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西藏出台关心、关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政策措施

关于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健全完善新时代我区专业技术人才“育、引、用、留”政策体系,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把留住和用好本土人才作为破解基层人才匮乏的根本任务,创造条件满足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发展需求,激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守初心、奋楫笃行担使命。为进一步关心、关爱基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现就健全完善我区“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释义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是指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事业单位在册在岗实有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愿享受职称评聘优惠倾斜政策,通过考核定职或定向评审的方式取得职称后聘任在定向岗位,并限定在基层服务5年的职称评聘政策。

二、适用范围

(一)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即我区的四类区,下同)和基层一线〔即我区的县(区)、乡镇(街道),下同〕的事业单位在册在岗实有专业技术人员;

(二)自治区、各地市常驻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昌都市政府驻地所在区除外)的事业单位在册在岗实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驻地的我区事业单位在册在岗实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称取得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考核定职。根据本人意愿,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满或通过国民教育系列取得国家承认的提升学历后,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藏人社发〔2019〕45 号)(以下简称《基层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经用人单位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专业技术人员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资格确认申请、政治合格鉴定和履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由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学历层次予以确认职称资格。

(二)定向评审。根据本人意愿,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各职称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职称评审,在评审时享受一系列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经定向评审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按照“干什么、学什么、评什么”的职称取得原则,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允许按照本人具体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通过考核定职或定向评审方式取得的职称,除限定基层服务年限外,在工资福利、岗位晋升、休假、奖惩、退休等方面与通过正常评审、“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的职称所享受的待遇一致。

根据个人意愿,考核定职和定向评审可交替享受,通过国民教育系列取得国家承认提升学历再次享受考核定职或多次参加定向评审的,均不限定享受次数、间隔,限定的基层服务年限可重新计算,不累加要求。在限定的基层服务年限内,不强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指定的单位、县(区)、乡镇(街道)连续工作,服务年限要求不作为参加区(市)直事业单位公开遴选招聘的限制性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行政区域内正常、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或调离。

四、倾斜政策

(一)考核定职。参加考核定职享受下列倾斜政策:

1.通过考核定职取得职称的,可由用人单位通过政治考察方式完成政治品行考核,不再参加职称政治考试。

2.初任职称继续教育不作要求。首次依据学历层次通过考核定职取得职称的,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再次依据学历层次考核定职取得职称的,需达到规定的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3.业绩成果不作限定,可用个人履职工作总结替代。

(二)定向评审。参加定向评审享受下列倾斜政策:

1.通过定向评审取得职称的,可由用人单位通过政治考察方式完成政治品行考核,不再参加职称政治考试。

2.初任职称继续教育不作要求。首次参加定向评审取得职称的,对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再次参加定向评审取得职称的,需达到规定的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3.职称业务考试单独划线。职称业务考试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划定合格标准,对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在上述单独划定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降低合格标准。

4.降低业绩成果条件。对论文和科研不作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具体以各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规定为准。

5.降低学历、资历要求。参加定向评审的降低学历、资历要求,具体以各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规定为准。边境县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规定的评审条件下,可再降低一个学历层次、任职年限减少一年参加定向评审。

6.优化评价工作机制。定向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原则上对定向评审的通过率上限不作限定,各职称系列评审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7.《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管理办法》(藏人社发〔2020〕41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倾斜政策可叠加享受。

五、岗位设置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初级岗位不作岗位总量限定,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不占各地、各部门正常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那曲市、阿里地区地(市)直、县(区)(边境县除外)的中级和高级定向岗位总量分别暂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5%计算。自治区、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驻地的我区事业单位的中级和高级定向岗位总量分别暂以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15%计算。边境县事业单位定向岗位总量按照藏人社办〔2022〕160号文件执行。

那曲市、阿里地区人社局、各县(区)人社局和自治区、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驻地的我区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中、高级岗位总量内按层级、行业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定向岗位数量原则上须向非地市所在县(区)、非县(区)所在乡镇倾斜。

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总量比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的,可向自治区人社厅申报调整。

六、岗位聘用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后,按照“即评即聘”的原则定向使用,按照管理权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为该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内部岗位最低等级,并于次月起兑现新岗位工资,聘任后须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服务满5年。

七、岗位晋升

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等级岗位数量根据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确定,内部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程序等参照本地市、本县(区)、本单位正常岗位内部岗位等级晋升相关规定执行。

八、转岗评聘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后,因工作岗位调整或调离的,按以下相关条款办理。

(一)因工作岗位调整继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相同职称系列工作的,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有效,由新单位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重新聘任时间合并计算,岗位等级由新单位根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限定的基层服务年限合并计算。

从事不同职称系列工作的,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和本人职称晋升需求,可自愿选择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考核定职、定向评审)、正常评审、“以考代评”重新取得相应职称。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重新取得同层级职称的,由新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重新聘任时间合并计算,岗位等级为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岗位的最低级,限定的基层服务年限合并计算。通过正常评审、“以考代评”重新取得同层级职称的,由新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任职务年限与重新聘任时间合并计算,岗位等级为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岗位的最低级,不再要求原有基层服务年限,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期间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工资、休假等)不追退。

