生态多元保护格局。设立湿地检察工作站、生态修复基地等,采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修复生态,并推动获批国家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区,多管齐下,府检联动,共同守护湿地生态之美,实现了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有机统一。

案例二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农业开发活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违法农业开发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在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农业开发等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职,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磋商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行种植业监管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职责,切实保护好淡水豚栖息地环境。

【基本案情】

铜陵淡水豚自然保护区于2000年被安徽省批准为省级保护区,2006年2月升级为国家级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是以淡水豚为主的珍稀水生动物、沿江湿地鸟类和长江淡水生态系统。2018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存在大面积违法农业种植问题,影响淡水豚栖息地生态环境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义安区院)在履行“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经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全面掌握案件情况,通过调取卫星遥感数据等相关文件资料、运用无人机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查明:案涉区域内被开垦进行农业种植(含套种)面积为3.15万余亩,涉及A乡镇5个江心洲,农业种植面积2.9万亩(核心区面积2.3万亩,缓冲区0.6万亩),其中1.32万亩由铜陵某木业公司予以造林,每10年为一个轮伐期,1.58万亩于2013年2月分别流转至某农场和当地种植大户进行农业种植;B乡镇2个江心洲,农业种植面积0.25万亩,分别流转至铜陵某木业公司和当地种植大户进行农业种植。铜陵市义安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局)未能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保护区内违法农业种植面积逐年扩大,破坏长江淡水豚生存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8月14日,义安区院向区农业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查处违法农业种植行为,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切实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形成长效机制。后义安区院主动走访区农业局,就整改工作多次磋商,协调推动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农业局及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于2019年10月12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一是立行立改,对案涉区域临时搭建物的拆除清理事宜,与案涉公司、农场及种植大户签订不再种植农作物的协议,农作物收割后将农机设备及废弃物全部清除,出台退出农业种植的补偿方案,并拨付生态补偿金;二是强化管理,制定保护区管理规划及日常巡查制度;三是广泛宣传,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营造共同守护自然保护区的良好氛围。后义安区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一致认为整改效果良好,没有出现问题反弹等情形,遂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为推深做实淡水豚保护工作,义安区院联合区农业局等部门于2020年9月会签《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规范野生动物养殖、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意见》。2021年3月,义安区院会同区农业局再次对淡水豚自然保护区重点水域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违规垂钓等破坏淡水豚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成效显著。

【典型意义】

长江江豚是世界上鲸类动物中唯一具有淡水亚种的动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于受农牧渔业活动、水污染物排放等影响,其种群数量下降迅速,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已将其列为“极危”物种。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大规模违法农业开发行为对淡水豚的生存环境造成了破坏,使其本就脆弱的生存状况更加濒临危险。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磋商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恢复受损生态,形成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好长江江豚栖息地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案例三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家级扬子鳄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外来物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扬子鳄自然保护区  防治外来物种侵害  政协提案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  系统治理

【要旨】

针对省政协委员关于扬子鳄自然保护区发展的提案,检察机关及时进行公益诉讼案件化办理。对外来物种侵害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等督促职能部门修复扬子鳄野外栖息环境,有效抑制外来物种损害当地的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近年来,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陵县长乐片区范围内存在大量的外来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以下简称“一枝黄花”)“福寿螺”,破坏了扬子鳄生存环境及保护区生态平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安徽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提出关于加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发展的提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逐级交办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陵县院)。该院初查后,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与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南陵站联合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群众,听取意见,调取卫星遥感数据,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对外来物种规模及其危害程度开展系统调查,查明:2003年、2010年,“福寿螺”“一枝黄花”先后被国家环保总局列入首批入侵中国的16种“危害极大的外来物种”之一、第二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该外来物种具有超强的繁殖力,抑制入侵地其他植物的生长或破坏食物链构成等,破坏生物多样性,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监管职能部门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分局、基层政府等。

