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记独家丨技术“道德化”:人机传播伦理规约的内在逻辑

导  读
  当代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及其所倡导的技术“道德化”等原则,为人类规避人机传播技术创新应用中的伦理风险提供了理论依据。
2022年11月底,由Open AI公司研发的新一代聊天机器人ChatGPT引发业界关注。它依托其先进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不仅能与用户进行谈话般的交互,甚至能够撰文、写诗以及编写代码。ChatGPT的成功“出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人机传播的讨论热情,并且把我们“带到了机器道德(machine morality)和机器人伦理(roboethics)这两个复杂的话题上”[1]。在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趋势下,人类应当如何看待日益智能且“人化”的机器?AI真的能够成为人们理想的“对谈”伙伴甚至相濡以沫的终身伴侣吗?机器能否拥有理解与爱的能力,甚至成为法律与道德主体,从而获得人类社会的准入资格?媒介技术在人类传播体系中的地位可能发生怎样的根本性位移,又将从哪些层面对人类沟通与交往行为带来革命性转变?人类与机器日益密切的交流与依赖存在哪些难以预估的风险?会对人类现实生活与社会结构带来什么样的潜在影响?如何对其进行科学且有效的伦理规约?这些都是日益紧迫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视“机”如“人”:
理解人机传播的一种方式
作为传播学研究的理论依据和基本前提,“人—机—人”传播模式认为,信息传播和沟通交流行为主要发生于人与人之间,是人们相互之间沟通情感、交流信息和人类社会赖以维系、建构和发展的基本途径。在这种传播模式中,一切媒介技术只是人际沟通交流的工具和渠道,在人类传播体系中处于辅助性的次要地位,因此又可称之为“计算机辅助传播”(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CMC)模式[2]。
不少研究者认为,相较于“人—人”面对面的直接沟通,“人—机—人”传播中加入了非中立性、非直观性的媒介技术的中介,因而在传播现场感和实际接收效果中往往会大打折扣。避免这种因传播技术而带来的沟通局限,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前进路径:有人提倡应通过开展“去技术化”运动,重返记忆中的人与人直接交流的伊甸园;还有人认为造成这种沟通局限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媒介技术欠发达,要改进人际沟通效果,唯有不断推进通信技术的进步,此外别无他途。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度发展,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媒介技术具有愈发强大的数据运算处理和人机智能交互能力,以至于“机器不再‘满足’信道的身份,而开始以独立信源的模样进入交流的舞台”[3]。而且基于人类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属性和日益增强的交流欲望,人们往往无意识地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脚本”(social scripts)及互动模式复制并应用到与媒体代理的交互领域,这也就是“计算机作为社会行动者”范式(computers are social actors, CASA)[4]以及人机传播理论的由来。
实际上,CASA的理论源头,正是其提出者美国学者巴伦·李维斯和克里夫·纳斯的媒介等同理论(the media equation)[5]。两位学者认为,当下人与机器的界限已经含混不清,而且人们不再仅仅将计算机和人工智能作为可有可无甚至饱受诟病的传播中介和辅助手段,反而将其等同于“真实的生活”(media equal life),以至在与其打交道时使用“他”“她”甚至“你”等人格化称呼方式,将非人的机器等同于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不难设想,倘若将ChatGPT、Siri等机器人视作与人类具有相似或平等地位的社会角色和行动主体,我们现有的传播、媒介与交往的概念、模式和伦理规则都势必被深度改写和系统重构。
表:“人—机—人”传播同“人—机”传播的差异
图片
更为关键的是,将机器视作平等、独立的社会行动者,对于人们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重新理解人类的价值,重新审视物、机器乃至自然的价值,尤其是重新界定人类与机器交往过程中的道德规范与伦理框架,甚至由人类与非生命体机器之间的沟通进而反观并审视传统人类社会交往的基本价值,都提供了独特的理论视域与重要的思维导向。正是基于对人机传播的理解,人们才有可能在更加宽泛的维度看待传播现象,从而抽象出类似“传播的核心就是意义的创造”[6]等判断,而无论这种传播活动发生于人类社会内部,还是人与机器之间。
