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光 李平:从民族农业史视角看里耶秦简中的槎田

作者:王星光 李平

来源:“中国农史公众号”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中国农史》2022年第5期

里耶秦简(图源:“长沙博物馆”微信公众号)

一、里耶秦简中有关“槎田”记载

在已经公布的里耶秦简中,有4枚简涉及“槎田”明确有“槎田”二字的只有3枚。这3枚有“槎田”的秦简,文字还有所不同,1枚写作“槎田”,2枚写作“ 田”。具体简文为:

这4枚秦简,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例1、例2、例3,讲的是迁陵当地的一种耕作习俗,即“槎田岁更”。这种耕作制度“以异中县”,即与内地的耕作制度是不同的。简文中的“中县”,史书有记载。《汉书·高帝纪下》载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五月诏曰:“粤人之俗,好相攻击,前时秦徙中县之民南方三郡,使与百粤杂处。会天下诛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长治之,甚有文理,中县人以故不耗减,粤人相攻击之俗益止,俱赖其力。今立它为南粤王。”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中县之民,中国县民也。”陈伟认为,中县是指内地。这里的内地,应指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这4枚秦简中的另一类即是例4,该枚秦简记述了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迁陵县贰春乡的一份请示,其中提到了“槎田”。简文列举了两类人,一种是“从人城旦”,他们不了解槎田的耕作方式;一种是“乘城卒、诸黔首抵辠(罪)者”,他们熟悉槎田的耕作方式。简文中的“从人”应该是从外地迁徙而来的,且已被定罪,而“城旦”是刑徒之辠(罪)名,应该也是从外地迁徙而来的。至于“从人”和“城旦”是两类人,还是指判处城旦的从人,还不易判断,但据简文“从人城旦皆非智(知) 田殹(也)”和“乘城卒、诸黔首抵辠(罪)者皆智(知) 田”两处的“皆”字来看,理解为从人和城旦是两类人可能更符合简文本意。正因为“从人”“城旦”都是来自外地,所以他们对迁陵当地的槎田不了解、不会操作,因此贰春乡才请示让他们从事挖土、协助制作陶器(“负土、佐甄”)等工作。简文中“乘城卒、诸黔首抵辠(罪)者”,应该是迁陵当地人,晋文认为二者是“当地的更卒和罪人”,很有道理,正因为“乘城卒、诸黔首抵辠(罪)者”是当地人,所以他们熟悉“槎田”,因此贰春乡请示让他们去种田。

以上4枚秦简透出的“槎田”信息可知,一是这种耕作制度不同于中原地区的耕作制度,二是这种耕作要“岁更”,至于“槎田”的具体实施细节,简文中没有记载,这就为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了推测的空间,因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里耶秦简整理者认为,“槎田”是一种耕作技术和农田休闲制,“槎田是当时使用较普遍的一种特殊耕作技术。‘槎田’实际上是农田的休闲制,‘燔田’是‘槎田’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迁陵每年春天有‘燔田’的活动。”陈伟等在《里耶秦简牍校释》中认为,槎田岁更应是一种耕作制度,槎田可能是指斫木为田,实行每年更替的休耕制。万义广认为,“槎田”就是史书记载的“火耕”,即砍伐杂物、焚烧,然后挖坑下种;“岁更”就是隔年轮耕,耕种一年后抛荒,任其恢复地力,来年再砍伐杂物后播种;秦代迁陵地区的旱地无法成片耕种,其耕作方式可能比较原始,分为两道工序,先“槎”后“火”,即从砍伐的工序来说是“槎田”或“刀耕”“斧耕”,从“燔烧”的工序来说是“火耕”。晋文认为,一是“槎田”或“田”是迁陵地区存在的一种非常普遍的农田耕作方式,这种耕作方式的特点是每年都需要大量休耕,和中原地区的农田部分休耕的方式不同,“槎田”或“田”的名称应与当地的垦荒造田的方式有关;二是“槎田”应泛指清除杂草甚至包括一些小树丛后的耕地,“草田”之名与此当直接关联,亦即里耶秦简8-1519中的“垦田”;三是“槎田”的特点并不在于造田的方式,而在于“岁更”的耕作方式,大多数槎田都只能耕种一年,降低了垦田的耕种效率,或与来年继续耕种的产量会大幅度下降有关。