2022年8月30日,南陵县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律师代表等5名听证员及职能部门代表召开听证会,达成治理共识。8月31日,南陵县院依法对南陵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局、县自规局)等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由县农业局牵头,协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治理方案,指导属地政府组织实施;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时控制、消除外来物种危害。后南陵县院主动走访被建议单位,就整改工作多次磋商,协调推动解决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农业局联合南陵县院,牵头召开专题会商会,制定南陵县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方案、“一枝黄花”春季防控方案、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实施方案;利用融媒体中心、种养殖大户微信群、外来物种手册等宣传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知识;召开集中铲除现场会,铲除外来物种约15万株。县自规局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研究扬子鳄保护区外来物种防治方案;邀请专家学者对“福寿螺”等问题实地考察指导,对保护区特殊性提出科学防治建议。籍山镇、弋江镇政府投入50余万元,清理扬子鳄核心区及缓冲区“一枝黄花”1850余亩、福寿螺200余亩。2022年12月2日,南陵县院对该案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为全面筑牢县域外来物种防治屏障,10月14日,南陵县院对全县范围内的国、省干线路域、乡道路线、主要江河流域开展治理外来物种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向水务、交通等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推动外来物种系统防控治理,成效显著。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政协委员提案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召开听证会、圆桌磋商会议听取意见、达成共识,明确牵头部门,推动各职能部门联防联治,共同守护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取得良好治理效果。对县区域范围内国、省干线路域、乡道路线、主要江河流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形成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合力,以“我管”促“都管”,推动系统治理,筑牢扬子鳄保护区生态屏障。

案例四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

千年青檀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树保护  诉前磋商  特邀检察官助理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古树保护职责。促成各方会谈磋商,形成“府检联动”合力。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用,加强古树保护的专业性和精准性,破解古树资源保护难题,推动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位于无为市天井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一颗古青檀树树龄逾千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认定为一级古树,树围约需十二人合围,高逾六丈、冠幅约700平方米。今年来,该古树保护范围内存在油烟污水直排,地面非通透性硬化,古树枝干上有大量丝带、铁锁悬挂,保护栏设置不完备等问题;养护责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影响古树正常生长。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为市院)通过群众举报获悉该案线索后,即多方调查古树保护存在的问题,于2022年4月7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2年4月14日,无为市院会同无为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等职能部门代表,邀请检察机关聘任的具有古树保护专业知识的检察官助理,在古树所在地林场召开诉前磋商会。特邀检察官助理建议各职能部门重视古树消防安全,定期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行精准管护,实现古树资源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的双赢。会上各参会单位对落实古青檀树保护措施达成共识:一是“减负”,及时清理枯枝,调整古树重心;二是“松绑”,适时松开支撑架钢丝缠绕,防止钢丝嵌入损害树体;三是“防腐”,定期去除朽木,防止古树病虫害的发生。

2022年4月18日,无为市院向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履行古青檀树养护职责,完善落实相关养护措施;制止油烟生活污水直排,地面非通透性硬化以及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生长环境的行为。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完善古树保护方案,指派专人维护,切实做好古树养护工作,消除古树生长安全隐患。2022年6月,无为市院联合市林业局、市文旅局、园区管理机构对古青檀树保护项目进行现场验收,经过实地评估,认定修复保护措施到位,保护效果良好。2022年7月13日,无为市院决定终结案件。

结案后,无为市院与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剖析古树保护问题的管理漏洞和深层次原因,依托“林长+检察长”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包括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养护责任、定期治理病虫害、强化普法宣传等古树名木保护长效机制,实现长效长治。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极高的经济价值。古树名木孕育了自然绝美的生态奇观,见证了历史的沧桑变迁,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是不可复制的人文和历史资源。针对养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损害案涉古青檀树正常生长行为,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磋商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作用,协调多家行政机关会同磋商,完善古树养护方案,严格履行古树保护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古树保护能力和水平,以“我管”促“都管”,真正做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安徽省宣城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

“加拿大一枝黄花”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人大代表建议转化  “益心为公”志愿者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人大代表加强“加拿大一枝黄花”治理的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将代表建议案件化办理。运用一体化办案方式督促推进外来物种跨区域整治工作,发动“益心为公”志愿者和人民群众参与,构筑群防群治工作体系。推动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清除外来入侵物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区域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近年来,宣城市各县(市、区)均大面积存在“加拿大一枝黄花”(以下简称“一枝黄花”)。该花被引入国内后,发现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能分泌抑制其他植物生长的物质等,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 9月1日宣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安徽省人大代表《关于高度重视“一枝黄花”摸排清除工作的建议》,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宣城市院)移送关于对“一枝黄花”综合治理的代表议案,建议开展督促整改工作。宣城市院根据实地勘察,研判“一枝黄花”正处于开花期,具有蔓延扩散的紧迫性,决定立即开展整治专项活动。2022年9月8日立案后,该院即组建专班,集中开展线索研判、法规梳理、调查核实、文书制作、诉前沟通,统筹推进案件办理。同时,针对“一枝黄花”跨区域传播特点,该院将相关情况通报相邻地区检察机关,推动同步开展工作,整体推进跨区域的“一枝黄花”清除工作。

