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主承销商需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所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正式启动发行。启动发行后,主承销商需将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申请文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发行上市的材料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提交。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业务, 参照适用本指南。
以下为详情
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现予以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说明
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三、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订本指南,请及时关注本所通知。
四、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以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点,启动发行前主承销商需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所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正式启动发行。启动发行后,主承销商需将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申请文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发行上市的材料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提交。
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如有重大疑难事项或规则理解适用方面有重大问题的,可与本所预沟通。
(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可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发行与承销方案需按《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明确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与流程安排。本所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启动发行工作。发行与承销方案提交时需报送的具体文件详见“四、申请文件”部分。本所对发行与承销方案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定具体发行时间表,向本所预约 T 日(T 日为新股申购日,下同),本所确定发行申购时间后通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按照发行时间表和方案中列明的工作安排推进发行与上市工作。如确有必要对发行与承销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及时通知本所并重新报备。
(三)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
具体发行时间表确定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通过保荐业务专区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时间应不晚于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前一工作日。主承销商上传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申请书(可参考后附申请格式)、发行时间表,由本所受理申请并通过后,主承销商进入保荐业务专区—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确定模块,确定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应当来源于公司全称,中文证券简称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4 个汉字(8 个字节),英文证券简称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20 个英文字符。证券简称不得与其他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简称相同,不得仅以行业通用名称作为证券简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公告及相关文件以证券简称为准。证券代码采用顺序排号,逢 4 结尾可顺延一位。
二、发行指南
(一)发行方式概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直接定价或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2000 万股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二)发行工作具体流程
通常情况下,发行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 直接定价发行
(1)T-2 日或之前
① 在本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招股说明书》《网上路演公告》;《招股说明书》应当包括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主承销商应在《招股说明书》公告前一工作日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主承销商、发行人关于公告内容与发行方案一致,且不存在影响发行的会后事项的说明。
② 主承销商在保荐业务专区“发行上市-首发基本情况表填报”栏目填写和提交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并按照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及第一批上市申请文件(电子文件);
③ 主承销商 T-2 日下午 15: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主承销商、发行人应在《新股发行公告》中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④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了解股份登记等事宜,相关业务办理请参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指南。(2)T-1 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股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3)T 日,网上发行:
① 投资者申购;
② 主承销商 16:00 后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新股发行结果,17: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电子版文件;
③ 如网上发行需要摇号,主承销商联系摇号机构,准备 T+1 日摇号事宜;
④ 主承销商 17:00 前将《股票首次发行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原件(下载网址: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4)T+1 日
①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② 如网上发行需要摇号,主承销商上午主持网上发行摇号仪式;
③ 主承销商上午 11: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摇号公证书电子版,15: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电子版文件。
(5)T+2 日
①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网上中签摇号结果公告》;
② 中签投资者向其结算参与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6)T+3 日
①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将网上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② 主承销商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新股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含放弃认购结果),17: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网上发行结果公告》。(7)T+4 日
① 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含包销)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②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网上发行结果公告》;
③ 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④ 主承销商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领取《关于新股发行认购资金划款的通知》。
(8)T+5 日及以后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 询价方式发行
(1)T-6 日或之前
①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招股意向书》《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等文件。主承销商需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公告前一工作日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该公告,并同时上传主承销商、发行人关于公告内容与发行方案一致,不存在影响发行的会后事项的说明;主承销商、发行人应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② 网下询价开始日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EIPO 平台”)提交网下发行申请,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新股网下发行委托书》(下载网址: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主承销商需要在 EIPO 平台上完成的操作请参考《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主承销商版)》和附件 2 主承销商 EIPO 平台操作时间节点。
③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了解股份登记、老股转让的税费扣缴等事宜。
(2)T-4 日或之前
① 网下询价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上午 10 点前,主承销商需通过 EIPO 平台录入并提交发行申请,并在同一页面上传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② 网下询价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结束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剔除不满足其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含关联方剔除),并确认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是否满足市值要求,最终确定可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
