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对赫美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

腾讯证券8月21日讯,深圳证监局消息,因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推进发行股份吸收合并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准确问题,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公司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详情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监管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截至2018年底你公司资金被你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逾2亿元、违规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逾11亿元,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且你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事项。
二、你公司2018年年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对2.48亿元预付款项、0.72亿元其他应收款(往来款)的可收回性、3.92亿元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克拉美”)股权转让款的可收回性等存疑事项。
三、你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4.66亿元至亏损3.95亿元;在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修正2018年净利润为亏损13.88亿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再次修正为亏损16.15亿元。你公司对业绩进行重大修正,主要原因为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未及时、充分考虑商誉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等明显事项影响。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忠实、勤勉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表。公司董事会决议、清理进展等情况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合同协议有关条款或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对前述预付款项、其他应收账款及股权转让款及时进行清收、追偿,并明确时间进度表。
四、你公司应夯实财务会计基础,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在实际业绩与预计业绩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及时修正并客观披露修正原因。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