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两男子深夜两次扭抱摔跤倒地 只因...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乡**村。2013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9 月27 日1 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同朋友金某某等人在文县碧口白林干校炒烤店内喝酒,两人以掰手腕输赢的方式打赌喝酒,期间冯某某与金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开玩笑,金某某夫妇认为是言语上的侮辱,让冯某某给何某某道歉,冯某某坚持不道歉,金某某便与冯某某发生了争执,二人在炒烤店门口扭抱在一起摔跤,两人同时倒地,被旁边一起喝酒的朋友拉开。后在回家的途中(白林干校桥头),金某某一再坚持让冯某某给自己的妻子道歉,冯某某回头再一次与金某某扭抱摔跤,二人又一次同时倒地,在此过程中金某某的右脚受伤站立不起来,后被周围等人送到文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右腓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