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丨汪涵代言理财产品涉嫌诈骗 律师:明星一般不承担责任

腾讯新闻《一线》报道 作者:邵登
日前,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主持人汪涵代言的金融理财产品涉嫌诈骗,有网友晒出受骗群众拉横幅喊话汪涵还血汗钱的照片,对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告知《一线》,称汪涵代言的是金融理财产品的说法并不准确,而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
庞理鹏律师表示,首先,所谓汪涵代言的理财产品实际为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营的Ap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俗称P2P平台,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其本身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因此,称汪涵代言的是金融理财产品的说法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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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庞理鹏律师指出虽然法律规定P2P平台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但从市场现状来看,仍有一些平台铤而走险、违规操作,目前已经有多家P2P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而被刑事起诉。若汪涵代言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若确实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相关投资人可以通过刑事控告或民事起诉的方式合法维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非法集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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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理鹏律师认为,明星代言合同是一种包含宣传服务、肖像权与姓名权使用授权内容在内的综合性商事合同,明星对于代言产品或者服务之外的广告主的经营行为通常难以了解,一般情况下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代言人也应当为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例如,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