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00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95,573,842.9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10月31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31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2019-086、2019-105、2020-018、2020-047、2020-066、2021-003、2021-018、2021-025、2021-027、2021-046、2021-050、2022-020、2022-060),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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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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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取得相关债券持有人授权后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74民初280号】,请求判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8,671,000.00元及相关罚息、逾期利息等(详见公告:2021-018)。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1)沪7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2,195,000.00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利息人民币209,637.06元;
  (3)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404,637.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
  (4)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人民币12,404,637.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罚息应扣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542,677.50元;
  (5)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4万元;
  (6)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7)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8)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协议,以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持有的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9)若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1)至(5)项付款义务,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协议,以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持有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份额之对应比例部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部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10)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履行完毕前述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后,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代表对应的债券持有人向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交回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金人民币12,195,000.00元)的义务,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享有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该债券的权利;
  (11)驳回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61.63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被告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共同负担100,000.00元,由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761.63元。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49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0元,由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共同原告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异议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拟追加被执行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执行异议申请
  案件概述: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丰预民字第20074号】,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及预期付款违约金合计4,846,518.00元(详见公告:2021-025)。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二审法院已出具【(2022)京02民终131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2)京0106执5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6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2022)京0106执异1036号】,申请事项如下:
  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为【(2022)京0106执53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3、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嘉士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8,087.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公告:2021-01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出具【(2021)京0108民初1346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详见公告:2021-025)。
  案件进展: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执17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平
  案件状态:强制执行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合计10,706,988.93元(详见公告:2020-047)。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粤0304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已出具【(2021)粤03民终2563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执51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品牌传播合作协议》纠纷,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沪0107民初20929号】,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380,000元及相关利息(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7民初10196号】,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服务费)380,000.00元;
  (2)确认原告上海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利息损失)以3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0.00元,由被告负担。
  6、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楚雄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楚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鑫、马仲林、丁秀琴
  诉讼进展: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宁05民初100号】(详见公告:2020-067)。一审法院已出具【(2020)宁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宁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4,868.00元,由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7、王仲林诉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人民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王仲林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人民医院
  案件状态:已撤诉
  案件概况: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将已承接的海南省人民医院传染病病房装修工程转包给海南森鑫实业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及相关转包合同。工程实施完毕后,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海南森鑫实业有限公司662,655.13元工程款。为方便行使债权,海南森鑫实业有限公司将《装修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王仲林,原告王仲林因上述债权向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琼0105民初6802号】(详见公告:2022-020)。
  案件进展:根据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琼0106民初4855号】,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仲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0.00元,减半收取5,380.00元,由原告王仲林负担。
  8、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54,224.73元及以相关利息。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苏0281民初1664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588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76.00元,由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65,253.00元及相关利息。一审法院已出具【(2022)云011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938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7.00元,由云南新世纪滇池国际文化旅游会展资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0、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
  原审被告: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梁山县公安局天网工程项目纠纷,梁山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丁养龙向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4,756.00元及诉讼费(详见公告:2021-046)。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鲁0832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2-060)。
  案件进展:根据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终490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9.00元,由上诉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二审判决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双倍租赁保证金36万元整(详见公告:2021-027)。一审法院已出具【(2021)粤0304民初3585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告:2021-046)。
