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变“毁容”!扶绥一女士用惨痛经历告诉你,美容消费必须谨慎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扶绥县的韦女士
为了消除脸上的一些小斑点
就到美容院做了祛斑美容项目
可是,这并没有让她成功祛斑
脸部还因此过敏,得了皮炎
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起去看看
去年的9月10日,韦女士在扶绥县中都新世界商场的一家美容院花了1998元做了一次祛斑项目,接着她又预付了3802元在该美容院购买三次后期的祛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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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韦女士
当天晚上我的脸部就开始不舒服了,出现红肿的现象,第二天我就去找她,说我想后续不做了,叫她退钱,她退给我了。
美容院扣除了韦女士已经使用的精华素358元后,退还给她3444元。同时还免费为韦女士进行了两次脸部修复,但是她脸部的红肿症状并没有改善,为此她多次找到美容院工作人员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工作人员告诉她祛斑项目后脸黑脸痒是正常现象,叫她不要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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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韦女士
脸部脱皮,然后反反复复的红,红了又肿,肿了又脱一层皮,脱了一层皮过两天又红回来了。
10月13日,韦女士到扶绥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接触性皮炎”。之后,韦女士再次找到美容院协商解决脸部过敏情况,可是,工作人员不承认这是过敏现象,也没有任何其他赔偿的说法。最后,韦女士将这一情况投诉到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美容院退还给她1998元的祛斑项目费用。新宁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来到该美容院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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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宁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 李富强
韦女士这段时间只去过这家美容院,而且在家里面没有使用过任何的护肤品,所以很大程度上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实际的证据没有真正能够体现出来,作为调解方,我们也是站在双方的立场上面,综合大家的诉求能够圆满地把纠纷能够解决掉。
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对此次投诉案件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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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经过调解,美容院同意退还韦女士1998元的祛斑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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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
广电君提醒广大消费者
到美容场所进行消费时
首先要认真地查看美容院
是否有相关的职业执照
是否合法经营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崇左广播电视台综合报道
编辑:吴海珮
审核:廖俏楚、邱绣华
监制:黄世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