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男子因琐事杀人 随后将尸体装进旅行箱

被告人冯大山,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86********,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宁夏**学校职工,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捕前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花园**室。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大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冯大山在其居住的大武口区**花园**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冯大山用手掐李某某的颈部,致李某某死亡,又用布条勒李某某颈部,对尸体进行捆绑。当日18时左右,冯大山先后购买了旅行箱、编织袋、一箱零两瓶酒精,将李某某尸体装入购买的旅行箱,将其和李某某衣服及随身物品装入编织袋,欲将李某某尸体焚烧。3月12日凌晨,冯大山开车将李某某尸体运往石嘴山市万博汽配厂向南50米一处偏僻地点。其间冯大山给其朋友打电话,其朋友又通知冯大山的家人,冯大山被其家人找到,在家人的规劝下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民警在南沙窝万博汽配城路口将冯大山抓获。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大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大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冯大山的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