  案件进展: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3281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大美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杜凡丁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杜凡丁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昆明飞利泰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杜凡丁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杜凡丁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058,000.00元、奖励对价472,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详见公告:2021-050)。
  案件进展: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10689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杜凡丁支付股权转让款998万元;
  (2)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杜凡丁支付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以1,995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2月17日以1,675.80万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6日以1,615.80万元为基数、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23日以1,515.80万元为基数、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2月7日以1,305.80万元为基数、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16日以1,205.80万元为基数、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9月1日以1,085.80万元为基数、2022年9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998万元为基数);
  (3)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杜凡丁赔偿律师费17.50万元;
  (4)驳回本诉原告杜凡丁的其余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2,44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7,442.00元,由本诉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368.00元,由反诉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
  1、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申请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西仲字第3789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893,313.93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本金17,893,313.9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年24%计算)。截止2021年12月1日的违约金金额为10,044,113.55元;
  (3)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27,937,427.48元。
  2、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0106民初23260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18,410.95元;
  (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4,718,410.95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自2022年1月26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本诉状提交之日即2022年11月18日为573,784.98元;
  以上合计5,292,195.93元。
  (3)请求贵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3、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3401民初7118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955,574.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5,574.6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2年8月1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3,822.30元。以上共暂计959,396.96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1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程款955,574.66元;
  (2)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违约金(以50,603.66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从2022年8月11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13,394.00元,由被告西昌领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委托合同纠纷,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06民初17142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11,520,000.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5、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佳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佳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时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秦春建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南通汀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桂0108民初11705号】,诉讼请求如下:
  (1)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973,617.60元,并从2022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6、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沪0107民初16344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55,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413,982.00元(违约金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逾期货款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16344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绵阳科技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55,000.00元及违约金110,000.00元,两项共计1,165,000.00元,该款项被告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356,000.00元及违约金110,000.00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货款349,500.00元,剩余货款349,5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付清;
  (2)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调解主文第一项任一笔款项超过30日的,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3)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4)本案受理费15,285.00元,减半收取计7,642.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3,821.25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
  7、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张佳捷、李笑怡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张佳捷、李笑怡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股权转让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沪0107民初18352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业绩承诺奖励款共计人民币2,801,593.00元。
  8、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苏0505诉前调19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259,696.0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万元。
  9、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新亿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苏0505诉前调53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947,706.01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万元(暂计)。
  10、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诉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
  申请人: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仲裁申请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苏仲裁字第0614号】,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项目工程款1,754,862.1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损失387,477.59元(以1,754,862.16元为基数按LPR的1.95倍,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仲裁申请提交之日即2022年7月20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1,754,862.16元为基数按LPR的1.95倍自本仲裁申请提交次日(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7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1,110元;
  以上合计2,213,449.75元。
  (5)本案仲裁费用(含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11、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立案受理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渝0151民初6733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8,396,814.2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工程款抵房协议》的违约金人民币839,681.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8,396,814.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25日为1,511,426.57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7月6日起,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25日,共计9,827.99元);
  以上四项暂合计人民币10,807,749.82元。
