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过吗?韶关这些虚假违法广告被市场监管局处罚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震慑广告违法行为
增强消费者防范虚假违法广告意识
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
2021年上半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图片
案例一:韶关奥威斯酒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册和温泉池内广告牌发布龙华山温泉广告,含有“对创伤、湿疹、溃疡、糖尿病和降低血管通透性有很好的疗效”“对常见的皮肤病有特殊的疗效”“对治疗关节炎、胃病和皮肤病等有良好疗效”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4月,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雄市深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发布“雄州名园二期”房地产广告,含有“匠心品质工艺,居于同级之上,傲踞南雄之巅”“家有罗汉松,辈辈不受穷、打造拥园纳水上吉福邸,成就上风上水品质小区”“住雄州公园旁龙脉贵宅””等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6月,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丰县沁园净水器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新丰家园网公众号上发布沁园净水机系列产品广告,含有“新丰人,一起来关注饮用水的安全性,决不能拿健康当儿戏!家里饮用水完全不设防、就是用身体做净化,可能还会引发各种疾病,对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丰的水质”等内容,并有当事人为滨江国际、东盛、奥林匹克等小区清洗“沁园净水器”的展示图片。上述广告的使用数据、引用语等内容不真实,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有贬低他人公司的供水水质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4月,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丰家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沁园净水机系列产品广告,含有“新丰人,一起来关注饮用水的安全性,决不能拿健康当儿戏!家里饮用水完全不设防、就是用身体做净化,可能还会引发各种疾病,对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丰的水质,并有滨江国际、东盛、奥林匹克等小区安装沁园净水机的展示图片”等内容,当事人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4月,新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韶关市乐村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恒百年”牌有机山茶油广告,含有“山茶油的不饱和脂肪酸能抑制肥胖,预防三高的功能、早晚直接口服5-10ml山茶油,能润肠清胃,解热杀菌,调养机理,强体健脑”“茶油有很好的消炎杀菌作用,还有修复皮肤,滋润皮肤的功效,能够预防婴幼儿常见的皮肤病、茶油还具有活血化瘀的功效,能消红、退肿,特别适用于婴幼儿摔伤、碰伤,安全有效”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4月,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浈江区国治保健用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外墙和店内发布“量子磁能床垫”等产品广告,宣称“祝贺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荣获2017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质奖章……”“利用磁场可降低人类血液黏度”“杭州慈孝堂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三大技术:磁灸技术、量子能量植入技术、负磁场技术及其功能:灸通经络穴位、改善微循环、提高细胞的通透性、提高血氧饱和度、加速新陈代谢;纠正人体紊乱磁场、增加人体平衡和力量,快速帮助清除血管垃圾;提高细胞抗氧化能力,延缓细胞衰老进程,降低体液延阻性,加速修复受损细胞”等内容。当事人对所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夸大事实、不真实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4月,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韶关市全域旅游卡经营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电子触摸屏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旅游服务广告,使用毛主席头像等内容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5月,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始兴县中天美容美发用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店发布化妆品广告,宣称“消炎杀菌”、“一次就看得见效果”“护发只需要一次就够了”“不反弹”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6月,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曲江区红丹舒蔬果专业合作社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画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红丹舒”西瓜和西红柿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有清热解毒、利小便、降血压的功效、对高热口渴、暑热多汗、肾炎尿少、高血压等有一定的辅助疗效。”“……可以维持肝脏健康;……增加胃液酸度,帮助消化、调整肠胃功促使生殖系统的活化能。有助消化的功能。调节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病增强免疫、恢复体能抗氧化、消除自由基……”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 6月,曲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仁化县韶赣高速服务区霞益特产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来源 | 韶关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