从各家观点来看,对“槎田”的认识有同有异,如基本认为“槎田”是秦迁陵地区存在的一种耕作方式,而且每年要休耕,这种耕作方式与中原地区的截然不同,但对于“槎田”的具体做法及其反映的耕作制度,则有不同的认识,如陈伟等认为是斫木为田、万义广认为是火耕、晋文认为是垦荒造田,但基本上是按照耕地开垦方式及其休耕制度理解。这些观点无疑促进了我们对“槎田”的认识,但对于“槎田”到底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耕作制度,以及这种耕作制度是否与迁陵每年春天“燔田”活动有关等,都还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考虑到秦迁陵县地处武陵山区,历史上都是民族地区,因此可以从民族农业史和生态环境史的角度对“槎田”再做探讨。

二、南方民族地区刀耕火种农业与“槎田”

刀耕火种是一种森林农业形态,在我国的历史极为悠久。从《华阳国志》到明清的方志,都有刀耕火种的零星记载。20世纪40年代以来,不断有民族地区刀耕火种情况的调查和研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根蟠、卢勋从1981年到1985年,先后在《农业考古》和《中国农史》上发表了9篇调查报告,其中5篇是对云南景颇族、怒族、独龙族、佤族和苦聪人刀耕火种农业的报告,认为刀耕火种农业是原始农业的初期阶段。在此基础上,李根蟠、卢勋于1987年出版了《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农业形态》一书,将民族农业史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水平。与李根蟠、卢勋从农业发展阶段来论述的角度不同,裴盛基、尹绍亭等则从生态环境、人类学的角度,对景颇族、布朗族、佤族、基诺族、独龙族等民族的刀耕火种情况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刀耕火种是亚热带、热带山地民族对其所处生态环境的适用利用方式。

不管是李根蟠、卢勋,还是尹绍亭都结合历史文献记载和现代民族学的调查,对刀耕火种的地理环境、社会组织、土地类型、刀耕火种技术等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刀耕火种是我国古代文献中对烧荒耕种农业的形象叫法,所谓“刀耕”,即用刀和斧砍伐森林;所谓“火种”,就是把砍伐晒干的树木焚烧之后栽种农作物。在“刀耕火种”的具体技术操作上,各民族大致相同。李根蟠、卢勋通过对独龙族、怒族、佤族、苦聪人等民族的调查,认为刀耕火种农业中耕地的选择都是森林土地,耕作技术的重点在林木的砍烧。砍伐树木的时间因不同的林地而异,树木大的林地要早些,原始森林非年前砍不可,大树不多时则来年春天砍地。砍树时要顺着地势由下往上砍;在树木背坡面先砍,再砍迎坡面,使树木自然倾斜倒于坡面,安全省力;山地下部的树左右两边都要砍,在需要倒下的方向多砍;密林采用“砍大压小”的方法。林木砍伐后下一个环节是焚烧,要把握适当的时机和节令。首先要把砍倒的林木晒干,并选择好的天气,用芦苇或干树叶引火以助燃,隔不远就点上一堆,使林木烧透。烧火山地还要与播种季节相配合,烧得太晚会误了农时,烧得过早则杂草滋生,对作物生长不利。焚烧时,人们还要开防火道预防山火蔓延。这些调查使我们对刀耕火种农业的具体过程有了直观而清晰的认识,其中的林木砍烧可能反映的就是里耶秦简中“槎田”的耕作方式。

槎田或田的名称可能与用刀和斧砍伐森林的“刀耕”有关。《国语·鲁语上》曰:“且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䴠,鸟翼鷇卵,虫舍蚳蝝,蕃庶物也,古之训也。”韦昭注:“槎,斫也;以株生曰蘖。”《汉书·货殖传》曰:“山不茬蘖,泽不伐夭。”颜师古注曰:“茬,古槎字也。槎,邪斫木也。蘖,髡斩之也。此夭谓草木之方长未成者也。”《文选·东京赋》曰:“山无槎枿。”李善注:“斜斫曰槎,斩而复生曰枿。”《魏书·李崇传》:“诏崇为使持节,都督陇右诸军事,率众数万讨之。崇槎山分进,出其不意,表里以袭。”从《国语》《汉书》《东京赋》所言来看,“槎”为斜砍之意,砍伐的对象是山中的林木。由此,槎田应是斜砍山中林木所得到的田地,这与前面根据民族调查所得的“刀耕”情况一致。民族学资料表明,在“刀耕”阶段,“比如在砍地时大树只修枝不砍伐;大部分树木砍伐时要留出一定长度的树桩,以利于再生;挖地、犁地时要尽可能避免伤着树根;气候干热时以茅草等掩盖树桩,以防晒死”,而砍烧后被熏黑的树干和残茬仍然留在地上,以使树木再生。这就明确了“山不槎蘖”可能是指保留树干,而对从树干上生出的新枝条不再砍伐,以利于生态的恢复。根据陈伟、晋文等的论述,槎田可能是指斫木为田、垦荒造田,再结合迁陵每年春天有“燔田”活动的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里耶秦简中的“槎田”应该就是李根蟠、卢勋、尹绍亭等学者所言的流行于南方民族地区的刀耕火种农业,是一种适应山区林地的农业耕作方式。