  (5)请求判令原告在工程价款8,396,814.26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重庆天喜毫生大酒店项目以及铜梁万达广场项目工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款项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12、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川1421民初5644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563,860.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63,860.8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5月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根据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2)川1421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工程款563,860.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63,860.8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8.00元,减半收取计4,729.00元,诉讼保全费3,348.00元,共计8,077.00元,由被告四川朗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3、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港新兴建材码头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民事调解
  案件概况:因买卖合同纠纷,天津市同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津0116民初16906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2,724,227.00元,并以欠付合同款2,079,381.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年期)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280,075.62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28日的逾期利息14,488.73元,以欠付合同款27,22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29日至2022年5月18日的逾期利息419,376.12元,以上共计3,438,167.47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欠付合同款2,724,22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承担。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6民初1690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均同意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2,724,227.00元,该款项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给付原告。如被告未能如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9月29至2022年5月18日的逾期利息713,940.47元,以及自2022年5月19日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本金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724,227.0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2)如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则案件受理费17,152.50元由原告承担;
  (3)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14、张玉锐诉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玉锐
  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陕西志联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一审判决
  案件概况: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玉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30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9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民初1746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原告张玉锐与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的《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7月4日解除;
  (2)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玉锐退还定金30万元;
  (3)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玉锐支付违约金39万元。
  案件受理3.84万元(原告张玉锐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退还原告1.92万元,剩余1.92万元由被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00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将被司法处置标的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48,691,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
  ●本次中恒汇志司法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中恒汇志进行司法拍卖的股票为中恒汇志用于业绩补偿承诺的专门账户中的全部股票,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将会导致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以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赠送事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司法拍卖事项尚处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01执恢540号】,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恒汇志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院将于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7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taobao.com)予以拍卖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48,691,587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现将司法拍卖情况公告如下:
  一、司法拍卖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
  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48,691,587股限售流通股。
  2、拍卖时间
  2023年2月6日14时至2023年2月7日14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
  3、起拍价、每一次出价的增价幅度
  起拍价:人民币94,072,147元;保证金:人民币9,400,000元;加价幅度:人民币200,000元。
  4、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公司章程等文件对竞买人购买资格有限制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特别说明:(一)标的物限售条件及业绩补偿事项,由买受人通过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告的途径,自行调查了解并谨慎核实,相关风险由买受人执行负担;(二)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竞买;(三)法人或者自然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不得参加竞买;(四)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竞买的股份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经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应当于开拍七日前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无法过户、被没收保证金等)。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2023年02月22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6232813800003898601,开户联行号:105651000604(缴纳尾款时请备注财产名称)。款项交付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并在十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保证金凭证、尾款缴纳凭证)到本院(成都市抚琴西路109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诉讼服务大厅10号窗口开具拍卖款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6、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及时办理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风险由买受人自理。
  7、买受人竞买成交并过户后成为该上市公司股东,其权利义务受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约束;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及之前,遇拍卖标的物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目前上述司法拍卖事项尚处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89,622,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42%。若本次司法拍卖成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中恒汇志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489,622,05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17.42%。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中恒汇志进行司法拍卖的股票为中恒汇志用于业绩补偿承诺的专门账户中的全部股票,为切实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于2019年2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专门账户中48,691,587股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详见公告:2019-010),但公司对案涉48,691,587股补偿股份实际权利人为公司及在册股东的主张未得到相关法院的支持,案涉股份仍被采取强制执行,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将会导致控股股东业绩补偿承诺以补偿专门账户中股份赠送事宜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5、2022年11月19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6日,中安科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告:2022-085、2022-086);2022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鄂01破26号),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详见公告:2022-087)。
  根据重整计划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因中恒汇志盈利预测未完全实现而触发的业绩补偿方式和补偿股票数已由中安科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故对本应由中恒汇志补偿给原股东的176,751,344股股票,将让渡至中安科作为偿债资源的一部分。如偿债资源足够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进行清偿,则剩余部分可依次用于对核心投资人武汉融晶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融晶”)履行补足承诺的股票或等值偿债物进行清偿、对留债挂账的关联企业债权进行清偿。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中安科股票已经被冻结、质押或处于执行程序中,前述股票的追索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3-00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500.00万元到-20,000.00万元。
  ●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9,000.00万元到-58,000.00万元。
  ●公司预计2022年度营业收入250,000.00万元到260,000.00万元,其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245,500.00万元到255,500.00万元。
  ●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9,000.00万元到140,000.00万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2年度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500.00万元到-20,000.00万元。
