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临时性调降增值税税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