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检察:七年“恩怨”求监督 一朝化解促和谐

 “感谢检察官为我主持了公道,算清了这笔糊涂账,了却了我这么多年的心结......”马某原本紧锁的眉头也舒展开来,感谢的对检察官说。
2023年2月9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马某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通过指导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充分归纳争议焦点,细心核查关键事实,依法能动履职,高效化解7年诉讼“恩怨”,促成了当事人和解并助力法院执行案件成功结案,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同时保持了涉案民营企业良好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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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马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因商品房买卖产生纠纷,马某认为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房产公司以马某未支付欠款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对案件缺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生效,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马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及时调阅案卷材料,发现马某向检察机关提供的一份证据材料在原审中未向法院提供,检察官认为该证据可以作为案件审查的突破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综合审查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向双方展示调查的大量证据,并经细致核查对比款额事实,在充分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心结、握手言和,经主持调解,马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借款3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自此,一件争议7年的诉讼案件,最终一朝化解。同时,检察官立即将该案和解情况移送法院执行局,法院执行局于当日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一起看似普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牵连着当事人生活,关系着类似同类问题的社会评价,检察官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法理与事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树立矛盾化解思维,善用检察智慧,有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的监督者,有效化解当事双方矛盾,增强案件处理效果,对促进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发挥着主导作用。监督不是最终目的,高效化解矛盾才是检察履职司法为民的切实体现。本案的成功和解,也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今后,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把严格依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全方位做好“办案、监督、和解”三位一体民事检察工作,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烦心事”、“揪心事”放在最高位置,努力做到“法理人情兼顾、法结心结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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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伊犁检察、伊宁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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