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1人遭多人带至宾馆、洗浴中心‌侵害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9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银川市西夏区**路**厂家属院**-**-**室,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室。2013年4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烧鸡”,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4********,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社区**户,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二期**营业房。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3********,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乡**村**组**号,捕前租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73********,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银川市西夏区**村**队**号,住址同上。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20天,2009年6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喜某某、季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阚某某于2017年6月因投资**酒店式公寓的资金需求开始向陈某某(刑拘在逃)、张某某(刑拘在逃)、被告人喜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高息借贷,因被害人阚某某无力偿还债务,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多次受到陈某某(刑拘在逃)、张某某(刑拘在逃)、被告人喜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不法侵害。

1.2017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喜某某、姚某某、陈某某将被害人阚某某带至**公寓**号房间,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阚某某还债未果后,又将其带至西夏区老火车站对面张某某经营的**足道内继续逼债至当日17时许,期间多次对被害人阚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非法手段,非法控制被害人阚某某人身自由长达7个小时。

2.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阚某某带至其在西夏区经营的**玉勤宾馆内,指使他人采取殴打等方式让阚某某还债。后因阚某某向其朋友求救,其朋友报警,报警一事被高某某等人发现,高某某等人胁迫阚某某向出警民警说未受到非法侵害、系协商还款将民警支走,高某某等人才将阚某某放走。

3.2017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姚某某、喜某某、季某某、陈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阚某某控制在**公寓**号、**号房间、**号房间等地,采用辱骂、殴打、威胁等手段逼其还债至当日24时许。未果后,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季某某、张某某等人又先后将阚某某带至**公寓**房间、**洗浴中心会所、**足道继续逼其还债,直至2017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季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惠某某四人驾车将被害人阚某某强行拉至江苏扬州市,待10月17日10时许被害人阚某某父亲偿还人民币6万元后,才解除对被害人阚某某的非法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马某某、余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喜某某、季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喜某某、季某某、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