里耶秦简中的“槎田”可能就是南方民族地区的刀耕火种农业还有另外三点证据,一是耕田“岁更”制度,二是林木的种类,三是里耶遗址所处的位置。

首先说耕田“岁更”制度。里耶秦简明确记载“槎田岁更”,也就是每年都要更换土地,陈伟、晋文等认为是土地休闲制或者休耕制。南方民族地区刀耕火种农业恰恰是种一年就撂荒的。对于年年易地的现象和原因,李根蟠、卢勋做了分析:林地砍烧的第一年,土地肥沃疏松,杂草也很少,产量比较高。第二年,灰烬肥分削弱,并且也没有再砍烧的条件以确保得到灰烬的肥分;杂草丛生,清除费时费力;头年砍烧时保护的树桩也生出枝叶,对作物的生长不一定有利;土地变硬,松土或翻土费时费力。尹绍亭认为,刀耕火种是典型的轮歇农业,轮歇意即耕种与休闲交替进行,使土地劳息相间、用养结合,而绝大部分山地民族都会坚持采用这种一年耕种的轮歇方式,以达到使土地用养结合的目的,如果他们固定在一块土地上连续耕种,而不实行有序的轮歇,那么不出三年,地力衰竭,杂草丛生,就将无法耕种下去。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槎田岁更”的问题,原来这是适应当地山地环境的一种耕作方式,难怪里耶秦简中说“以异中县”,这与平原地区农业的耕作方式显然不同。

其次说林木的种类。里耶秦简有关“槎田”的4枚秦简中,有的写作“槎田”,有的写作“田”,校释者认为,“田”应即“槎田”;晋文认为“”与“槎”通,而没有深究这两字的差异。根据两字偏旁的不同,笔者认为它们可能与不同的林木有关,“槎”可能与木林地有关,“”可能与竹林地有关。而这种情况可以得到民族学的支持:“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林地作耕地为宜,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南方从事刀耕火种的民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选择耕地的主要依据是林木的长势和种类,而不是土壤的质地。”“他们决定什么地种什么庄稼不是根据‘土宜’,而是根据‘树宜’。在独龙族地区,他们把林地分为木林地、竹林地和竹木混合林地。……区分不同的林地和树种,是从事刀耕火种的民族择地的主要依据。”通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他们掌握了生长不同种或品种树木的林地,适合栽种不同的庄稼,如生长水冬瓜树的林地适合种玉米、生长小板栎树的林地适合种旱稻,竹木混合林适合种玉米和小米。既然林地按照不同植被有木林地、竹林地和竹木混合(交)林地之分,木林地根据轮歇次数与地上植被的恢复情况可从土地肥沃程度方面再分为三等,竹林地则简单地根据竹子的品种及长势即可从土地肥沃程度方面再分为三等,对不同林地如乔木林、灌木林、草地等的砍烧时间也不同,那么“槎”和“”确有差别,“槎”可能是指木林地,“”主要指竹林地,至于竹木混合林地用哪个字,可能还要看哪种林木所占比例更高。

最后说里耶遗址所处的位置。我们知道,里耶秦简2002年出土于里耶遗址一号井,而里耶战国秦代古城遗址地处里耶镇,行政区划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地处武陵山地、酉水中游河谷盆地。考古发现有旧、新石器时代人类活动踪迹,历史时期濮、越、巴、苗、土家族等民族先后在此生活或共处。”战国时期,该地属楚,而“火耕”是楚国农业生产的两大类型之一,“这种耕作方法自先秦以来就一直沿用于南方山区丘陵区”,“今湘西各县及若干山区丘陵和云南西双版纳森林地区,仍然沿用不废。而在湘西各地,则普遍称山地为‘土畬’,这显然也是火耕畬田的遗迹。”秦汉时期,这一地区居住的苗族和瑶族被统称为“五溪蛮”“武陵蛮”“长沙蛮”,他们很早便与汉、僚、濮等民族发生频繁的接触,故而其农业的产生是比较早的,但“好入山壑,不乐平旷”,因此长期从事刀耕火种,并辅以采集狩猎。里耶地处武陵山区,林木繁茂,自古至今都是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土著居民,在秦统治之后,仍然保持原有刀耕火种的“槎田”耕作方式,是很有可能的。