专案组进行了充分调查。一是通过实地调查、询问当地村民、听取专业人员意见,使用无人机对扬子鳄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地区航拍,调取卫星遥感数据等材料,发现全市各县(市、区)均大面积存在“一枝黄花”,其中扬子鳄保护区内蔓延形式更为严重,对保护区生态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二是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分布各地、熟悉情况的优势,发动志愿者提供相关线索100余条。三是查明行政监管缺位问题并厘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农业农村局及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生物安全负有监管职责。

专项活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一枝黄花”进行全面摸排、集中清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扩散蔓延,消除生态安全隐患;加强科普、宣传,发动群众、志愿者参与防治。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即成立工作组,共安排资金100余万元,发动村民和志愿者1000余人次开展排查,通过机械清除、人工挖除方式清除8822余亩“一枝黄花”;通过村公开栏、入户宣传、科普倡议等方式广泛宣传“一枝黄花”的危害、识别知识和防治措施,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参与铲除工作。

为凝聚共识,增强合力,郎溪县、宣州区等基层检察院启动公开听证程序,邀请相关单位、属地政府、“益心为公”志愿者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共商“一枝黄花”长效长治解决办法;促成属地县、乡镇政府出台防除工作文件,将“一枝黄花”防治确定为近三年的重点工作,安排财政资金,确定了药物防治和人工铲除相结合的防治方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针对人大代表反映的“一枝黄花”等外来物种严重威胁当地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生物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通过专项办案活动将人大代表建议案件化办理,共同保护公共利益。针对外来入侵物种跨区域传播的特点,积极落实一体化办案机制,联合相邻地区检察机关,运用系统思维,统筹推进跨区域清除工作。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取证,广泛发动、组织“益心为台”志愿者和群众参与,构筑群防群治工作体系,促成行政机关出台防治长效机制,有效清除有害外来入侵物种,保护生态环境和区域生物多样性。

案例六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诉房某某等六人掠夺性捕捞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掠夺性捕捞底栖动物  生态损害赔偿替代性生态修复  

【要旨】

天然水域中的底栖动物,是河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底栖动物民事公益诉讼中,通过专家鉴定评估对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价值等专业问题予以界定、量化,提出40倍的具有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实施替代性生态修复,强化对生物链和生物多样性公益保护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3日,房某某等六人各自在北淝河蚌埠市淮上区段,用机械泵吸式采捕船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摇蚊科幼虫(俗称“红虫”),被该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现场查获摇蚊科幼虫41.5斤,并分别受到责令停止非法捕捞、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和诉讼】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淮上区院)在履行公益巡查职责中,发现这起破坏生物多样性系列案件线索,遂移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咨询专家等方式调查核实:摇蚊属双翅目昆虫,已知5000余种,目前淮河流域有20余种,摇蚊科幼虫系变态发育中的水栖阶段,体内富含血红蛋白呈红色,俗称“红虫”,依附于水生植物或淤泥,以有机碎屑等水体中的有机物为食,处于水生物食物链的底端,对于净化水质、为肉食性水生物提供天然饵料、维持河湖生态平衡等具有重要作用。北淝河系淮河的重要支流,有底栖动物70余种(属),其中“红虫”生物量占底栖动物总量的50%以上。房某某等六人用机吸方式掠夺性捕捞,直接损害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和鱼类资源,扰动水体破坏水生物的生存环境,影响水生物资源的繁殖、生长、栖息等,严重危害案涉水域的生态系统稳定和平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遂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审查。委托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认为房某某等六人利用船载的抽取装置对河道底层进行采砂式过滤捕捞摇蚊科幼虫,属于拖曳泵吸耙刺型的严重非法捕捞行为,直接破坏摇蚊类资源,导致水质恶化,破坏河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根据水生物研究相关成果和《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和水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可以捕获物市场交易价(80元/kg)的40倍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66400元;红虫难以合法获取且增殖放流成活率较低等因素,建议采取放流鱼苗、螺狮等水生动物和湿地水生植物修复水生态环境。

2021年3月5日,淮上区院依法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房某某等六人承担鉴定费用3000元;赔偿生态损失66400元用于放流鱼苗、螺狮等水生动物和湿地水生植物修复水生态。淮上区法院经审理判如所请。判决一审生效。

