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元:约会时情夫突发疾病死亡,女子担心名节选择弃尸路边

因在偷情时情夫突发疾病而亡,情妇担心名节受损,于是弃尸路边,企图制造车祸假象。最终,尸体被人发现,而情妇也因为涉嫌侮辱尸体罪被警方挡获,并依法提起公诉,等待她的将是法律制裁。
偷情情夫出事
情妇弃尸路边
严某某(64岁,利州区人)与被害人杨某某长期保持婚外情。今年1月4日时下午2时许,杨某某与严某某电话相约后骑电瓶车到达位于利州区严某某家中,在一楼卧室两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杨某某突然脖子绯红、嘴唇发乌、满头大汗,并出现呕吐等异常情况,逐渐失去语言和活动能力。严某某经试探呼吸及心跳认为杨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高血压脑干出血死亡),因担心与杨某某不正当关系被他人发现,影响其名节,遂产生将杨某某尸体抛弃到公路上制造车祸予以掩盖的想法。
随后,严某某把杨某某的尸体从卧室背放到猪圈旁边过道处,先将杨某某所骑电瓶车推到屋外公路边,再将杨某某的尸体用毯子包裹,采用背、抱、拖等方式将尸体移动到电瓶车附近的位置,从而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严某某返回屋内清理杨某某的呕吐物,并将擦试物和盖尸体的毯子、衣物、手套 等物品进行烧毁或丢弃。
涉嫌涉嫌侮辱尸体罪
遭提起公诉
案发后,杨某某的尸体被人发现,并向警方报案。警方发现该案并非表面显示的交通事故,通过调查后发现,严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1月15日,严某某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该案由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7月20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将他人尸体随意抛弃于公路边,并造成尸体多处损伤,不仅损害了尸体尊严,而且伤害了死者亲属感情,其行为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9日下午,利州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普法侮辱尸体罪
本案主审法官就该案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普法: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卢川 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