(3)T-3 日或之前,初步询价:
① 网下投资者在 EIPO 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初步询价原则上安排 1 天。
② 初步询价报价阶段,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每个配售对象报价不得超过 1 个,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 3 个。网下投资者需要在EIPO 平台上完成的操作请参考《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
(4)T-2 日
①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网上路演公告》;
② 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最终的新股发行数量;
③ 主承销商在保荐业务专区“发行上市-首发基本情
况表填报”栏目填写和提交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并按照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及第一批上市申请文件(电子文件);
④ 主承销商 15: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公告》(或《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如出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主承销商准备《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并于 15: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
⑤ 如存在战略配售,主承销商应提交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主承销商需于 15: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专项核查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5)T-1 日
① 发行人、主承销商进行网上路演;
②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股发行公告》(或《初步询价结果及发行价格区间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及主承销商、律师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如有);如延迟发行,主承销商应披露《初步询价结果及推迟发行公告》。
③ 主承销商 15:00 前在 EIPO 平台录入发行参数,并启动申购。
(6)T 日,网上网下发行:
① 投资者申购;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的,入围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重新报价,申购数量应与其初步询价时申购数量一致;网上投资者按区间价格上限申购;
② 主承销商 16:00 后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新股发行初步结果,并结合发行与承销方案确定是否启动回拨。17:00前,如回拨,主承销商将发行基本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表头注明“回拨后”)作为回拨情况说明上传至保荐业务专区;如不回拨,主承销商将不回拨说明(主承销商盖章)上传至保荐业务专区。
③ 主承销商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④ 主承销商 17: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电子版文件;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于 21:00 前确定并填报发行价格,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新股定价公告》电子版文件;
⑤ 如网上发行需要摇号,主承销商联系摇号机构,准备 T+1 日摇号事宜。如主承销商按照发行与承销方案对网下投资者采用摇号配售的, EIPO 平台 21:30 前对参与申购的A、B、C 类配售对象分类配号。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可于22:00 后通过 EIPO 平台查询配号情况;主承销商应于 T+1 日摇号前将配号情况表发送至摇号机构。
⑥ 主承销商 17:00 前将《股票首次发行网上认购资金划款申请》(下载网址: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表格-深圳市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表格)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7)T+1 日
①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新股发行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新股定价公告》(如采用累计投标询价方式);
② 如网上发行、网下配售需要摇号,主承销商上午主持网上发行、网下配售摇号仪式;
③ 主承销商上午 11:00 前将网上摇号公证书电子版、网下摇号公证书电子版(如有)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并在 EIPO 平台录入网下摇号中签结果(如有);
④ 主承销商 15:00 前将新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文件通过 EIPO 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⑤ 主承销商 15: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网下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如有)、《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电子版文件。
(8)T+2 日
①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网下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如有)、《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② 网上中签投资者和网下获配投资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主承销商可于 17:30 后通过 EIPO 平台查询各网下获配对象截至当日 16:00 的认购资金到账情况;
③ 如主承销商按照发行与承销方案对网下获配对象进行摇号限售,EIPO 平台 21:30 前为有效缴款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号。主承销商及网下投资者可于 22:00 后通过 EIPO 平台查询配号情况;主承销商应于 T+3 日摇号前将配号情况表发送至摇号机构。如出现发行与承销方案约定实施二次配售的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及时告知本所。
(9)T+3 日
① 如对网下获配对象进行摇号限售,主承销商上午主持摇号仪式,于 11:00 前将摇号公证书电子版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并将网下摇号中签结果录入 EIPO 平台。注:网下摇号中签情况须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② 15:00 前,主承销商将新股网下配售结果文件通过EIPO 平台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③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上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④ 主承销商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新股网上发行认购结果(含放弃认购结果),17:00 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发行结果公告》电子版。
(10)T+4 日
① 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包括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② 9:00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下认购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
③ 主承销商将认购资金(含包销)扣除承销费用后划给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 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 主承销商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领取《关于新股发行认购资金划款的通知》。
(11)T+5 日及以后
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三、上市指南
(一)股票上市指南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在发行人股票取得注册至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告知本所。
1.T-2 日或之前保荐机构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后按照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清单要求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发行申请文件以及第一批上市申请文件(第 1 项至第 12 项)。
2.L-2 日或之前(L 日为新股上市日,下同)(1)L-2 日 8:30 前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专区“发行上市-上市数据填报”栏目填写和提交上市数据;
(2)保荐机构按照上市文件清单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第二批上市申请文件(第 13 项至第 27 项)。
3.L-2 日
(1)保荐机构通过保荐业务专区领取上市通知书电子版(纸质版通知书将在新股上市后邮寄);
(2)保荐机构联系符合条件媒体披露《上市公告书》及《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告书》请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3)发行人通过邮箱接收股票上市费用交款通知,并及时交纳上市费用。
4.L-1 日
(1)披露《上市公告书》及《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等相关文件;
(2)发行人在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完成发票信息填报,并联系本所财务部领取发票;
(3)发行人做好上市准备。
5.L 日
(1)上市时间由本所统一安排,一般在 T+7 日至 T+11日之间;
(2)按时参加上市仪式。
6. L+10 日内
发行人上市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上传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具体文件详见“四、申请文件”部分。
7. 如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工作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以及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通过保荐业务专区一并上传。
(二)上市仪式指南
1.上市仪式基本情况介绍
(1)仪式时间:上市当天 8:30-9:30,敲钟时间为 9:25。
