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案公布!毕节这里将征地

近日
纳雍县发布
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
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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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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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东镇人民政府、玉龙坝镇人民政府、居仁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中共纳雍县委常委会第75次会议、纳雍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
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黔建房通〔2015〕386号)《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纳府发〔2016〕6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国家高速公路捆绑乡镇通三级及以上公路项目建设的通知》(黔交建设〔2022〕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征收主体:纳雍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纳雍县人民政府成立的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工作机构。
被征收人: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征收范围
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用地征收范围:
纳雍县居仁街道办事处:街上社区、老窑社区、路尾坝社区;
水东镇:烟山村、麻园社区、木城社区、帕那村、水东社区;
玉龙坝镇:唐家坝村。
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五、土地现状
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393.644亩,其中农用地126.155亩(旱地121.481亩、园地15.669亩、林地126.155亩),建设用地16.694亩,灌木93.586亩,荒地17.911亩,河道2.148亩。(详见附件17公路用地表)。
六、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对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安置方式:根据我县实际,采取货币补偿与缴纳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规定的附件执行(详见附件1)。永久性征收用地和临时使用土地严格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和按设计要求使用土地的原则。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能用一般耕地的,不用基本农田。退耕还林地按照原土地属性进行补偿。
八、房屋及其它地上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至附件13执行,“三电”迁改标准按附件14至附件15执行,炮损理赔补偿标准按附件16执行。本方案未明确的其它补偿项目,参照辖区内在建类似公益性项目的补偿标准或通过有资质的单位评估或采取市场询价方式通过“一事一议”协商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附件2.3.4.5)补偿。
2.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补偿。
3.坟墓搬迁补偿
坟墓搬迁补偿按《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补偿。
4.林木补偿
林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相关规定补偿;竹林、零星竹子按《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指导标准》(附件8)补偿;非林地上的经济林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9)补偿;零星林木按《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0)补偿;零星庭院绿化树木按《零星庭院绿化树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1)补偿;苗圃嫁接苗按《苗圃嫁接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2)补偿;苗圃实生苗按《苗圃实生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3)补偿。
5.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迁改补偿
通信、广电、电力等设施的迁改,由项目业主会同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施工方及纳雍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项目征收工作小组协调相关产权单位给予支持,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项目业主按照原有技术标准组织迁改。通信、广电迁改按《“三电”迁改(通信、广电)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4)补偿;电力迁改按《“三电”迁改(电力)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5)补偿。
6.炮损理赔
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业主要督促指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爆破操作规程施炮,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严格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及毕节市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协调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炮损处理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毕高铁征指通〔2014〕10号)规定执行,按《炮损理赔指导标准》(附件16)补偿。根据本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炮损理赔实施方案,商项目业主同意,在路基工程施炮结束后开展理赔工作。在施炮前,由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工作机构牵头,项目业主、居仁街道办事处、玉龙坝镇及水东镇人民政府配合参加施炮前的调查工作(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调查单位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必须分户建档(包括文字、图表、影像等)。炮前调查费用按350元/户收取(参照G246工程市场标准),由施工单位支付给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工作机构统筹。
(二)国有土地上住宅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性用房等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住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用房征收、设备设施处理、停工停产损失及文物景观、宗教庙宇、经匾牌坊征收;合法矿山的开采权益损失和其它合法在建项目的停建损失;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商业用地等的征收和补偿或还建,原则上以评估为基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九、房屋征收、连片经济林木移植(除)、坟墓搬迁奖励
为加快推进征收工作进程,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对主体房屋征收、连片经济林木移植(除)、坟墓搬迁实行时限奖励。
(一)房屋主体征收奖励
征收奖励对象特指房屋主体(不包含附属设施、构筑物),经验收确认,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搬迁完毕的(含附属设施、构筑物征收,下同),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内(含第20日)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内(含第30日)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勘丈公示结束并完成协议签订后,超过30日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拆除。
(二)经济林木移植(除)奖励
奖励对象特指连片经济林(即附件9补偿类别),零星林木不予奖励。经验收确认,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2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10%;勘丈公示结束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完成协议签订并清除地上林木和移交土地的,奖励补偿金额的5%;勘丈公示结束后,超过30天未签订协议和移交土地的,不予奖励,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三)坟墓搬迁奖励
按《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执行。经验收确认,有碑磨石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8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400元;无碑磨石坟、有碑料石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6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300元;无碑料石坟、有碑毛石坟(有碑砖砌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4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200元;无碑毛石坟(无碑砖砌坟)、其它有碑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2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100元;其它无碑坟30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2000元,31—45日内搬迁完毕的每座奖励1000元。无主坟不予奖励。
十、征收程序及征收工作组织机构
征收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47条、48条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工作由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居仁街道、玉龙坝镇及水东镇的征收安置补偿及协调工作。相关征收工作以协议方式明确,协议由项目公司、施工方及纳雍县交通运输局代纳雍县人民政府商定后签订。
十一、征收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管理与支付
征收补偿资金:由项目公司和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工作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专户,资金在银行专户内封闭运行,由县级专户直补被征收对象。征地拆迁费按照施工图批复预算包干使用,项目公司依据签订的相关协议按进度支付。
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交通补助费、宣传费等从施工图预算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由项目公司据实拨付。
十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征收安置补偿按《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纳府发〔2016〕6号)执行。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业主、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施工方、纳雍县居仁至水东农村道路工程项目征收工作机构、被征收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本方案在征求纳雍县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商项目业主同意后,印发实施。
附件:
1.纳雍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2.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4.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5.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6.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7.坟墓搬迁补偿指导标准
8.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指导标准
9.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10.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11.零星庭院绿化树木补偿指导标准
12.苗圃嫁接苗补偿指导标准
13.苗圃实生苗补偿指导标准
14.“三电”迁改(通信、广电)补偿指导标准
15.“三电”迁改(电力)补偿指导标准
16.炮损理赔指导标准
17.公路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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