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包工头涉诈骗案重审:事关定罪的工程鉴定报告把证据数量搞错了

今年69岁的山西工程承包商郭秋昌,被检方指控在长治市一市政工程中虚报953万余元工程款,2019年4月被长治市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上诉时,郭秋昌对事关定罪量刑的《工程鉴定报告》提出质疑。2019年7月,山西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今年8月25日下午,该案在长治市中院重审开庭。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了解,根据法院组织的对现场进行复勘的结果,原《工程鉴定报告》中的射灯等数量与实际不符。检方也当庭表示,原审鉴定报告确实存在问题。

记者注意到,实际可数出的射灯数量14套,井盖数量112个。而原审《工程鉴定报告》则显示为,“安装射灯11套,实际结算工程量14套;安装井盖71套,实际结算工程量126套等。”

▲2019年7月,山西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包工头因合同诈骗一审获刑11年

今年69岁的郭秋昌,案发前是林州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工程建造师。2011年至2012年,郭秋昌承揽了长治市长治县信义村月华街的道路、排水工程和长治工业园区易通、信义展区工程。2016年,郭秋昌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郭秋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至长治市中院。

2019年4月29日,长治市中院一审认定,郭秋昌于2011年至2012年间,借用(河南)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长治县信义村月华街道路、排水工程和长治县工业园区易通、信义展区工程的施工、结算期间虚报工程量,诈骗长治县工业园区工程款共计953万余元,其中未遂681万余元(工程款部分未结算),既遂271万余元。

长治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郭秋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2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郭秋昌提出上诉时认为,认定自己诈骗所依据的《工程鉴定报告》中,鉴定数量与实际严重不符。

2019年7月,山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8年6月28日,山西省司法厅给予鉴定人张燕警告处分。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工程鉴定报告》连射灯井盖数量也搞错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定郭秋昌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是《工程鉴定报告》。正是基于该报告,检方才形成了指控的意见。

然而,该案的鉴定却一波三折。

原本警方委托了长治长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月华街工程进行司法鉴定。但是,该鉴定无论是接受委托的方式还是鉴定出具的过程均存在严重违规。经过举报和控告,2018年6月28日,长治市司法局认定,长审所在接受鉴定委托方式以及出具鉴定意见时限上违反了有关规定,司法局依职权对该所进行了训诫。鉴定人张燕的执业类别为司法会计鉴定,并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质,其已超出登记执业类别执业。根据长治市司法的提请,山西省司法厅给予张燕警告处分。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长审司法鉴定依法排除后,2018年10月18日,警方委托山西中成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郭秋昌负责的“月华街道路工程虚报工程量造价”和“长治县工业园区信义、易通展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者作出检方指控所依据的《工程鉴定报告》。

这份鉴定报告结论是:郭秋昌在长治县信义村月华街项目安装射灯11套,实际结算工程量14套;安装井盖71套,实际结算工程量126套等。

“到现场数一数就知道,鉴定的数量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郭秋昌的儿子郭军提出质疑认为,鉴定人没有亲自到场鉴定。

法院一审判决时,采纳上述鉴定意见中有关“虚增”工程量的内容,对郭秋昌做出相关判决。

该案发回重审后,2020年3月,长治市中院主审法官对现场的射灯和井盖数量进行了复勘。在该道路竣工8年、部分路段目前被建筑工地围挡的情况下,法院复勘后的结论是:实际可数出的井盖数量112个,射灯数量14套,均非原审鉴定报告中的数量。

▲2019年11月,长治中院组织勘察现场,因地势变化,郭秋昌家属根据图纸挖井盖。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是否重新鉴定8年前工程成争议焦点

在再审现场,检方认为,法院复勘可以证实郭秋昌申报的射灯数量属实,现场因绿地覆盖等问题,井盖实际数量无法核实。就目前来看,射灯与井盖数量均不存在虚增。对于原审采用的《工程鉴定报告》,检方承认该报告程序存在问题、内容缺乏客观性。

检方同时提出,虽然射灯与井盖不存在虚增问题,但月华街工程的翻浆量和展区工程的钢结构、基墩、灰土及平整场地、土建等工程仍涉嫌虚增问题。检方针对上述两项工程对应的内容依然保留起诉。检方仍然根据存在问题的鉴定报告,指控郭秋昌涉嫌虚报工程,诈骗款项900余万元。但是,检方当庭多次建议对涉案工程进行重新鉴定。

郭秋昌一案由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杨力律师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主任王殿学律师共同辩护。他们认为,山西中成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严重失实,不具有真实性,整体不应当作为该案的依据。此外,本次法庭审理过程中,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到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之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卷没有证据证实月华街项目、展区项目的工程量存在虚增。

关于公诉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问题,郭秋昌的辩护律师当庭指出,月华街道排工程、展区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8年,月华街很多地方在使用中发生了改变,展区项目的部分钢结构拆除、硬化路面被破坏、边缘石丢失,已经无法还原,重新鉴定的条件已经不存在。本案在多次退补、历经漫长诉讼过程之后,公诉人在开庭时提出的重新鉴定,严重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精神。据悉,该案在发回重审之后,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就已经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当时并没有采纳。

辩护律师提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月华街道排项目工程的工程款支付还是易通、信义展区项目工程的工程款预付,均不是基于上报结算的资料而进行,都是根据工程的完工进度经长治县工业园区党委会议形成决议而作出支付的决定。故此,该案不存在被欺骗的对象,也不存在被骗对象因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的问题。郭秋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被宣判无罪。

该案经过近5小时的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