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长李振波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日前,汤原县人民法院宣判同江市政府原副市长李振波受贿、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李振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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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振波在担任富锦市宏胜镇镇长、党委书记、富锦市政协副主席兼招商局局长、富锦市副市长、同江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房屋拆迁、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64.88万元;在任富锦市副市长期间,以向下属单位借款的名义挪用公款20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其中100万元至案发前未还。
  汤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振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振波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且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同种受贿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在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上缴受贿全部赃款且挪用公款全部返还,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