道德的“物质化”:
人机传播伦理规约的基本原则
既然将人工智能视作与人类自身等同的社会行动者,那么人机传播就必然需要引进相对应的交往规范与道德准则,这就涉及了技术伦理的问题。继唐·伊德主张从“人—技术—世界”关系的层面来审视技术现象,从而创立了“技术现象学”(又称“后现象学”)的研究范式,并且推动了技术哲学的“经验转向”(empirical turn)之后,荷兰技术哲学家彼得·保罗·维贝克在这种经验化的理解技术路径上更进一步,认为正是因为技术全面介入了人类经验、认知过程和日常生活,技术应用必然带来各种伦理问题,同时也为通过运用经过专门设计的技术来改变人的道德行为预设了通路。
维贝克的《将技术道德化:理解与设计物的道德》一书被认为是当代技术哲学“伦理转向”(ethical turn)的开山之作。在此书中,维贝克反对人本主义伦理学在形而上学的维度看待技术,认定技术是无关道德、理想与人伦的单纯使用工具的理路。相反,他极力推崇将“技术道德化”“伦理物质化”的“非人本主义的技术伦理学”,认为无论人们是否愿意,只要人们使用了技术,与技术发生了关联,具有意向性的技术既会无意间带来新的伦理问题(如人机传播中出现的种族偏见与性别歧视等现象),也会经过预先设计、意向性地去影响人们的选择和行为,从而“使得用户和设计者由于和这类产品相关联而处于某种特定的伦理立场上”[7]。
也就是说,一方面,技术并非中立性的,而是有着潜在的伦理与道德倾向,具备将人们带入新的伦理情境与道德规范的能力及可能;另一方面,人类又不仅仅是由技术决定和控制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可以发展更加审慎的关系来面对技术调节他们的行动和对现实解释的事实”[8]。因此,维贝克认为,对技术设计者来说,最低限度的选择是尝试评估自己设计的产品是否可能导致某种人们不希望产生的调节能力;倘若更进一步的话,设计者应将人类道德、社会价值与技术人工物的应用互动产生的直接经验,植入和整合进自己所设计的技术产品和使用规范。
由此推之,对于人机传播这种崭新的交往形态而言,人们不能因为交往对象为非人之物,而将其刻意划出社会道德与伦理规约的范畴。依据CASA理论和上文提及的拉图尔的学说,在由人与AI社交机器所构成的“行动者网络”之中,人与机器并不呈现出传统意义上主仆、高下与优劣的二元区分;相反,双方共同处于一种平等、对称与协同的地位,从而构成了一种“没有中心、亦没有边缘”[9]的交互之网。鉴于此,人类社会的一切道德、价值与交往规范自然有必要应用到人机传播的全过程。它不仅涉及人机传播中的社会个体,还关涉整个人类社会的交往文明形态。因为,在看似无机、冰冷的AI机器背后,实则关联着一个整全性的技术以及社会系统,并且映射着人类法律制度、道德规范、历史传统等文化价值。
此外,维贝克还借用比利时哲学家吉尔伯特·霍特斯提出的“技术伴随”(technology accompaniment) 概念,认为我们要在技术哲学经验与伦理转向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介入性、参与性的“伴随伦理学”,其关键问题不是我们“应该在人与技术之间什么地方划出界限”,而是我们“如何在人与技术之间构建起相关性界限”;而且,我们不仅需要关注“技术是否在道德上能够被接受”以及自己是否被技术侵入的问题,而且更应该注重我们“与技术相伴随的生活质量”,思考我们应当“如何与技术共同舞动”,关注“伴随技术的发展、使用和社会体现”的全过程。[10]
简言之,正是由于社交机器等现代技术时刻伴随、深度嵌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技术体系之中被事先植入的反映特定社会阶层利益诉求、审美取向等的价值要素,便通过倾向性的技术设计与宣传推广浸染着每一个使用者的身体、认知与生活惯习。可见,技术问题不仅局限于单纯的技术研发与使用领域,而是一个涉及政治、道德与意识形态的社会问题。因此,就技术哲学而言,我们急需建立一种促进技术创新原则与社会整体利益耦合互动的基本价值,即最大程度地实现和促进人类的幸福与社会的福祉,促进社会的公正、公平与正义,而这在当下日益火热的人机传播技术发展浪潮中,更是应当始终坚持和贯彻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与伦理准则。
推进“伦理前置”:
人机传播伦理规约的实践路径
