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遭2男人轮奸 嫌犯获刑10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刑终518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运,男,2001年5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成荣,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涛,男,1984年4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运、孙涛犯强奸罪一案,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苏0106刑初8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运、孙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5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运、孙涛同他人在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KTV唱歌喝酒,次日0时30分许,被害人朱某及其朋友受邀请至该KTV同被告人王运、孙涛等人一起唱歌喝酒,后其朋友先行离开。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运私下通过手机预订大方巷派酒店房间,随后预订网约车同被告人孙涛和已醉酒的被害人朱某等一同前往大方巷派酒店附近。下车后,被告人王运带已经醉酒的被害人朱某前往其事先私下预订的派酒店,被告人孙涛见二人前往酒店后返回宿舍。被告人王运将已经醉酒的被害人朱某带至派酒店606室后,趁被害人朱某醉酒不知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性爱视频,期间,被告人王运将该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孙涛。被告人孙涛见该视频中被告人王运与已经醉酒的被害人朱某发生性关系后,提出欲前往该酒店与被害人朱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运表示同意后将房间号告知被告人孙涛,并下楼将房卡也交由被告人孙涛,同日4时许,被告人孙涛至该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阴道拭子、内裤裆部斑迹中检出人精斑,其DNA和被害人朱某的右乳拭子中检出DNA均与被告人孙涛血样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76.78*10。被害人朱某的左乳拭子中检出的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孙涛血样和被害人朱某血样的DNA分型。
2019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王运、孙涛在徐州市古黄河服务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王运、孙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焦某等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门诊病历、南京市出具的鉴定书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人员详细情况清单在案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运、孙涛明知被害人醉酒而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肃法纪,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孙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王运的上诉理由:其犯罪时未成年。
上诉人王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一审法院认定王运犯罪时已经成年证据不足;2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认定王运构成轮奸加重情节证据不足。
上诉人孙涛的上诉理由:1量刑过重,不构成共同犯罪;2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上诉人王运、孙涛犯强奸罪一案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孙涛明知被害人醉酒而违背妇女意
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上诉人王运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疫苗预防接种查验单均能证实其出生日期是2001年5月3日,王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出生日期为2001年5月3日,一审庭审阶段称其出生日期为2001年6月5日,而其辩护人提出其出生日期是2001年6月23日,所有证据均系依证人程某的证言为基础,程某系王运母亲,与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内容与本案的其他客观证据不一致,故本院对这一组证据不予采信,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依据王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疫苗预防接种单并结合被告人在侦查、庭审阶段的供述,确定其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涛提出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在遭受侵犯后的当天早晨,即主动用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多次陈述的内容能够与本案的相关证据印证,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孙涛进入被害人房间,并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孙涛对上述事实也未否认。现孙涛提出被害人系自愿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此上诉理由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涛及上诉人王运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不构成轮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运用手机拍摄与被害人的性爱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孙涛,孙涛的供述中提到“我就跟王运讲:要不然我两换换,后来王运就问我要不要去,我就跟王运说要过去”,孙涛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后,用微信及时告知王运结果,这些意思联络均能证实二人共同商议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法律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以及上诉人王运坦白等情节,对王运和孙涛判处了相应的徒刑,量刑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
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李忠强
审 判 员李涛
审 判 员顾岚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邵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