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 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大昂立”)5%以上股东丽水农帮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丽水农帮”)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帮菌业”)、上海益意贸易商行(以下简称“上海益意”)于2023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庆元农帮菌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 3号)、《关于对上海益意贸易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 4号)(以下统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一)农帮菌业:

  丽水农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39,072,641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比例为5.01%。你公司作为丽水农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为5.01%。2022年3月2日,你公司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持有的丽水农帮6.25%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年3月29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你公司不再是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你公司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5.01%。但你公司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减少超过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到2022年6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上海益意:

  丽水农帮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交大昂立39,072,641股,占交大昂立总股本比例为5.01%。2022年3月2日,你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丽水农帮6.25%的合伙企业份额。2022年3月29日,丽水农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你企业成为丽水农帮执行事务合伙人。你企业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至5.01%。但你企业在交大昂立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加超过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到2022年6月2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高度重视,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原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