(二)因工作岗位调整继续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不得继续享受原“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各项福利待遇(工资、休假等),不再要求原有基层服务年限,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期间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工资、休假等)不追退。经批准双肩挑的管理岗位人员,继续享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职称的各项福利待遇(工资、休假等)的,原有基层服务年限继续执行。

(三)因工作岗位调整调离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相同职称系列工作的,服务期满的,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有效,由新单位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任职务年限与重新聘任时间合并计算,岗位等级由新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服务期不满的,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无效,由新单位降低职称层级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任职务年限视同降低职称层级任职年限,降低职称层级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任职务年限与重新聘任时间合并计算,岗位等级由新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

从事不同职称系列工作的,服务期满的,须转评同层级职称,未转评前,岗位等级由新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转评取得同层级职称后,由新单位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任职务年限与重新聘任时间合并计算,岗位等级由新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服务期不满的,原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无效,须降低职称层级转评,未转评前,岗位等级由新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降低职称层级转评重新取得职称后,由新单位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任职务年限视同降低职称层级任职年限,降低职称层级转评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任职务年限与重新聘任时间合并计算,岗位等级由新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

九、申报流程

(一)考核定职。简化工作程序,建立考核定职“绿色通道”。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根据个人意愿,专业技术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交考核定职申请和参工以来本人履职工作总结。新入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满后方可申请通过考核定职的方式取得职称。

2.单位考核。用人单位可通过组织民意调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考核测评方式全面考察其政治表现、履职能力和勤政廉政情况,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定职书面鉴定,并将书面鉴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

3.确认资格。按照相应评审委员会年度职称申报通知要求,在申报时限内由本人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考核定职审批表》(附件1)、《“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服务承诺书》(附件3)、考核定职书面鉴定、单位公示结果材料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带二维码)、报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整理成册提交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复核,复核通过后不再进行评审、公示、考察,由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会议研究后直接下达职称资格确认文件,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职称资格。

(二)定向评审。按照相应评审委员会年度职称评审申报通知要求,本人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服务承诺书》连同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一并整理成册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参加定向评审。评审通过后履行正常的公示、考察、资格确认程序,由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会议研究后下达职称资格确认文件。

十、证书发放

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认定)资格权限的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纸质或电子),按照现有职称聘任权限发放职称聘任证书,并在职称证书和聘任证书上加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印章,并明确标注基层服务年限为5年。

实体印章由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行刻印,印章规格为扁章,章内字体为宋体,印章长度8cm、宽度2cm,印泥用蓝色。

十一、注意事项

(一)考核定职注意事项

1.学历(学位)相关规定。(1)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中专(含高中)及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及以下按照取得的学历层次定职,不要求必须具备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按照取得的学位层次定职,具体定职层级按《基层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2)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序列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含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毕业生,中央党校和十四所省级党校的全日制统招学位研究生等颁发的文凭在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大中专(高中)及本科以上学历均以教育部门书面认定为准,党校学历、学位以培养学校书面认定为准。

2.不能考核定职情形。(1)护士、卫生、统计、审计、会计、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翻译、经济、档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通信工程、出版、银行业专业人员等“以考代评”的专业;(2)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职称系列(专业);(3)国家规定需要准入类职(执)业资格(以国家动态发布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为准);(4)自治区职称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二)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

自治区、地市常驻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事业单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属自治区、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直属事业单位;(2)具备组织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3)单位注册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4)单位所属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当地类别工资待遇;(5)专业技术人员在常驻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

十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区基层长治久安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和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和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践行“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要求、健全完善新时代我区专业技术人才“育、引、用、留”政策体系和关心关爱基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勇于担当,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研究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坚持分类推进、稳步实施,重大事项要经同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稳慎实施,确保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要搞好协调沟通,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二)规范适用范围,稳步有序推进。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基层事业单位清单目录,并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对实施范围实行动态管理。非不可抗力因素,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年度正常开展职称评审(认定)工作,评审(认定)结束后将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结果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严肃评审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市、各部门、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严格落实事前、事中、事后职称评审备案清单监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整个评审工作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凡接到投诉、信访案件的应积极、公正、实事求是地认真核查办理。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严格审核把关,完善诚信体系。用人单位和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对学历(学位)、履职工作总结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审核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核人员责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历(学位)、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由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书面通报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印发次年起三年内取消职称申报资格(含正评、转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破格等)。

(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实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政策业务性强、工作环节较多,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和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政策学习培训,注重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运用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媒介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落地落实营造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

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参加定向评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区以往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考核定职审批表

 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3.“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服务承诺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1日

主编:杜 林 春  

责编:次旺 塔培 秦瑶

编辑:明吉

来源:西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