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培训学校发生亡人事件 男孩遭虐待致死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培训有限公司股东、负责人,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9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7日、2019年9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甲在重庆市铜梁区注册成立重庆**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刘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青少年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素质教育、意志锻炼、不良行为矫正、行为习惯规范服务等,并于同年6月开始在重庆市巴南区道角新村20号道角中学内租赁场地,以重庆**青少年特训学校(以下简称**特训营)的名义招收学员对外招生,开展培训业务。2016年6月,**公司聘任王某甲为特训营校长,同年7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占股分别为55%、15%、10%、15%、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甲。2016年9月,**公司住所地变更为重庆市巴南区道角新村20号1幢。2017年2月,**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持股比例分别为55%、17%、15%、13%.
**特训营对外宣传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7-18岁青少年进行心理辅导、军事训练、行为习惯矫正、感恩教育、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作业辅导等。特训营对学员实行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至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任**特训营党委书记,负责党建工作、招生以及全面事务。王某甲(已判刑)任校长兼军教部队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田某某、孙某某、谭某甲、赵某某、幸某某、谭某乙、何某某、朱某某、谭某丙、付某某(均已判刑)均为特训营教官。**特训营针对学生制定了《十条禁令》和《学生违规违纪处罚条例》,规定学生违反相关规定或者不听从管理,学校领导及教官可以对学生进行超负荷体能训练、背负重物以及打手心和臀部等体罚。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多次用PVC管抽打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傅某某(男,14岁)、胡某某(男,15岁)、曾某某(男,16岁)、邬某某(男,15岁)进行殴打,王某甲、孙某某、谭某甲、田某某、谭某丙、付某某等人多次用PVC管抽打和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林某某等十余名未成年学生进行殴打。2017年7月24日,张某乙(男,殁年13岁)进入**特训营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因不服从安排,张某乙自当日20时许至27日1时许陆续被孙某某、谭某丙、朱某某、何某某、幸某某、谭某甲、田某某、付某某、赵某某、谭某乙等人采用PVC管抽打和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后于当月27日14时许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孙某某、谭某甲、田某某、赵某某、幸某某、谭某乙、何某某、朱某某、谭某丙、付某某、覃某某(男,17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傅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对学校工作负有管理职责,明知教官多次殴打体罚多名未成年学生而不予制止,其本人还采用拳打脚踢和用PVC管抽打的方式殴打多名未成年学生,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