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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了!如此查封真的合适吗

听!
这两天呀,有点冷,三亚才14度,风很大呀!
咱就开门见山吧,给大家先说个案例。
某日,消防监督员XXX和XXX到某地检查,发现某建筑一楼卖杂货,二楼放了点货物并有厨房和餐厅,三楼住了一家人。整个建筑面积不大,就一部楼梯。
消防监督员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三合一场所”,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当场就把三楼住人的地方给封了。
图片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
对于这个案例,禅哥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执法者当然觉得理由很足:
1、消防整治“三合一”,而这个场所是典型的“三合一”,很危险。
2、像这个地方,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不得不封。
禅哥已经多年不搞消防监督执法了。这些年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变化挺大,各级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也下了不少,禅哥明显感觉对消防监督执法的事儿陌生了很多,确实不敢妄加评论。
但禅哥认为,像这么个场所,这种监督检查实施临时查封是不合适的。原因在于:
第一,在禅哥看来,临时查封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有很大的火灾危险。
2、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3、无法立即消除隐患。
禅哥认为,本案例中这个所谓的“三合一”场所到底有没有很大的火灾危险不得而知,是否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不得而知,是否无法立即消除隐患也不得而知。
在这种情况下立即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似有不妥。
第二,这种场所多数属于居(村)民自建房,总面积不大,一楼出租或者自己经营;二楼放点货物,有时弄个厨房和餐厅什么的;三楼个人居住。一去检查就把住所给封了,这不合适。
观察一下,很多执法强制在实施之前都会给执法对象一个合适的自我整改的时间,到期不整改的才去强制。很多强制手段都把民生首先考虑在第一位,保障民生的“不断水、不断电”是基本常识。
如果消防检查一去就立马给人家封了,不要说水电了,人去哪住?
第三,当下社会这种“三合一”场所很多,如果临时查封是对的,那便意味着很多人立即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显然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逻辑。
所以,禅哥反对这种想当然、简单化的临时查封。
规定是这样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有些执法人员基于以上规定,便说本案例符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应该予以查封。
禅哥认为,即使符合上述要件,也还是应当首先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只有不及时消除,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即使采取临时查封的强制措施,也不应该直接查封住所而是应该优先查封容易着火的危险部位。
监督执法本身是好心,是为了大家的安全,但好心不一定就能办好事。执法的时候如果死钻个别法条,很可能表面上是干了好事,但实际上是在干错事、做恶事。
如果让老百姓无家可归了,老百姓是不答应的。如果被查封的不是别人家而是我们自己的家,我们又是怎样的感受呢?
当权力搞得人人自危、鸡犬不宁的时候,我们是不是该反思一下是不是有问题了呢?
据禅哥观察,类似本案例的临时查封可能还不少,希望引起大家关注,看看禅哥的主张到底对不对。
谢谢大家了。大家执法都很辛苦,加上最近社会面上的“小羊人”也不少,希望大家都注意安全!
禅茶诗书20221218凌晨于海南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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