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全国性机构员工不得在成长地担任省、市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杨志锦
银保监会12月25日下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0号,下称意见)。其核心内容是区分银行保险机构员工中的关键人员和普通员工,分别明确其在任职和业务经营等环节的回避方式和程序,并对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惩戒措施等作出规定。
意见明确履职回避工作对象范围,具体而言,机构范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性保险公司,银保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员工范围包括与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境内机构(包括各类分支机构、银行业保险业附属机构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人员。
意见区分关键人员和普通人员,重点抓好对关键人员的亲属回避管理。
一方面,关键人员和亲属要执行同一单位的职务隶属回避。即双方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层成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管理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管理层成员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内控、内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投资决策、投资交易等工作。
另一方面,对于不在同一单位,但是本人与亲属存在直接业务制约或利害关系等影响内控机制有效性的情况的,也应回避。
另外,关键人员还应按要求进行轮岗。意见要求,全国性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和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其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
“对于严重违反履职回避工作要求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视违规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