(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交所八楼仪式大厅。
(3)议程(参考议程):
 公司及参加上市仪式的其他人员于上市当日 8:30
到达本所;
 上市仪式开始,贵宾、嘉宾入场;
 播放公司宣传片;
 主持人介绍贵宾;
 贵宾代表讲话;
 本所与上市公司签署《创业板证券上市协议》;
 本所向上市公司赠送纪念品;
 在大屏幕的提示下,公司贵宾代表敲响开市钟;
 上市仪式结束;
 公司董监高等人员于上市仪式结束后参加市场监察监控培训及诚信与规范第一讲培训;如举办个性化的上市仪式,请提前与本所上市推广部沟通。
2.需要发行人提供的三份材料
(1)公司 Logo:请于 L-10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发行人的 Logo 发送本所上市推广部。该 LOGO 用于制作旗帜-尺寸 3号旗,一个矢量图和一个 JPG 版本的比对图及证券简称;
(2)宣传视频:请在确定上市日期后将视频素材(配声音)和公司 LOGO 发送至相关邮箱。视频分辨率 1920*1080,MP4 格式,该视频用于上市当天在仪式大厅循环播放;
(3)参加仪式的人员名单和车牌号:请于 L-3 日前将参加仪式的人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本所上市推广部,人员名单可参考后附申请格式。
四、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应通过保荐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过程中所需文件,其中签字盖章页应以扫描方式制作成电子文件的一部分一并报送。发行人在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后,即可向本所 CA 中心申请创业板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并开通网上业务专区。业务专区办理指南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请发行人在网上发行日之前到本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办理业务专区的开通事宜(注:办理时间不晚于 T 日)。
(一)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文件
1.发行与承销方案(主承销商盖章);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询价发行);
3.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发行);
4.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5.战略配售方案(如有);
6.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的承诺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7.高管和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基金业协会或银保监会备案的证明文件(如有);
8.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如有),方案中应写明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买入股票的账户(如有);
9.关于延期交付的相关协议等(如有);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上述文件应在当日 13:00 前提交。如在当日 13:00后提交的,当日不纳入《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5 个工作日内。
(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股票发行申请书(公司和主承销商盖章);
2.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申请书(经办人签字,公司盖章);
3.发行时间表;
4.发行上市期间报送文件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传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和填报的网下发行参数设置与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内容一致、报送申请文件中的发行申报文件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最后定稿的文件一致,以及对外披露的公告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公告一致(公司、主承销商盖章);
5.股票发行基本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请在保荐业务专区发行上市栏目填报和下载电子表格);
6.行业分类情况表(主承销商盖章);
7.主承销商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主承销商授权委托书(需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承销商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8.发行人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1.上市报告书(即上市申请书,公司盖章);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加盖董事会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公司盖章);
4.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盖章);
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
(1)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公司盖章);
(2)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3)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加盖公司公章);
7.需报送的承诺与说明(原件):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如有,如相关股东为法人,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2)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内容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 年 月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书,内容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书,内容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红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书,内容为因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说明;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情况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声明与承诺书的电子文件;声明与承诺书签订须经律师见证;请注意声明中关于持股情况的项目需填写直接和间接持股股份情况);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请在本指南所附链接下载声明与承诺书的电子文件;声明与承诺书签署须经律师见证);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9.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说明;
10.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保荐机构盖章);
11.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需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2.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注:以上第 1 项至第 12 项文件需在 T-2 日 24:00 之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
13.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确认文件及相关附件;
14.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公司盖章);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
16.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盖章);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8.保荐承销协议(原件);
1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询价及网下配售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如有);
20.《上市公告书》及《上市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21.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
22.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23.《招股说明书》;
24.保荐机构关于公司首发后上市前股东持股情况的说明。内容应至少包括:(1)非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持股数量及比例情况;(2)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非社会公众的信息:如为法人,应列明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如为个人,应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3)公司上市后是否因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较低而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①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5.涉及国家或国有法人持有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适用);
26.保荐机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核查说明。如独立董事上市前无任职资格证书,公司应出具承诺书,承诺上市后六个月内现任独立董事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改聘其他具有任职资格证书的独立董事;
2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第 13 项至第 27 项文件可以在 L-2 日 16:00之前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
(四)承销总结相关文件
1.承销总结报告;
2.战略投资者缴款验资报告(如有);
3.承销团协议(如有);
4.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如有);
5.新股发行数据统计表(主承销商、发行人盖章);
6.募集资金验资报告(L-2 日已提交,如无更新无需提
交);
7.专项法律意见书(L-2 日已提交,如无更新无需提交);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第 1 项至第 8 项文件可以在新股上市后的 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业务专区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