总之,里耶秦简中的“槎田”,是南方民族在林地上进行耕作的一种土地利用制度,应该是“刀耕火种”农业。尹绍亭认为刀耕火种的耕作技术特色体现在刀耕、烧地(火耨)和点播这三点上。所谓“刀耕”,不过是中国农史学界的习惯用语,其实并不存在“耕”,指的就是砍伐树木。所用工具有石刀,但更实用的应是石斧,实际上将其称作“刀耕”,亦可称为“斧耕”。李根蟠、卢勋认为刀耕农业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主要的生产工具是刀斧和竹、木棒;第二,生产技术的重点在于林木的砍烧;第三,实行年年易地的生荒耕作制。里耶秦简中的“槎田”可能就是刀耕火种农业,是年年易地的“生荒耕作制”。

刀耕火种在宋代以前叫畬田,晋常璩《华阳国志·南中志》载:“牂柯郡……俗好鬼巫,多禁忌。畬山为田,无蚕桑。”“畬山为田”即为刀耕火种,因此“槎田”可能是畬田的另一种叫法。畬田,到了宋代又叫做“刀耕火种”地。宋范成大《劳畬耕并序》曰:“畬田,峡中刀耕火种之地也。春初斫山,众木尽蹶,至当种时,伺有雨候,则前一夕火之,藉其灰以粪;明日雨作,乘热土下种,即苗盛倍收,无雨反是。”宋张淏《云谷杂记》载:“沅湘间多山,农家惟植粟,且多在岗阜。每欲布种时,则先伐其林木,纵火焚之,俟其成灰,即布种于其间,如是则所收必倍。盖史所谓刀耕火种也。”范成大和张淏对“刀耕火种”的描述,无疑就是“槎田”的写照。

三、里耶秦简中的其他土地类型

关于里耶秦简所反映的秦迁陵地区的土地,秦简整理者在总结后指出:“当时田地有公田和民田之分,秦的公田是国家拥有的部分田地,由官府来管理,收成全归官府。有左、右公田,管理公田事务是其主要职责。民田即黔首田,简文中有‘都乡黔首田’、‘黔首垦草田’等记载。秦实行‘行田’制,即把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后颁发给黔首,黔首没有所有权,不可以买卖。”

以上5枚秦简记载了“垦田”“税田”“草田”“桑田”等不同的田地名称。其中例5是一篇关于田租的文书,里面包括三组数据。第一组是迁陵三十五年垦田、田租数。第二组是迁陵县三乡(启陵、都乡、贰春)的田、租数。第三组数据可能是历年数据的合计。简文中的“税田”是应税之田的简称,并不是指一种土地类型。而“豤(垦)田舆”则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是“舆田”,有的认为“舆”读为“举”,指全部、所有。但结合例6、例7垦田的记载,笔者认为例5中的“豤(垦)田舆”还是理解为“垦田”为好,“舆”应该是修饰“垦田”之意。“垦田”应该是指开垦之田,即耕地。这种缴纳租税的耕地,可能不同于年年易地的“槎田”,因为砍烧山林形成的“槎田”,每年的耕地数量是不同的,大概不会像例5这样固定的田亩数。也就是说秦迁陵县可能存在两种土地形式,一种是砍烧山林的“槎田”,一种是在河谷盆地开垦的耕地。这种耕地的开垦,是从草田开始的。例8出现了“故桑地”“桑田”的不同称谓,则二者有别。“故桑地”实际就是一块儿被撂荒的桑田,该地已经失去了桑田的性质,只是一块荒地,之所以称其“故桑地”,在于说明该地之前的用途。桑地只是强调土地的自然属性,而桑田应是强调土地的经济属性和租税属性,因为桑田种植的桑树是经济作物,是要收田租的,而该简就是一个种植桑树的实例。例9记载“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藉以为田”,即吾武请求把他门外6亩草田开垦为耕田。由这两例简文看,“草田”应该指长满野草尚未开垦的荒田,为公田。草田的开垦首先由黔首向官府提出申请,经官府允许后才能开垦为耕地。草田开垦后按照种植作物的种类,分为种植桑树的“桑田”、种植庄稼的“垦田”等。作为桑田或垦田可以多年垦种,不需要轮歇,这属于适合耕作的田地,而非刀耕火种地。但不管是“桑田”还是“垦田”,都与“槎田”有别。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土地的来源:“桑田”“垦田”来源于河谷盆地长满野草的“草田”,而“槎田”来源于山林之地。

