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8月24日上市

e公司讯,深交所8月14日消息,深交所计划于8月24日组织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坚持稳字当头,持续抓好改革落地实施各项工作,与市场各方同心协力,推动创业板改革稳起步、开好局,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服务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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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实施在即,首日行情将如何演绎?

随着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新股上市在即,注册制改革后的交易规则也将很快正式实施。

相比于改革前,注册制下创业板的交易规则有了比较大的变化,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从10%放宽到20%,这也是为了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的空间,提升价格发现效率。

那么,从10%一夜切换到20%,注册制交易规则实施首日,市场将会出现哪些变化呢?

平稳开局

“以全球金融市场为例,越是发达的市场,涨跌幅限制越少。”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在成熟的市场下,无涨跌幅限制更能正确地去反映整个市场跟随价值的表现,而设置涨跌幅限制更多的是在前期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理性规范引导。

“对于创业板改革,将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对于整个定价效率是有所提升的,将进一步提高市场活跃度,给予市场较为充分的定价空间,对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来看,是市场制度更趋向于成熟化的标志。”李湛说。

同时,也有市场人士预计,20%涨跌幅实施首日会相对比较平稳,但从长远来看,市场的涨跌幅度会变得更加迅速猛烈,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种考验。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首次将增量与存量改革同步推进的资本市场重大改革,在存量涨跌幅变化的同时,也面临着增量新股上市。

此次,将会有一批注册制下的新股登陆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李湛判断,结合首批科创板上市企业特点来看,科创板首日成交额表现较为火爆,其成交突破485亿元,全日平均涨幅140%,换手率超77%。此次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背景下,有望延续科创板平稳开局的态势。

事实上,鉴于新股上市初期价格波动大,换手率高的特点,所以,创业板交易规则也设置了价格稳定机制,兼顾了定价和防炒作的双重需求。

一方面,新股上市初期前5个交易日放开涨跌幅,另一方面,同时设置了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即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临时停牌10分钟。

具体来说,一是当某只新股单边上涨或下跌的时候,最高停牌两次,一次是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30%的时候,一次是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60%的时候。当然,如果停牌时间跨越14:57,那么停牌的时间可以不足10分钟。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某只股票被投资者高度看好,开盘就直接上涨了60%,那么,此时就要停牌10分钟,而后面如果下跌至30%,也不再临时停牌。

二是该新股全天先涨后跌或先跌后涨时,例如开盘先涨30%,停牌10分钟,再涨到60%,再停牌10分钟,而后较开盘价下跌了30%,停牌10分钟,再继续下探,直到跌了60%的档位,还要再停牌10分钟。

在这种情形下,一个交易日下来,这只新股要停牌4次。

“价格笼子”维持秩序

而无论是有涨跌幅的股票抑或无涨跌幅的新股,在连续竞价阶段都要遵循限价申报2%的“价格笼子”,即买入价<=买入基准价x102%,卖出价>=卖出基准价x98%。

笼子外的价格会暂存于主机,待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后才参与竞价。

李湛认为,“价格笼子”的存在正是为了强化对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防控,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创业板股票单笔最低申报数量维持不变,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同时,为了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由15万股调整到30万股,市价申报由5万股调整到15万股。

另外,为了满足投资者按照收盘价成交的交易需求,丰富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减少对竞价市场价格的控制,改革后的创业板实施盘后定价交易。

盘后定价交易是创业板新增的交易方式,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后,部分基金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也相应调整为20%,包括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

为提示交易风险,深交所对创业板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做出标识,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次日至第5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

此外,深交所对在上市时尚未盈利、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分别作出“U” “W” “V”的特别标识。

(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