为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淮上区院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在位于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的北淝河沿岸放流鱼苗1万余尾、螺狮200余千克,补植水生植物1000余棵。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对掠夺性采捕底栖动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底栖动物种类繁多,是河湖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机械泵吸式掠夺性采捕,直接破坏摇蚊科等底栖动物资源,严重影响水生物生存环境,破坏河湖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底栖动物执法监管难,在天津、江苏、安徽等地形成非法产业链,检察机关发挥公益保护独特作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破坏生态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采捕底栖动物对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及损失难以确定、量化等难题,委托高校专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明确生态损害价值和替代性修复方式,获法院支持并实际履行,切实保护河湖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七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十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穿山甲保护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和惩处力度,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力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等九人先后从“黄大哥”、詹某某、苏老板等处非法购买印尼、非洲等地穿山甲甲片7000.95千克,后通过物流、货运等转运至亳州销售给他人。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间,何某某等三人(另两人未归案)非法购买穿山甲甲片934.625千克,已销售907.5千克。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等九人买卖穿山甲甲片价值4014.4481万元、何某某等三人买卖价值702.3665万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动物制品均为穿山甲属Manis动物甲片。

【调查和诉讼】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谯城区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能过程中发现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次日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本案提起诉讼。经调取审查卷宗、走访调查核实认为,案涉十名违法行为人明知非法买卖穿山甲甲片违法,仍“秘密”大量收购、出售,主观上具有侵害故意,实施非法买卖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

2022年4月14日,谯城区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王某某等十人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九被告连带赔偿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014.4481万元;何某某赔偿702.3665万元;上述十被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诉讼中,被告辩称其不是猎杀者,穿山甲来自境外,可能自然死亡,未危害我国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认为,我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具有履行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法律义务,被告收购、出售行为助长了猎杀行为,是破坏生态锁链中的重要一环,与生态系统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2年5月2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王某某、何某某等十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的全部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期间,部分被告主动缴纳了部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22年9月3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地减轻部分被告的刑事处罚,仍维持一审法院的民事公益判决。

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大量非法运输、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问题,主动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会商,建立打击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工作联动机制。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专项行动,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50余人,净化了当地的中药材市场。

【典型意义】

亳州素有“华佗故里,药材之乡”的美誉,居中国“四大药都”之首,是全球最大的中药材集散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2017年包括涉案的8种穿山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20年我国将穿山甲属所有物种列为一级保护动物,全面禁止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走私行为。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我国作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履行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严惩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责任和决心,对当地中药材市场净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行为具有警示教育意义。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八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诉姜某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以案释法  生态修复基地  长效机制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实行刑事与公益诉讼案件同步办理、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促成当事人主动承担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现场开庭以案释法,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形成长效协作机制,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修复补偿方式,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1日,姜某在蚌埠市淮上区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附近,抛撒毒饵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被毒死的鸟类尸体13种66只,其中普通鵟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戴胜、雉鸡、乌鶇、山斑鸠、池鹭、八哥、棕背伯劳、北红尾鸲、灰喜鹊、中白鹭、黑水鸡、喜鹊65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姜某猎捕66只野生鸟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44900元;评估费500元。

【调查和诉讼】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禹会区院)在办理姜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1年3月8日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在正义网发布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拟提起诉讼。2021年5月7日,禹会区院依法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禹会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姜某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44900元,专家评估费500元;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禹会区院采用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同步办理、整体研判,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促成姜某主动缴纳各项费用45400元。为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禹会区院商禹会区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在案发地现场开庭,邀请13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组织湿地周边村民120余人参加旁听,并通过蚌埠检察抖音号同步直播。经检察机关开展法制教育和释法说理,姜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现身说法,赔礼道歉。2021年6月17日,禹会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当日,禹会区院联合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志愿者等参与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公益活动,为迁徙候鸟提供食物补给,并用生态损害赔偿金替代性修复生态,增殖放流鱼苗10万余尾、螺蛳、贝类等底栖动物300余千克。

针对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系候鸟迁徙重要通道、理想越冬地特点,禹会区院推动在此设立全省首个国家湿地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为候鸟创造安全迁徙、栖息的生存环境。同时,禹会区院、禹会区法院与三汊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会签建立湿地公益保护协作机制,筑牢湿地保护安全屏障。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采用“刑事+公益”、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办案模式,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延伸办案职能,通过在案发现场公开庭审、以案释法方式,实现双重警示和宣传教育功能,增强了公众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营造了全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创新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修复补偿方式,借力“府检联动”设立检察公益生态修复基地,建立公益诉讼保护协作机制,凝聚保护生物多样性合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域,教育社会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