如果秦迁陵县既存在砍烧山林的“槎田”,又存在河谷盆地的“垦田”,则必然存在两种耕作模式和分别熟悉这两种耕作模式的人群。如前所述,“槎田”的耕作者可能是濮、越、巴、苗、土家族等民族的先民,他们或许既不懂得翻耕土地,也不懂得施用肥料,其“农业生产技术的重点不在于土地的加工,而在于林木的砍烧”。而“垦田”则有顷亩数和固定的田租率,“垦田”耕种者可能是来自外地的“秦人”。我们知道,秦迁陵县是在秦皇始二十五年(前222年)设县,属于秦国“新地”。与此相对应,新占领地区的百姓为“新黔首”,派往新占领地区的官吏为“新地吏”。据学者研究,秦洞庭郡迁陵县的官吏、戍卒、黔首大都为外郡人,研究表明:里耶秦简目前可考的洞庭郡戍卒均为外郡人,无一为洞庭郡本地人;里耶秦简里可考籍贯的迁陵县吏共十九名,无一为洞庭郡人;迁陵县长吏之外,可考的十七名属吏亦为外郡人;迁陵县黔首与刑徒的外郡人不少,与外郡籍贯的戍卒及官吏共同构成了移民社会。同时,里耶秦“邑里”户籍简记载的35户有爵者及其从户很可能是秦政府从秦国故土迁徙至此的。这部分来自秦国故地的官吏、有爵者、戍卒、黔首、从户、刑徒,当然熟悉秦国故地的传统农业耕作方式,他们在武陵山区的河谷盆地上开垦耕地,把中原地区先进的农业技术带到迁陵县。例5“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应该就是来自秦国故地之人开垦的耕地。但从例4中贰春乡啬夫提议让知晓槎田的本地人田作来看,迁陵本地人“乘城卒、诸黔首”既懂得槎田的耕作技术,可能也掌握了“垦田”的生产技术。同时,从简文中要求“从人城旦”耕种槎田来看,秦政府在迁陵经营的官田应该有不少也是采用槎田的耕作方式,而这种耕作方式可能在“从人城旦”熟悉后,让他们承担槎田的耕作。由此可见,在秦迁陵县存在的两种耕作方式,对本地人和外来人都有双重影响,槎田与垦田的耕种者会互相学习,掌握不同的耕作技术,共同促进秦国农业的发展。

结  语

秦国极为重视农业,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施行重农抑末、奖励耕战的国策,《吕氏春秋·上农》篇体现了以技术任地的早期精耕细作思想,商鞅时代即可看作秦国精耕细作耕作方式初步形成和耕作制度演替的重要历史时期。但不管是商鞅变法时期的关中地区农业,或是《吕氏春秋·上农》篇所记载的早期精耕细作的技术,都是以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耕地为载体而展开的。对于南方地区的山林丘陵之地,还要因地制宜,采取适应当地的耕作制度。

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王翦遂定荆江南地”,秦灭楚。同年,里耶古城所在的迁陵县由楚而秦,属秦的洞庭郡所辖。秦极为重视农业,即使在征发徭役的时候,也要避开农时,以便黔首从事农业生产。秦的重农思想在新占领的迁陵县的体现,就是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农业。这既包括在河谷平原之地推广秦的先进农耕技术,也包括对土著民族在山林之地从事“槎田”的耕作。“槎田”的实行,就是秦对当地民族耕作“习俗”的承认。这种“其习俗槎田岁更”“[习]俗田岁更”的“槎田岁更”之制,应该就是山林民族沿用祖先的“刀耕火种”制度,是当地民族适应山林环境而实行的一种独特的森林农耕类型。这种在秦迁陵县实行的“槎田”之所以“以异中县”,正是因为这种耕作制度与中原地区的耕作制度截然不同,它是当地一种砍烧山林而播种的轮歇型农业耕作制度。而在包括里耶在内的近现代“湘西各县及若干山区丘陵”还延续“火耕”的土地利用方式,应是里耶秦简中“槎田”耕法的遗俗和传统,为我们论证里耶秦简中的“槎田”应为“刀耕火种”农业方式提供了有力佐证。

“槎田”简文的出现,也使我们对秦国农业类型的多样性、对秦因地制宜发展农业的做法等有了新的认识。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湘 宇

校审:水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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