作为人类行为指南,无论是伦理还是道德都“首先是一种‘实践性’的存在,一个用来约束行为的规则系统”[11]。也就是说,伦理与道德最首要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和规约言行,而非仅仅作为一种供人坐而论道的理论假说与闲暇谈资。在这个意义上,当代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同时也是一种实践转向,即表现为另一位荷兰哲学家菲利普·布瑞所说的“应用技术伦理学”。在布瑞看来,21世纪的技术创新与伦理体系的共同使命就在于“怎样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才能既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又有助于提高社会和人类生活品质”[12]。依据布瑞的提议,要有效应对这一迫在眉睫的挑战,就需要围绕技术创新发展、具体应用以及批判建构的逻辑顺序,整合技术的创建者、使用者与批判者三种力量,建构有机的技术伦理规约体系和运行机制。这对于当下建构人机传播技术伦理体系无疑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具体而言,我们不妨从如下三个方面统筹推进。
(一)人机传播技术研发中的“负责任创新”
随着技术全面浸入人类身体和人们生活,技术研发、应用过程中的风险将随之而来甚至集中放大。为了应对这种技术风险,近些年来一些欧美国家技术界尝试了“负责任创新”式(responsible research and innovation)的技术发展模式,它以预测、反思、协商、反馈等框架致力于将道德、法律和社会等因素纳入创新全过程。[13]具体而言,上述模式主张成立“内部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置“首席伦理官”(chief ethics officer),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流程与合理的政策引导机制,将各项伦理责任预先内嵌于整个技术研发与创新活动。实践证明,这种明确并强化技术研发主体社会责任与道德规范的“伦理前置”机制,其对技术创新应用的规约效果要远远高于“事后补救”的既有伦理审查模式。
不过,由于技术伦理是一种“软约束”,倘若缺少必要的“硬规定”,其实际效果必将大打折扣。因此,技术伦理的实际效应离不开组织机构与法律制度的“硬”支持。“制度和机构一方面承担着对工程师的教育和伦理论坛的职能,是传授技术伦理思想的平台;另一方面,它也承担着单个工程师所无法独立承担的责任。”[14]因此,人机传播技术研发的伦理规约,亦有必要吸收和借鉴“负责任创新”的发展理念,通过人工智能伦理的前置、应用场景的预演以及潜在风险的预判,以及伦理规则与机构制度“软”“硬”兼施的双向努力,更好地为人机传播技术的应用普及保驾护航。可见,在AI技术伦理规约体系中,技术的研发者、制度的制定者无疑处于更加首要且关键的位置,其社会责任意识、法律道德水准甚至直接影响了技术社会应用的伦理起点与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技术使用者的社会个体可以袖手旁观,从而推卸掉自身同样重要的伦理责任。
(二)人机传播技术应用中的“道德化连结”
在法国伦理学家莫兰看来,一切道德和伦理行为都是一种连结行为:与他人连结,与社区连结,与社会连结,直至与人类种属连结。于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伦理危机也就成为“个体—社会—种属”的连结危机。[15]实际上,莫兰所谓的“连结”有着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要通过“交流”和“信号”实现机体的互通有无,从而克服一种分散的倾向和分裂的危险;另一方面,还要同时警惕以“连结”之名去寻求“同化”之实,从而忽视了多元性价值,滑向了“排除异己的恐怖”[16]。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机传播显然也是一种“连结”行为,只不过其连结主体由人与人、人与社群转向了人与机器。然而依据上文所述,即便人类连结的对象发生了变异,但连结的伦理与规范仍有必要加以移植与改造,从而推进人机连结的“道德化”进程。
人机传播大大开拓了人类的交流界域,为人们与无机世界之间的信息交互乃至情感交流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界面。但同时,人机传播之中潜在的种种化约论、决定论、同化论、操控论等技术风险,也为其提出了连结伦理层面的严峻挑战。我们不禁要反思:是否随着人与机器连结频次的增多、连结时间的增长,就一定意味着人机连结质量的提升、沟通效率的提高、理解层次的深化?这种连结行为是否真的可以在人与机器之间实现类似人与人之间的心灵对话,抑或只是一场场看似热闹却一厢情愿的“对空言说”与交往异化?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机传播技术的日益普及,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冲击甚至替代人际之间的沟通交往,以致影响社会共识的形成,阻碍社会共同体的建设,乃至将人类社会推向分化乃至瓦解的危险边缘?这些都是技术应用“道德化连结”应当着重反思的问题。
(三)人机传播伦理规约中的“应用性建构”