  2、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9,000.00万元到-58,000.00万元。
  3、公司预计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0,000.00万元到260,000.00万元,其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245,500.00万元到255,500.00万元。
  (三)预计公司期末净资产情况
  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9,000.00万元到140,000.00万元。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2022年度,公司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份726,979,008股股票,并以4.30元/股的价格抵债给全体债权人;同时向重整投资人转增股份并获得重整投资合计120,000.00万元。重整执行完毕后,上述重整计划使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预计增加约398,000.00万元,其中包含重整收益金额预计91,000.00 万元至104,00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44,583.70万元;预计2022年度,上市公司净利润为-29,500万元至-20,000万元(其中包含重整收益金额预计91,000.00 万元至104,000.00万元);因此,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计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转为正数,为119,000.00万元到140,000.00万元。
  (四)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本期业绩预告是否适当和审慎的专项说明
  公司年审服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3]001260号),相关内容如下:
  我们接受委托,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我们的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最终的审计意见尚未形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中安科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编制和对外披露业绩预告,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中安科公司的责任。
  中安科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2022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正数。根据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之日止我们已经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尚未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认为中安科公司编制的业绩预告没有恰当编制。
  由于中安科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尚未完成,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业绩预告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审计意见以本所出具的中安科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为准。
  本专项说明仅供中安科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9,606.94万元。
  (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6,626.12万元。
  (三)营业收入:251,999.11万元,其中: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251,984.00万元。
  (四)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144,583.70万元。
  (五)每股收益:-1.17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经营政策、市场及环境变化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各项资产进行了初步减值测试,本年预计新增计提减值30,000.00万元到40,000.00万元,导致本期利润减少。
  (二)公司“16中安消”债券及其他存量债务规模较高,且存在逾期、违约情况,上述债务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在公司被法院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前继续计算,相关支出金额较高,导致本期利润减少。
  (三)公司自2021年12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以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2022年度,公司新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计提的预计负债大幅增加,导致本期利润减少。
  (四)2022年,国内疫情反复,公司遍布国内的主要城市的各子公司系统集成业务一方面受到停工停产的影响,另一方面项目结算和回款不及时也对资金面造成影响;整体经济下行环境下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的紧张程度,系统集成业务整体毛利水平有所下降。境外方面,澳洲、泰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均在年内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叠加上半年的疫情带来的员工病休等影响,海外劳动成本增加,各海外公司毛利受到一定影响。
  (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29,500.00万元至-20,000万元为负数的主要原因:(1)公司2022年度重整收益金额预计为正的91,000.00 万元至104,000.00万元;(2)与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约48,000.00万元;(3)公司逾期债务计提的罚息、违约金等金额预计约15,000.00万元;(4)公司商誉、合同资产、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金额预计30,000.00万元到40,000.00万元;(5)公司存量债务承担利息支出金额约预计约17,000.00万元。
  以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数据,最终数额将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破产重整会计处理事项对净利润影响的不确定性
  2021年12月23日,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22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鄂01破26号),批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22年12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鄂01破26号之二】,裁定确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公司采用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偿债股票的公允价值预测重整收益金额,因市场上存在对偿债股票的公允价值取值方法以不同标准确认的案例,该公允价值取值对重整收益金额的计算影响较大,最终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结果为准。
  (二)与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确认对净利润影响的不确定性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其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赔偿。截至2022年末,上述案件尚未全部审理完毕。公司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相关诉讼累计计提负债金额115,743.20万元,其中:已判决确认金额90,652.49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未判决预计金额25,090.71万元计入预计负债。
  (三)商誉减值影响
  公司商誉主要来自收购卫安有限公司、卫安控股、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所形成,商誉净值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管理层在每年年终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依据减值测试的结果调整商誉的账面价值。由于商誉减值测试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层所做的估计和采用的假设,特别是在预测相关资产组的预测期间的收入、毛利率、经营费用、折现率等涉及管理层的重大判断。该等估计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受管理层对未来市场以及对经济环境判断的影响,采用不同的估计和假设会对评估的商誉可收回价值有很大的影响。目前相关减值测试工作尚在进行中,具体减值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16债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发行的11亿公司债券已到期但尚未完成兑付,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共计556,506,000元(详见公告:2020-002)。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于2020年度与债券持有人新增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本金合计为311,004,000.00元(详见公告:2020-077)。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权金额6,141,674.11元,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将根据《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相应股票的补偿。
  公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使得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罚息、面临诉讼等风险,此外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产,亦可能存在因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高且被轮候冻结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过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489,622,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42%,其中累计质押股份489,622,05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因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489,622,051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前述质押、冻结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3、控股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将被司法拍卖
  公司于近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22)川01执恢540号】,就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恒汇志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院作出裁定,对中恒汇志所持有的公司48,691,587股限售流通股进行司法拍卖。(详见公告:2023-007)
  目前司法拍卖事项尚处在公示阶段,后续将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程序完成,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事项
  (一)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存在消除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9,000.00万元到140,00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净资产为负产生的退市影响将消除。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23年4月15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
  (三)控股股东业绩补偿追索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
  2022年11月19日,上市公司公告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6日,中安科重整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告:2022-085、2022-086);2022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鄂01破26号),批准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