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复文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积极探索金融交易风险分级

针对因身份信息泄露而造成金融纠纷的事件,将积极探索金融交易风险分级,利用信息技术对金融交易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必要时可依据风险等级对交易操作者进行实时的身份认证,即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

11月29日,证监会网站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720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证监会答复《关于防范涉身份证出借的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证监会在《答复》中指出,“证券账户的实名开立和使用是证券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现行法律法规对证券账户的实名开立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账户开立环节,《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在账户使用环节,禁止投资者将个人证券账户违规出借给他人使用,《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

证监会在《答复》中指出,“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强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范账户出借、身份证件出借可能导致的风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要求在股票市场开户时必须实名验证,并已通过技术手段与公安部身份认证中心建立了居民身份信息核验通道,实现了在申请阶段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证信息匹配等技术手段,验证开户人的真实信息。”

下一步,证监会在《答复》中指出,“证监会将继续推动科技手段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应用,积极推进监管科技建设,提高监管效能,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为投资者营造健康良好的投资环境。针对因身份信息泄露而造成金融纠纷的事件,一方面将积极探索金融交易风险分级,利用信息技术对金融交易风险进行分析、预警,必要时可依据风险等级对交易操作者进行实时的身份认证,即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另一方面将利用大数据打击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相关人员,包括非法冒用身份进行金融交易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并将其记入诚信档案,让非法金融活动失去生存‘土壤’,从而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