面对愈发复杂化、体系化、实践化的技术创新与应用局面,先前的注重对技术现象宏观理解的“反思性”古典技术哲学已经捉襟见肘、力有不逮,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适应这一社会需求的“建构性技术哲学”或者叫“应用技术伦理学”。布瑞认为,这种建构性的技术哲学的任务是“提出一些哲学观点和方法,以用于引导和改变负责技术开发、控制和使用的社会行动者的实践活动”[17]。因而,技术哲学只有离开所习以为常的“学术壁龛”,走入日常生活、走进生产实践,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行动者”,构建一种技术伦理规约机制,才能够对技术的发展产生实际效果。在布瑞看来,技术哲学家、伦理研究者不能仅仅满足于理论研究和发表论文,更重要的是积极参与到技术创新、社会应用与伦理规约的“公共讨论”中,去开展“与工程相关”“与政策相关”的技术实践与社会实验,从而将技术研发者和政策制定者紧密联系起来。
这种应用性、参与性与建构性的技术伦理准则,无疑对当下数字媒介与人机传播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方向与挑战:亦即相关研究者不只要对媒介技术发展现状进行描述,就数字媒介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不能仅仅满足于充当一个貌似客观、理性的观察者、分析师的角色定位,而要更加深入而全面地参与、介入数字媒介技术开发、推广和人们日常使用、接受的整个过程,以求发挥积极的媒介技术社会运用“瞭望者”“监测员”和“咨询师”的社会功能。倘若在人机传播技术的研发、AI机器人的推广应用等过程中,加入必要的代表公共利益的专家论证;倘若更多的社会个体能够树立必要的技术风险意识,养成科学的技术伦理精神;倘若双方能够共同发起并推进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的社会实验与公共协商,势必可以有效推进用户数据隐私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建构的进程。
总结与反思
不可否认,当代技术体系正在朝着芒福德所谓的“巨机器”趋势发展,而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正日益体现出高度的“自组织”特性,以致不少人担心,或有一日技术终究会超脱人类的控制范围,站在其发明创造者的对立面。尽管这种论点是否有“杞人忧天”之嫌仍需要讨论,而且由所谓的“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演进仍尚需时日,但它时刻提醒我们,一定要对技术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并且做好充足的应对准备。也就是说,对于当下方兴未艾的人机传播技术,我们有必要采取一种底线思维,对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倾向、苗头保持审慎的态度。这不仅因为其中蕴藏着难以预估的技术与伦理风险,更因为我们如何看待机器这种新型交往对象的方式往往决定了我们如何理解人类存在本身。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技术哲学家芬伯格认为,技术既不是完全中立的工具,它的负面效应与潜在风险也不能完全归咎于技术本身。因此,我们应该采取的态度并不是简单地支持或反对技术,而是必须在一种批判的视野和建构的框架下,将人类需求、公平正义和生态保护等多重要素与价值融入技术本身,从而发展出可供选择的多样性的技术体系。[18]也就是说,在人类自己所创造的技术面前,我们并非束手无策甚至坐以待毙,而是保留了充足的可选择性,关键是我们如何对待和使用这种选择权——是认真对待,审慎论证,理性选择;还是若无其事,听之任之,无所作为。让人欣慰的是,我们在追求实用、注重效率的工程技术创新体系之外,还有着一套着眼未来、见微知著的技术伦理准则与价值规范。因此,实现人机连结与交往的“道德化”,自然亦是人机传播技术创新设计以及社会普及应用进程中的应有之义。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机融合视域下智能媒介传播研究”(批准号:20BXW112)、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后真相语境下新闻事实核查与媒介功能调适研究”(编号:18YJC860053)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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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3年第2期】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赵立兵.技术“道德化”:“人机传播”伦理规约的内在逻辑[J].青年记者,2023(02):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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