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冰墩墩、五常大米、大闸蟹……哈尔滨公布这些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记者从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护航2022”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日前,该局公布了十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水产品食品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南岗区一家水产品食品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在未取得“蟹凰宫”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中店面牌匾、广告宣传和礼品盒卡突出使用“蟹王宫”标识和文字,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度高,混淆了服务来源,违法经营额2.83万元。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8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销售 “冰墩墩”图案手机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品案

2022年7月,根据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轻工批发市场一商行进行检查。经查,该商行经营者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购进带有“冰墩墩”图案的手机壳并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所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其作出没收剩余侵权商品8个,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面条店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2022年7月,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案件查办通知要求,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牛肉面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1月生产了一批在瓶身和外包装上标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等文字的辣酱并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1.11万元。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其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散热器经销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道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道外区一家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内某散热器经销处进行检查。经查,该经销处经营者姜某于2022年9月从流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有“LESSO联塑”注册商标的球阀、管件等商品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商品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2.39万元。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其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北京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2022年9月,请求人向哈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载体桩施工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答辩称其载体桩施工图纸设计依据相关标准制定,是“公知”技术,施工行为不侵权。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核查后,哈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主张。2022年12月,经哈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调解,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六:汽配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0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南岗区某汽配商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商店经营者刘某于2022年3月,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标有“BMW”及“图片”商标标识的刹车片、空气滤芯、机油滤芯等汽车配件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商品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2.58万元。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装饰材料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3月,双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对双城区某装饰材料商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商店经营者刘某于2021年6月起,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立邦”商标乳胶漆系列产品并对外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商品来源等证明文件,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米业公司侵犯“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9月,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利用外地水稻作为原料生产大米,在未取得“五常大米”证明商标注册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商品外包装标注使用“五常稻香米”“五常大米”等标志。当事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规定,作出没收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商贸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尚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尚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于2021年10月在天津市某糖酒会上订购了300箱“奖红一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以有奖“红牛”饮料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该饮料从外观装饰装潢及标识使用上与“红牛”或“RedBull”注册商标商品极为近似,且其生产企业与“RedBull”“红牛”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无关联。当事人已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规定,作出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珠宝首饰柜台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权商品案

2022年3月,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宾县某珠宝首饰柜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柜台于2022年2月上旬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黄金吊坠2件,该吊坠外观设计均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所持有的 “冰墩墩”标志相似,当事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金墩墩”的产品名称对外销售。当事人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