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怀疑老婆外遇 外地行凶将妻子捅成重伤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崇信县,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崇信县**镇**村**社**号,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镇**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3时许,在位于永宁县**镇**小区**号楼**室家中,被告人刘某甲怀疑妻子路某某有外遇遂发生争吵。后路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住处东侧水泥路,刘某甲拦截并要跟随路某某一起出去,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刘某甲持事先准备的一把水果刀在被害人路某某的左上臂、后背、右小腿各捅一刀,致路某某受伤。经鉴定,路某某肝脏破裂需手术治疗、膈肌破裂;失血性休克(中度),分别属于重伤二级;胸壁穿透创、胸腔积血属于轻伤二级;体表裂创属于轻微伤。腹部损伤、肝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腹部损伤、膈肌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路某某对刘某甲的行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