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经国务院批准
自2023年1月8日起
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意味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将从2020年1月20日起采取的
“乙类甲管”措施变为“乙类乙管”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都有哪些?
管控措施有何不同?
问:我国对传染病如何分类?
答:根据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乙类乙管”。
问:对于医疗机构,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在管理措施上有什么不同?
答: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问:在其他管理上,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有什么不同?
答: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乙类传染病,则不适用以上管控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
解除了哪些管理措施?
主要有哪些应对措施?
一图读懂
明仔话你知
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南方日报、人民日报
编辑:高明融媒体中心麦颖琳
审校:谭健才、黎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