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粮食加工品3类食品共662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餐饮食品45批次,检出6批次不合格样品;食用农产品313批次、粮食加工品304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广西北流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炸咸水角(油炸面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0-11-05、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226mg/kg,标准值为≤100mg/kg。初检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2.广西广百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恒大苹果园东方之梦店销售的“玉米馒头(发酵面制品)”(生产日期/批号:2020-08-04、规格:散装称重、商标:/),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检验结果为0.171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桂林市阳朔县味源美食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批号:2020-08-14、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1191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4.桂林市临桂区临桂我的早餐店销售的“麻圆”(生产日期/批号:2020-08-20、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806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5.桂林市七星区莫记食品加工坊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批号:2020-08-21、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144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6.桂林市全州县小蒋桂林米粉店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批号:2020-09-18、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为1287mg/kg,标准值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南宁、桂林、玉林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餐饮食品
(一)相关标准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发酵面制品(自制)抽检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
油炸面制品(自制)抽检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抽检项目为:胭脂红、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
二、食用农产品
(一)相关标准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苹果、梨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敌敌畏、灭线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2.橙、柑、橘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灭线磷、氧乐果。
3.桃、油桃、李子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多菌灵。
4.火龙果、芒果、香蕉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敌敌畏、辛硫磷、氧乐果。
5.西瓜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苯醚甲环唑、辛硫磷。
6.葡萄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敌敌畏、多菌灵。
7.猪肉、牛肉、鸡肉、鸭肉检验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
8.其他禽副产品(仅限鸡)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霉素。
9.萝卜、胡萝卜、马铃薯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敌敌畏、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10.油麦菜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敌敌畏、辛硫磷。
11.淡水鱼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霉素、孔雀石绿、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
12.海水鱼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霉素、孔雀石绿、氧氟沙星。
13.海水虾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霉素、恩诺沙星。
14.贝类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氯霉素、恩诺沙星。
15.鸡蛋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镉(以Cd计)、氟苯尼考、氧氟沙星。
三、粮食加工品
(一)相关标准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大米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铬(以Cr计)、苯并[a]芘。
2.米粉制品抽检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3.挂面抽检项目为:铅(以Pb计)。
附件2
附件3
不合格检验项目说明
一、铝的残留量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5批次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二、糖精钠(以糖精计)
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发酵面制品不得使用糖精钠。糖精钠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
本次监督抽检发现有1批次发酵面制品(自制)样品超范围使用糖精钠,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增加产品甜味,超范围使用。